生小孩办什么需要户口本,办什么需要户口本复印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湛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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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什么需要户口本

民政部日前就《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就其中的相关内容,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登记是组成家庭的起点。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调整。为贯彻实施民法典,适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民政部在多次征求中央和国家有关单位、各省级民政部门和部分基层婚姻登记机关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和反复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进行论证的基础上,认真修改完善形成了《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方便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

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这次修订《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当事人需要出具户口簿的规定,主要是从人口流动客观规律出发,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现行条例中规定婚姻登记需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居民户口簿是其有效证明材料。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异地工作和生活,现有规定给他们办理婚姻登记带来很多限制,回户籍地办理登记无形中也增加了额外负担,取消当事人提供户口簿的规定则解决了这个难题,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现社会公平扎实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一是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实施为取消户口簿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推进政务服务“放管服”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从2021年6月起先后在七省(直辖市)二市实行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目前已扩大到21个省、区、市。试点效果良好,得到社会各方面认可和赞同。各地在试点过程中,只要凭一方当事人身份证、居住证就可以在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此类试点已充分说明婚姻登记制度实际上已与当事人的户籍地脱钩,也预示着户口簿已失去现行条例中的原有作用。随着一系列减证便民政策陆续出台,居民身份证逐步实现了身份信息集成统一、多证合一。

同时,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下,提供户口簿主要是为了明确婚姻登记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当事人也可以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因此,将户口簿作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人口管理的发展趋势。为配套实现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取消居民户口簿的限制,允许婚姻当事人凭居民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既是建立现代户籍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最大程度实现便民利民的一种有效措施。

二是婚姻管理信息全国联网为取消户口簿提供了现实可能。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已基本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互通和婚姻登记数据及时汇聚,民政部婚姻信息数据库的现有数据,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都能够做到实时查询使用。

同时,为确保公民身份信息合法、有效,优化婚姻管理政务服务,2017年,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在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民函〔2017〕176号),并专线联通了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通过这种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人口信息核验,能保证“全国通办”的需求,有效防止重婚、骗婚等现象发生,让当事人个人提供户口簿等做法事实上已失去意义和必要性,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离婚冷静期”目的是减少冲动型离婚

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规定,也是根据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减少冲动型离婚或草率离婚,也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类似做法、应对我国近年来离婚率持续增加的一个有效措施。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切实发挥“离婚冷静期”的作用,民政部指导各地优化离婚登记服务流程,积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努力减少社会上的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现象,取得较好的效果。

此次,《草案》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要求,在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调整了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宗旨。后续,我们将指导各地继续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抢抓有利时间窗口期,为离婚当事人提供情感沟通、心理疏导、关系修复等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进一步遏制当事人的离婚冲动,促进幸福和谐婚姻家庭建设。

需要说明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当事人是否享有离婚自由权利并不冲突,当事人如感情确已破裂,既可以依法申请协议离婚登记,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这正是我国充分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权利的具体表现,当事人若在离婚期间遇到个人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可以及时通过相关法律救济渠道寻求帮助。整体来看,“离婚冷静期”达到了制度设计初衷和预期效果,不仅给当事人一个静心思考的机会,也为婚姻登记机关及时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做好婚姻家庭危机干预争取了时间。

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家庭辅导室

覆盖率已达到90%以上

关于此次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内容写入《草案》,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2021年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202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并对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草案》对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作出规定,正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目前,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已普遍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2023年底,全国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家庭辅导室覆盖率已达到90%以上。实践中,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普遍通过公益创投、经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提供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调适、离婚干预等全链条全周期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帮助当事人全面清晰认识婚姻家庭代表的责任和义务,学习化解婚姻家庭危机的技巧,有效促进当事人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转自|央视新闻

来源: 央视网

办什么需要户口本原件

来源:【赣南日报】

近日,会昌县网友沈先生在问政赣州平台发帖,咨询办理结婚证是否需要携带户口本的问题。对此,会昌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给予了详细答复。

根据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及江西省婚姻登记工作操作规范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如果因故无法提交身份证,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对于无法出具居民户口本的情况,当事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临时身份证明或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

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办理结婚登记仍然需要携带户口本。

关于是否可以异地办理结婚登记的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和江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办字〔2023〕38号)的要求,双方均非江西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的居住证和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而对于一方或双方为江西省户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在江西省内任意一个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实行“省内通办”。 (记者陈欣)

本文来自【赣南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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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什么需要户口本和结婚证

日前,民政部就《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也将是现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就引发热议,例如,结婚不再需要户口簿,而且还取消了登记地域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的相关内容。《婚姻登记条例》为何要在此时修改?修改的出发点又是什么?

婚姻登记拟不再需要户口簿 取消登记地域规定

在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有几个热点格外引发关注。首先就是取消户口簿和地域的限制。也就是与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相比,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结婚和离婚登记不再需要出示户口簿了,而且也不需要回到一方原籍办理,也就是两人可以自愿选择地点,进行婚姻登记。那么这么修改的出发点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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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8条,分6个章节,分别是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补领婚姻登记证、法律责任、附则。草案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须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与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相比减少了需要出具户口簿的要求。

另外《草案》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取消了过去对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雷明光:这次草案取消了婚姻登记的地域的限制,不管是结婚登记还是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本,不仅实现了我们国家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跨省通办,在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同时为实现婚姻登记的全国的信息统计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就可以杜绝重婚。

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近年来,我国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目前已有北京、天津等21个省份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取消对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之后,意味着下一步婚姻登记将实现“全国通办”。

修订草案对办理婚姻登记的证件有何要求?

如果这份征求意见稿最终获得通过,那么办理婚姻登记将需要哪些证件呢?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须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修订草案取消对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细化“离婚冷静期”任何一方可申请撤回

除了刚才提到的不再需要户口簿,以及可以自由选择地点进行婚姻登记外,其实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细化“离婚冷静期”也有这样一个改变——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可申请撤回。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30日“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30天冷静期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男女双方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明确可撤销婚姻及三类不受理离婚登记情形

在本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还有几个和撤销婚姻适用条件的变化。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多个条款中,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草案还规定,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三类情形: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符合《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很多变化,引发热议。专家认为,其实,作出变更有这样一个原因不可忽略。在过去,民法是由单部法律组成的,比如说《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婚姻法》也是其中之一,这些单部法律,也叫单行法。然而,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这些“单行法”也合并成一部《民法典》,其中,全新的《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制度作出很多新的规定。对此,专家表示,我们提到的现行《婚姻登记条例》是2003年8月8日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行政条例,是在《民法典》出台很久以前制定出来的,其中的很多规定都已经不再适用,而且也已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这一次的修订也是同步更新《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规定的一些表述。

办什么需要户口本户主页

近日

民政部网站发布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而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结婚登记环节删去了提供户口簿的要求。这条改变也引发了网友广泛关注和讨论。

此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在离婚环节作出调整。其第十五条提出,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

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则载明,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家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为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提供预约等服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第九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五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证件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十六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九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男女双方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并按规定提供查询利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备注,并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三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本条例施行前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本条例施行后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灭失的;

(四)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出现前款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政部门视情况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由相关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综合:江苏新闻、民政部网站

来源: 四川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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