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代偿债务后能享有原抵押权吗,抵押物能直接抵偿债务吗

债权债务 编辑:薛涵

一、民法典代偿债务后能享有原抵押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抵押权属于抵押权人独有之权利,在借款人代为清偿债务以后,将无法保留原始的抵押权,然而,作为贷款担保方,他们有权向借款人索取偿还款项。

2、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常常会涉及到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债务,其中有不少债务都设有相应的担保措施,这些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以及质押等等。

若借款未能按时还本付息,那么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担保人代为承当相应的债务责任。

二、抵押物能直接抵偿债务吗

在抵押贷款中,所提供的抵押品可以用于偿还债务。

在抵押设定之后,倘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那么抵押权人便有权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将抵押品进行贬值处理或者将抵押品变卖所得款项优先优于其他债权人接受补偿。

从法律意义上说,“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对于债权人用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行为。

这一现象通常发生在人们购买房地产时向银行申请的抵押贷款,以及在典当商将非不动产物品折现为现金的过程中。

三、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规定有哪些

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若主债权仍然存在,则抵押权便始终持续存在。

若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当事人未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抵押权且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那么该抵押权将会自动终止。

尽管如此,在此情况下,抵押权人所丧失的仅仅是抵押权这一实体权利,而其受法院保护的其他权利,如胜诉权,实际上依然保持不变,即抵押权本身并未完全消失或归于消亡。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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