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免费下载,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简单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屈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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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来源:【长江云】

出租自家空置的房屋

涉及的税费政策你了解吗?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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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相关税费政策

增值税

自然人出租房屋(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免征政策)

增值税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5%7%计算缴纳,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以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以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个人出租非住房相关税费政策

增值税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免征政策)

增值税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征方式同住房部分

个人所得税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房产税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个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印花税

依照租赁合同按租金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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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

编辑 | 姜 琪

审核 | 管佳莹

监制 | 赵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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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

有网友问:“我有一套空房子,最近以个人名义出租出去了,一次性收取对方3个月的租金21000元,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一起来看看回复吧↓

个人房屋租赁发票怎么开

为做好税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中国税务有回应”栏目,解答纳税人缴费人关心关注的税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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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租赁委托书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适用范围及对象、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等方面作出明确,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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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促进云南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等规定,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第一条对适用范围及对象作了明确,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所得的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出租或者转租房屋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二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作了强调,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公告》第三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作了规定,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及税率作了强调,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五条对个人一次性收取租金问题作了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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