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法人,实际控制人哪个需要承担责任
股东、法人(准确说法应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不同情形下均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股东方面,一般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情形,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若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其行为构成单位犯罪,还可能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实际控制人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若其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损害公司利益,或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同样需对公司债务及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公司作为另一个公司的的股东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司担任合伙公司股东时,在特定条件下须负有法律责任。对于未能完全履行投资责任的情况,该股东需在投入资本利得的范围内,就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提供补偿。
此外,如果通过不当行使股东权力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应依照法律接受赔偿责罚。
另外,若股东已知或理应知晓公司行为会侵害他人利益却未加以阻止,可能需对事件导致的损失承担同态连带赔偿责罚。
然而,只要在合法并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正常行使股东权责,通常不会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三、股东“查账权”,两类公司大不同
在公司法律领域,股东的“查账权”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存在显著差异。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权的规定相对灵活和宽泛。一般而言,只要股东能够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是出于正当合理,例如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公司通常难以拒绝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要求。而且,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则有所不同。由于其股东人数众多、股权分散等特点,股东查账权受到一定限制。通常情况下,股东只能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特定文件资料,对于公司会计账簿,一般不允许股东随意查阅。这是为了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正常经营秩序维护之间的关系。
总之,两类公司股东查账权的不同规定,是基于公司自身特点和实际运营需求而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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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股东“查账权”,两类公司大不同,查账股东有没有比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