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营运证是否可以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现实中,营运证大部分为运输公司所有,那么没有营运证或者营运证漏审,是否可以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答案为:不能,保险公司依旧需要赔偿。
下面以(2017)粤1802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说明:
本院认为,原告盘健伟向被告人保清远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并交纳保险费,被告人保清远分公司向原告盘健伟出具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抗辩的免责事由是否成立。对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认为被告汤远彬未持有营运证而免赔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营运证是对于货运经营驾驶人员实行的准入制度所颁发的证书,可证明持证人通过有关货运法规、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的考试,但该证书与驾驶机动车无关。本案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并非因驾驶人员缺乏货运法规、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驾驶员汤远彬具有驾驶该型号机动车的资格,其无营运证并不代表其不具有驾驶车辆的资格,且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没有认定汤远彬未通过营运资格考试缺乏货运法规、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无营运证会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提供的商业第三者险合同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中关于无营运证免赔的规定,若不分具体情况均予以适用,系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并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在本案的情形下,上述免责条款无效,为此对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保清远分公司应对原告盘健伟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以上不难可以看出,营运证是准入制度,但是并非驾驶资格,营运证也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驾驶人员在营运证漏审甚至没有的情况下,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又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两项主要义务,或者出于某种目的为投保人办理保险,后期抗辩将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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