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近几年,我国婚姻属于关注问题之一,婚姻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也属于焦点,夫妻一方因发生交通事故所负担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接下来以案例讲法。
一、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女方胡某提起离婚诉讼,男方刘某主张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所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依法不支持刘某的意见。刘某与胡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18年,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2019年,胡某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应共同承担该笔债务。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本案中,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所产生的债务,系刘某一方侵权行为所引起,夫妻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无论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所产生的债务,还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均属于个人债务或者个人财产。
二、案例释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作为一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且根据《婚姻法》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因侵权得到的赔偿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那么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负担的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在离婚诉讼中,该债务不应当作为共同债务由对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