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生产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相关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归家庭使用的,虽然该债并非因夫妻双方意愿而主动设立,但却系因夫妻一方在从事以盈利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侵权而生。因夫妻双方均会享受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利益,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该生产经营活动相应风险。
2020年,北京某中院一例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处理了相关问题。
男方与女方于2017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9年3月2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男方曾于2017年11月30日上班途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案外第三人刘某造成损害,后刘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承担相应修车费,法院作出判决:男方给付刘某修车费52000元。女方称其对交通事故知精,但对法院判决男方承担修车费的事不知情。
男方起诉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在上班途中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的赔偿应属于夫妻共债,女方应共同承担。女方称男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己方无关,不应属于夫妻共债。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双方是否具有举债之合意;
第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男方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判决:驳回男方该项诉讼请求。
男方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但若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债。
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虽不是男方与女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实际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但从该债务的产生基础和目的来看,该侵权行为系发生在男方上班途中,男方的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男方因侵权行为产生债务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债的范畴,故男方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对案外人的赔偿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债,由双方共同负担。
因此二审撤销的一审判决,判决女方承担一半的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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