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再审条件,行政诉讼法再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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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条件法定事由是什么
民事再审程序的实务要点解析
一、再审与二审的本质差异
(一)程序性质不同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是法定上诉程序,属于常规诉讼阶段;再审是特别救济程序,独立于审级制度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再审针对已生效裁判的纠错机制。
(二)时限要求对比
二审时效:判决类:收到判决书15日内(涉外案件30日)裁定类:收到裁定书10日内再审时效:一般情形:裁判生效后6个月特殊情形(新证据、主要证据伪造等):知悉事由后6个月(三)启动条件差异
二审属于权利型程序,提交上诉状即启动;再审属于裁量型程序,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明确的13类法定事由。
二、再审申请文书制作规范
(一)法定事由索引
必须明确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具体款项,例如:
"依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本案存在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
(二)论证要求
避免笼统表述,需针对原审裁判具体瑕疵展开:× "原审事实认定错误"
√ "原审对2019年5月签订的补充协议效力认定违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规定"证据排列应采用"主张-依据-论证"结构:
"关于借款本金数额争议(主张)
原审采信的2018.3.12借条缺少银行转账凭证佐证(依据)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论证)......"
三、再审审查程序特点
(一)非典型诉讼构造
(二)证据采信规则
新证据标准:须同时满足"新发现+不可归责+实质影响"三要件(《民诉法解释》387条)单方鉴定效力:可作为书证审查,但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明链四、再审阶段鉴定限制的法理
(一)程序禁止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禁止再审审查期间启动司法鉴定,因其本质是程序复查而非事实重审。
(二)替代救济途径
自行委托鉴定:可作为新证据提交,但需证明:鉴定事项属原审争议焦点未鉴定的不可归责性证据补强方式:结合证人证言、交易习惯等构建证据体系实务建议:
申请再审前应制作《原审程序瑕疵对照表》,逐项匹配法定事由重点准备《再审事由论证书》,篇幅控制在5000字以内涉及专业问题建议同步提交《专家论证意见书》[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工作流程图]
(再审申请材料初审→立案庭形式审查→审判监督庭实质审查→裁定再审/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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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提起再审条件
我们都知道再审非常难,但老余还真没发现有谁仔细的讲透过为何会这么难!
作为一名专注于二审之后疑难案、冤假错案团队带头人,老余今天就带大家一起结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详细揭秘再审申请可能引发的结果及影响,充分了解,定能助你维权之路稍显平坦!强烈建议自身合法权益蒙受侵害的朋友们点赞转发关注收藏!
一、再审申请审查后的处理结果
1、驳回再审申请:
结果: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如缺乏新证据、法律适用无误)。
后果:原判决、裁定继续有效,当事人须履行义务;
民事/行政案件可转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刑事案件可向上级法院申诉。
2、决定再审(裁定再审):
结果:法院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如证据问题、程序违法)。
后果:启动再审程序,原判决可能被中止执行(民事/行政案件通常中止,刑事案件一般不中止刑罚);
案件可能由上级法院提审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二、再审审理后的裁判结果
1、维持原判:
结果:再审法院认定原判无误。
后果:原判决恢复执行效力;
当事人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再审,但可寻求检察监督。
2、改判:
结果:部分或全部变更原判决内容。 后果:新判决替代原判决,当事人权利义务重新确定;
可能触发执行回转(如财产需返还);
刑事改判无罪可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7条)。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结果:因程序错误或事实不清,案件退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后果: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当事人需重新参与诉讼;
重审后可再次上诉,程序延长。
4、调解结案(民事案件特有):
结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后果:法院制作调解书,原判决自动撤销;
调解书具强制执行力,违约可申请强制执行。
三、特殊情形后果
1、刑事再审无罪判决:
立即释放被羁押人,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56条)。
2、行政再审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需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可能赔偿当事人损失(《行政诉讼法》第76条)。
3、执行回转困难:
若原执行标的无法返还(如财产已消耗),法院可裁定折价赔偿(《民事诉讼法》第240条)。
四、其他法律影响
1、诉讼费用承担:再审败诉方通常承担诉讼费用,但法院可依情况调整。
2、司法责任追究:若原判错误系司法人员违法所致,可能启动监察程序(《法官法》第46条)。
3、社会影响修复:重大案件改判后,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公开澄清(如登报声明)。
五、后续救济途径
1、检察监督:对驳回再审申请或维持原判的案件,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9条)。
2、信访途径:穷尽法律程序后,当事人可通过信访反映诉求,但无法律强制力。
视频最后老余想对大家多说一句,再审程序是纠错机制的重要环节,其结果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与司法公信力。当事人应充分评估证据与法律依据,理性选择救济路径,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协助以应对复杂法律后果。
视频前的朋友们!您了解了吗?
日常生活中,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关注私信我;我是老余,一名讨厌不公!专注于疑难案、冤假错案!愿为粉丝朋友们无偿提供法律咨询的同时,陪大家一起学法、守法、用法!
下期老余将为大家带来再审系列篇第二十九期,详解二审未被采信证据,在申请再审时能否作为新证据!欢迎朋友们点赞转发关注收藏!咱们下期不见不散!
法院院长依职权再审条件
⚖️ 真实案例:
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败诉,两年后发现对方隐瞒关键证据。通过申请再审,成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案件获得重新审理机会。
场景1:超6个月申请时效(原审判决生效后未及时行动)
场景2:材料缺失被退回(缺少原审裁判文书复印件)
场景3:选错申请事由(未对应《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具体款项)
场景4:重复申请(已被驳回或检察院处理过的案件)
申请条件 | 法律依据 | 举证要求 |
新证据 | 《民诉法》第207条(一) | 证明证据形成时间及关联性 |
程序违法 | 《民诉法》第207条(七) | 庭审笔录/合议庭组成文件 |
法律适用错误 | 《民诉法》第207条(六) | 专业法律意见书 |
文书撤销 | 《民诉法》第207条(十二) | 新生效法律文书 |
重点提示:
根据《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申请材料不完整需在10日内补正。
再审申请书必备要素:
当事人信息 → 原审案号 → 法定事由 → 事实理由 → 具体请求 → 签名日期
避坑指南:
引用法律条款精确到"第X条第X款第X项"事实部分按时间轴排列使用法院专用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材料类型 | 份数要求 | 注意事项 |
再审申请书 | 被申请人数量+2 | 骑缝签名 |
身份证明 | 1份 | 有效期内的证件 |
原审文书 | 全套复印件 | 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
新证据 | 对方人数+1 | 制作证据目录 |
电子文档 | 光盘1张 | 含WORD/PDF双格式 |
三种申请方式对比:
方式 | 处理时效 | 适合人群 |
在线平台 | 15日内审核 | 熟悉网络操作者 |
邮寄递交 | 20-30日 | 材料较多案件 |
窗口提交 | 即时收件 | 紧急案件优先 |
Q:原审律师不愿配合调取卷宗怎么办?
A:① 向原审法院档案室申请查阅 ② 委托现律师持令调取 ③ 申请法院协助调查
Q:电子证据如何规范提交?
A:需同时提供:
小额诉讼申请再审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于2016年11月21日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 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三条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诉讼代理人应为下列人员: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四条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审起诉状复印件、二审上诉状复印件;
(二)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
(三)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四)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六)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可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七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七)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第八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人民法院入卷,一份由再审申请人留存。
第九条 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告知再审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因再审申请人未提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认定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
第十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一条 再审申请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越级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
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再审申请人对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2年确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间要求的,应当告知再审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再审申请人拒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或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再审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四条 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尚未立案的,人民法院退回已提交材料并记录在册;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等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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