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举报政府违法征地行为
若政府合法征地行为遭遇困难,可向上级政府层层反映至国土资源部。
对于违法违规征地行为以及采用暴力手段侵犯农民权益事项,造成群体性或突发性事故者,均需依据有关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严惩不贷。
如发现在基层政府中存在非法征地现象,可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情节严重且已触犯法律者,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
二、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官司
关于土地补偿费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一种观点主张其应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然而,也存在着由于受到传统观念影响而引发的分配权争议。
在这些争议中,有些人明确表示无法享受分配权,另一些则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获得分配权,还有极少数情况下会直接赋予分配权。
此外,未被征用土地的户主也可能会对利益产生争夺。
最后,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纠纷。
三、实施征地补偿主体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负责实施征地补偿任务的主要责任方为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
当涉及到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时,需按照既定的合法程序获得批准之后,由相应等级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具体实施环节的工作。
在此之前,必须先完成与此相关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之后才能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征地申请,如果各项审批文件齐全并且经过审核确认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就有权对此进行组织实施,同时必须把批准征地的政府机构名称、批准文件编号、征收土地的具体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安置办法和签署的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进行公告,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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