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用疫情当借口延期?2025,装修公司用疫情当借口延期

债权债务 编辑:凤妍菲

一、装修公司用疫情当借口延期?2025,装修公司用疫情当借口延期

律师解析:

如因疫情和政府防控措施,正在履行的装修合同不能复工,或者新签订的装修合同不能按约正常开工,对于装修合同当事人来说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装修公司不构成违约,可免除相应责任,工期应当顺延。但是,如果装修公司在疫情之前已经延误工期,那么就不能以疫情影响为由免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装修公司用疫情当借口延期

法律分析:如因疫情和政府防控措施,正在履行的装修合同不能复工,或者新签订的装修合同不能按约正常开工,对于装修合同当事人来说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装修公司不构成违约,可免除相应责任,工期应当顺延。但是,如果装修公司在疫情之前已经延误工期,那么就不能以疫情影响为由免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装修公司用疫情当借口延期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如因疫情和政府防控措施,正在履行的装修合同不能复工,或者新签订的装修合同不能按约正常开工,对于装修合同当事人来说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装修公司不构成违约,可免除相应责任,工期应当顺延。但是,如果装修公司在疫情之前已经延误工期,那么就不能以疫情影响为由免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四、疫情期间装修规定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装修规定如下:1、注意时间。装修时间为工作日八点到十二点,十四点到十八点;2、需要做好相关的降噪措施,比如说墙体开槽时噪音非常大,可在地面上铺旧棉布,减少开槽时墙体掉落的声音;3、严格遵守装修时间规定,避开大家休息时间装修,尽量避免给邻居造成噪音干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五、装修公司延期找什么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装修公司延期可投诉渠道有想:1、可以拨打12315或者去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2、双方有合同约定,对方延期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据合同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装修公司用疫情当借口延期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如因疫情和政府防控措施,正在履行的装修合同不能复工,或者新签订的装修合同不能按约正常开工,对于装修合同当事人来说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装修公司不构成违约,可免除相应责任,工期应当顺延。但是,如果装修公司在疫情之前已经延误工期,那么就不能以疫情影响为由免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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