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权要求审批中心提供注销的相关证据吗,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

债权债务 编辑:赵志鹏

一、债权人有权要求审批中心提供注销的相关证据吗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于债权人而言,撤销权是重要的权利之一。

若债务人基于各种原因如主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手段而对其自身财产作出“无偿”处置,以至于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向司法机构提出裁定申请,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这一不当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涉及债权人债权的那部分资产,其所产生的所有必要费用应由债务方承担。

二、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

在普通担保中,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当主合同尚未经过诉讼或仲裁且债务人资产已被强制执行但债务仍未得到清偿时,保证人才有义务替债务人承担债务。

若债权人仅针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而没有就主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那么法院将不予受理,除非债权人在起诉前已经对债务人进行了相关诉讼或仲裁。

三、担保人替主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后怎么办

担保人为债务人偿还欠款后,可依据《民法典》向债务人追索这笔费用:在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享有债权人同等权利。

其追索权限制在担保人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

具体而言,若担保人要求债务人归还已支付的款项且未能达成一致,可考虑诉诸法律途径。

然而需注意,如担保人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额超出自身担保范围,超额部分将无法追回。

根据《民法典》规定,若主债务有多位担保人,其中一位承担担保责任者原则上不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但担保人间互相追偿属私法自治范畴,若各担保人均同意共同承担,应予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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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担保人替主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后怎么办,担保人主动替借款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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