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不能抵押的情形有哪些
抵押财产包罗万象,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1.各类建筑及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通过招标、拍卖以及公开协商等途径获取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乃至产成品;
5.在建中的各类建筑物、船只及飞机等。
并非所有财产均可作为抵押,以下几种例外: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及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明确授权的除外);
3.以公益为宗旨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所拥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
二、抵押出去的东西还能转让吗
在被设置为抵押状态下的物品,是具备转让权限的。
在此种情况之下,除非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达成了逆向约定(但此逆向约定并不具有对于善意第三方的约束力),否则抵押人享有全权处理所抵押之物品的权力,其转让行为不受任何限制。
当抵押人实施了抵押物的转让行为时,这一行为被视为合法且具效力的处置,满足了基于现行法律的物权变动标准,从而使受让人得以获取抵押物的所有权。
抵押人仍须承担向抵押权人实时传达相关信息的责任。
若抵押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会对其抵押权益造成损害,那么抵押权人将有权对转让所得的款项提出权利主张,并要求行使物上代位权。
如果抵押权人成功地主张了物上代位权,则原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将会自动消除。
三、抵押登记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经合法登记注册的抵押权可以在面对善意第三方时具有优先效力。
换句话说,即便存在善意第三方,抵押权人依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继续有效地行使其权益。
在此过程中,找法网特别提示,在抵押权持续期间内,若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财产而未能事先通知或告知抵押权人及其受让方相关情况,只要该抵押资产已在登记机构进行了备案,抵押权人均能够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获益于此转让行为,享有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受让方则将替代原债务方,全面偿还债务,从而使得抵押权自行终止。
在受让方履行完上述义务之后,他/她有权向原抵押人追索相应的赔偿。
若抵押财产并未经过合法登记,那么抵押权便无法对受让方产生约束力,由此导致抵押权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由原抵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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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抵押登记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物能否被第三人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