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担保
若担保人因遭受欺诈、威胁或借款人与他方蓄谋共同诈取其提供的保证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担保人可向当地法律机构申请撤回所提供之保证;其次,如过了担保责任的期限(前提条件是担保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担保期限);另外,倘若债务人试图将原有的债务转让予其他第三方,应当征得担保人权衡并取得担保人的许可同意,若担保人心存疑虑不愿继续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则无需在相关的责任义务上负担任何压力。
二、什么情况下担保人需要还钱
倘若该项贷款为一般性保证,即债权人必须先向借款者进行求偿,而后若仍然存在债务尚未偿清之部分,此部分则需由担保人负责继续偿还。反之,若该项贷款为连带责任性质,则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债务,此时担保人亦须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因此,担保人在不同的法律情境中,所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各不相同。
三、什么情况下无法替人担保
在如下几种情境中,人们往往无法作为他人的担保者:1.本人未具民事行为能力:例如,未成年人或是精神病患者,由于缺乏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他们不能够胜任担保角色。
2.身患重疾的人士:有些重大疾病,诸如恶性肿瘤以及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将会对患者的日常生活造成显著影响,从而使其难以履行担保义务及责任。
3.担保债务已清偿完成:当担保债务已经全部偿还,而被担保人再度满足贷款要求之时,才能够解除担保关系。
4.担保者缺少担保实力:如果担保者本身名下既无房产车辆亦没有储蓄存款,同时也没有其他形式的财产可以提供担保。
不仅如此,倘若担保人的信用纪录显示其负债比率达到了60%,则也是无法提供担保的。
5.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担任保证人的特定人群,例如国家公务人员、法人机构以及以公共利益为主要职责的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直系近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法和其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法和其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和其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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