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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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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中,原告方败诉的原因有很多种。下列我为大家举一个:原告方因权利要求不清楚导致败诉的例子。
当事人
原告:万某(专利权发明人)
被告:某商品营销公司
本案中,律师代表被告方出庭
案情简介
(原告)万某主张其拥有的“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被(被告)某商品营销公司销售的产品侵权。
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对“导磁率高”等技术特征未明确定义,导致专利保护范围模糊。被告辩称其产品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存在本质差异,且专利因权利要求表述不清而无效。案件核心争议在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晰可界定。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专利权利要求中“导磁率高”等技术术语缺乏明确定义,导致保护范围无法确定;
2、结合“说明书”、“附图”和“公知常识”,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无实质性差异,缺乏创造性;
3、被诉产品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无法进行有效对比。
案件争议焦点
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因技术术语模糊而导致保护范围不清?
2、如何结合说明书、现有技术解释权利要求中的争议术语?
判决结果
因无法进行有效侵权对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胜诉。
法官观点
1、权利要求明确性:专利权保护范围必须清晰,模糊术语若无法通过说明书、公知常识或现有技术界定,则视为权利要求无效;
2、侵权对比基础:权利要求不清直接导致侵权判定失去技术对比基础,侵权主张不成立;
3、专利稳定性审查:司法实践中可对专利有效性进行必要审查,避免因权利基础瑕疵损害公共利益。
案件总结
本案明确了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质量对侵权判定的决定性影响。被告通过精准攻击专利权利要求的模糊性,成功证明侵权对比不可行,实现胜诉。
该案启示:
1、权利要求严谨性:专利申请时需避免使用模糊术语,技术特征应结合说明书明确定义;
2、无效抗辩策略:被告可优先质疑专利权利要求的明确性,瓦解原告权利基础;
3、司法审查边界:法院在侵权纠纷中有权对专利有效性进行必要审查,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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