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的风险特点是如何的2025,税务稽查的风险有哪些特点

债权债务 编辑:纪语

一、税务稽查的风险特点是如何的2025,税务稽查的风险特点是如何的

税务稽查的风险特点包括客观性、潜在性、严重性和形成的全过程、多因素性。税务稽查存在信息不对称,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逃税,增加了税务稽查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稽查风险可能导致税收流失、损害被查对象权益,损害税务机关形象,以及相关当事人承担责任损失。税务稽查风险普遍存在于稽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

二、税务稽查的风险有哪些特点

法律分析:1、税务稽查风险存在的客观性。2、 税务稽查风险的潜在性。3、税务稽查风险损失的严重性。4、税务稽查风险形成的全过程、多因素性。5、税务稽查风险的可控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税务稽查的风险的特点是

法律分析:1、税务稽查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2、税务稽查风险的潜在性。

3、税务稽查风险损失的严重性。

4、税务稽查风险形成的全过程、多因素性。

5、税务稽查风险的可控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四、税务风险提示几次会被稽查

法律分析:一般是三次,采取抽查办法。稽查部门根据本级税务局定制的随机抽查计划,还有打击偷逃骗税虚开发票等计划而确定的检查对象。

法律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二条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税务稽查风险的成因

(一)部分稽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税务稽查人员重视税法而忽视了会计法,从而影响查账水平;忽视税收相关程序性法律,往往偏重于查账技巧的学习研究,缺乏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系统学习,导致稽查人员取证不足、违法取证、越权取证,或取得的证据经不起复议或诉讼的考验,从而导致税务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

(二)部分稽查人员法纪观念不强。法纪观念淡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和价值观念错位,将直接导致税务稽查人员放松思想警惕,忽视世界观改造,成为导致税务稽查风险最根本的动因。作为税务稽查人员,如果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经受不住种种诱惑甚至以身试法,将大大增加税务稽查风险。

(三)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受传统税收文化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薄弱。为了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极力对税负避重就轻,在财务账、证上做文章。面对税务检查则可能通过非法途径逃避、抵制,如找关系、行贿、威胁、暴力抗税等,客观上促使税务稽查人员走上违法违纪之路。

(四)税务稽查有效监管制度缺失。税务稽查部门缺乏执法监督的有效监管制度,缺乏守法守纪的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社会监督太浅,对违法违纪情况惩罚不力,对守法守纪表率表彰不够,日常宣传和培训教育不足,加上市场经济带来的诱惑和个人缺乏思想修炼,以致少数干部出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蜕变,成为个别稽查人员违法违纪的重要诱因。

(五)行政干预导致稽查人员无所适从。由于“官本位”思想的影响,税收法治与人治并存的局面仍然客观存在。个别行政领导特权意识很强,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和行政伦理失范的情况下,他们常常以招商引资、优化环境等为由,或者对重点纳税户采取保护政策,或者为亲友说情,干预税务稽查执法,致使税务稽查人员工作被动,无所适从,无法正常行使稽查权利。由此造成的风险,成为税务稽查风险的重大隐患。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情形的出现,除了税务系统内部利益因素驱使以外,主要还是受外界力量特别是行政力量干预所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六、税务稽查有哪些风险它的种类有哪些

1、税务稽查风险的概念税务机关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风险。鉴于税务稽查负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及对征收方征管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监督的职责,因此税务稽查机构和税务稽查人员就要对其作出的税务稽查结论及税务处理意见的公正性负责。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有失客观公正,提出的稽查处理意见存在错误,那么他势必要承担相应的稽查风险和法律责任。从广义上讲,税务稽查风险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执行整个税务稽查任务中面临的风险,包括税务稽查人员判断失误的风险以及被稽查对象和环境因素造成的税务稽查人员受到损失或不利的可能性。从狭义上讲,税务稽查风险是指被稽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其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稽查后发表了不恰当的税务稽查意见的可能性,它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2、税务稽查风险的种类税务稽查风险主要有四大类:

(1)被查对象存在着税收违法行为,但稽查人员在检查时未能发现,从而引起税务稽查意见失当的风险。

(2)受到稽查人员水平和稽查成本效率的制约,影响到税务稽查判断和评价的正确性,或稽查机构认为作出稽查意见的证据已充分可靠,但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要求存在差距。

(3)税务稽查人员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和自身素质的制约,如税务稽查人员的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对被查对象的涉税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造成不征少征税款,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4)税务检查事后因缺乏监督和管理,纳税人对检查结果不作正确的账务调整,导致企业再次偷税。税务稽查风险潜在地存在于稽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稽查人员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很容易提出不恰当的稽查意见,产生稽查风险,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比如:提高稽查人员的风险意识,规范稽查程序,收集充分可靠的稽查证据等,尽力将税务稽查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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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税务稽查的38个风险点,税务稽查检查环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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