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施工过程中受伤,协商后终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9年,被告王**在水务局承包了旧楼改造的水暖工程,原告路**负责水暖项目施工,因旧楼装修需切割装修木料,被告王**理应另行指定木工去处理,但其要求原告完成该任务,明显超过其本职工作范围。在切割过程中,不慎对左手食指造成损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路**经**医院诊断为:左食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原告路**在**医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9585.89元,被告已经全额支付。
请求判令被告王**赔偿原告路**误工费4512.36元、护理费4512.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各项费用共计11124.72元;
办案经过:
在当事人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经过双方调解,法院最终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
案情简介:
2019年,被告王**在水务局承包了旧楼改造的水暖工程,原告路**负责水暖项目施工,因旧楼装修需切割装修木料,被告王**理应另行指定木工去处理,但其要求原告完成该任务,明显超过其本职工作范围。在切割过程中,不慎对左手食指造成损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路**经**医院诊断为:左食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原告路**在**医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9585.89元,被告已经全额支付。
请求判令被告王**赔偿原告路**误工费4512.36元、护理费4512.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各项费用共计11124.72元;
办案经过:
在当事人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经过双方调解,法院最终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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