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过了诉讼时效怎样办,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借贷双方所签订的借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届满之际,债务人可以行使其拒绝对债务进行履行的权利而进行合理的抗辩。
然而一旦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圆满结束以后,即使债务人对债务表示同意履行,他也不得再援引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圆满结束作为拒绝履行债务的借口;同样的,对于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已经自愿履行完毕债务的义务人来说,他们也无权请求义务人退还自己曾经交付的款项。
需要明确指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圆满结束之后,只要义务人同意履行其应尽的债务,就没有任何理由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圆满结束作为拒绝履行债务的借口;同样的,如果义务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已经自愿履行了其应尽的债务,那么他也就失去了要求义务人退还自己曾经交付的款项的权利。
二、借条中的证明人一般要承担什么责任
这需依实际情形而异。
证人只需证实借款契约的确立就已足够,无需承受连带责任的压力;对于担保人或保证人来说,他们需要承担全额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人拥有一项名为“先诉抗辩权”的权利,也就是说在主合约争议尚未经过审判或仲裁、并且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了合法强制执行仍然无法偿还债务之前,该保证人有权向债权人表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民之间写借条配收条,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当我们把资金借出时,通常会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的借条以明确借款事实,但对于收条却并无硬性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借贷双方能当面订立一份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的书面合同,尽管其中没有附带收条或其他类似凭证,仍将同样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这是毫无疑问的。
在资金借入过程中的收条功能和适用场景则较为特殊,主要体现在一些不涉及索求归还的经济往来上,例如租房收入、水电气费支付、赞助费用接收、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捐款等情况,而对涉及到金钱借贷相关事宜的场合,则不宜通过收条加以阐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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