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律师费用谁承担,强拆律师不告政府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范诗梦

强拆律师费用谁承担,强拆律师不告政府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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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律师哪个最好

多年前,在青海西宁,吴晨晨(化名)通过和邻居协商,陆续购入三块宅基地,与自家原本的房屋连在一起,建成了一座占地约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房的艰辛自不必说,每一块砖、每一片瓦都凝聚着她的心血。

2014年,当地启动片区改造项目,吴晨晨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主管部门给出的补偿方案让吴晨晨难以接受——所有补偿合计仅100万。“我这房子光占地就1000平方米,这点补偿哪够啊!”吴晨晨多次找到主管部门协商,言辞恳切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可每次都被以各种理由驳回,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时间来到2024年5月的一天,吴晨晨像往常一样在家中,突然一群人带着挖掘机闯入,还没等她反应过来,房屋就被强行拆除。望着一片废墟,吴晨晨瘫坐在地上,泪水夺眶而出。之后,在儿子的陪伴下,吴晨晨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了诉讼经验丰富的薛晓森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迅速进入工作状态,一头扎进案件研究中,仔细梳理吴晨晨提供的土地购买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关键材料。为了收集更有力的证据,律师多次往返于村委会和相关土地管理部门。那段时间,吴晨晨满心焦虑,隔三岔五就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每次,冠领律师都耐心地安抚她:“吴大姐,您别着急,我们正在按部就班地推进,证据收集工作很重要。”


2024年8月,在冠领律师的精心准备下,吴晨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主管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现场,主管部门辩解:

“吴晨晨本应自行拆除房屋,却一直拖着不拆,严重影响了改造项目的进程,我们是不得已才强制拆除的。而且,我们已经妥善保管了房屋内的物品,补偿方案也是合理的。”

冠领律师反驳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都必须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后,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未获得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之前,行政机关没有权力直接进行强拆。即便被征收人已经获得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征收机关若要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执行。然而在本案中,被告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未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就直接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这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由于违法拆除房屋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因此应当确认其违法。另外,原告的房屋占地面积达1000平方米,而初期给出的100万补偿明显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过一番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主张,确认主管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

在拆迁纠纷中,吴晨晨的遭遇并非个例。不少人在碰上这类复杂问题时,往往慌了神,不知如何是好。如果您也遭遇拆迁纠纷,千万别一个人默默承受压力,更别让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冠领律所是您坚实的后盾,这里的专业律师团队有着丰富的经验,会帮您仔细剖析问题,制定出合适的应对策略,用法律武器为您保驾护航,让您在拆迁难题面前也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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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律师打赢官司的是真的还是假的


致北京春树律师的感谢信

尊敬的春树律师您好!

我是得到您帮助过的山东的一名普通被拆迁户,姓张。提起笔写下这封信,满心都是对您的感激,千言万语,都难以表达我内心的这份深深谢意。

我的房屋遭遇了非法暴力强拆,瞬间,我失去了苦心经营多年的养殖场,也失去了生活的安稳。走投无路之下,我从网上找了其他拆迁律师,起诉政府强拆违法。幸运的是,这场官司胜诉了,可这仅仅是个开始,我的噩梦还在后头。

按照之前所请的律师建议,我接着起诉政府要求赔偿,满心期待能得到合理补偿,重新开启生活。但现实却给了我沉重一击,我的赔偿请求被全部驳回。那一刻,我感觉自己掉进了无尽的深渊,前方的路一片黑暗,不知道该何去何从。之前花了那么多律师费,结果却如此令人失望,我对维权几乎绝望了。

就在我最无助的时候,朋友向我介绍了您。就像在黑暗中看到了一丝曙光,我果断向您寻求帮助。您接受委托后,没有丝毫懈怠,迅速投入到我的案子中。您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给我提供了一套全面且专业的维护权益意见和方案。

还记得您帮我撰写详细书面材料的时候,每一个字、每一个细节,您都反复斟酌、仔细核对。您耐心地给我讲解每一个步骤,指导我如何一步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您的敬业精神和对当事人的负责态度。您不仅是在帮我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更是在帮我找回生活的希望。

让我惊喜万分的是,在之前起诉行政赔偿全部败诉的情况下,您的帮助竟然引起了重视,我又看到了希望。

您竟然帮我成功让非法强拆我房子的政府赔偿了60多万元。这简直像做梦一样,我终于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也看到了生活的新希望。这一刻,我对您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春树律师,您知道吗?您不仅帮我争取到了经济赔偿,更重要的是,您让我重新相信法律,相信正义终会到来。在维权的道路上,我走了太多弯路,花了很多冤枉钱,也遭受了很多挫折。

但您用实际行动告诉我,只要找对方法,坚持下去,就一定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我的亲身经历,我也想提醒广大和我一样因为房子被强拆而在维权路上挣扎的朋友,千万不要盲目着急打官司。官司一旦败诉,不仅可能面临经济损失,还会给后续维权带来很大困难,尤其是赔偿起诉,败诉的可能性往往比较大。

而遇到像春树律师这样专业又负责的律师,是我们的幸运。在您这里,我只花了很少的律师费,便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深深的相信您一定是与无权无势的弱者同行,并且您只支持有理的事情和有理的人。

最后,我再次向您表示最诚挚的感谢!感谢您在我最困难的时候伸出援手,感谢您用专业和智慧为我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我和全家人会永远铭记您的帮助之恩,也祝愿您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切顺利,帮助更多像我这样需要帮助的走投无路之人!

此致

春树律师

感谢人:张女士

2025年3月26日

春树律师是青年作家,法律职业者,澳门都市报、北京壹云法律咨询事务所和马达加斯加驻华大使馆等许多机构聘请为法律顾问,南京师范大学客座教授,曾出版《谁与浮生记》、《民间维权人手记》等专著,曾多次受邀到中国政法大学讲座并担任评委,世界五百强企业中国华电集团亦曾邀请春树律师为该企业全国信访干部进行法治讲座。

春树律师曾公开发表论文《论上访及互联网曝光的维权行为不应轻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利用自媒体进行曝光反腐维权和举报控告指南》、《论解除边控申请的律师实践与要件分析》、《论将上访人员以精神病收治的违法性》、《申请再审理论、实践与策略和成功再审翻案案例探究》、《论将信访人错定寻衅滋事罪的危害及应对策略》、《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家属请律师技巧》等。

强拆律师委托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谋取自身利益,并不会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借助被征收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薄弱的缺点,肆意的进行侵犯与压榨。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无法去遏制征收方产生违法的念头,制止征收方作出违法的行为,那么自己就要主动地去寻找出路,而法律是保障每个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

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天就跟大家谈谈从“签订补偿协议”到“非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应该持有的应对做法。

1、补偿上存在重大争议,坚决不能签字,也不要消极维权。

实践中,被征收人对于征地拆迁的维权应对,很多时候其实是在围绕“补偿协议的签订”这一环节进行。此时的这个“签字”绝对能算是被拆迁人自己一生的重大分水岭,因此该不该签,签该注意些什么,不签又会怎么样等等,这些都是被拆迁人经常会思考到的问题。

在签字的问题上,由于安置补偿协议是属于行政协议,它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双重属性,根据《合同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有权与征收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签订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可导致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因此说,如果补偿标准上存在争议,那么被征收人就不要签字。签了字的情况下,即便其前提是拆迁程序违法,被征收人也难以再实现维权,更别说是“自愿”签字了。

拒签协议之后,被征收人也不要消极拖延,单纯的耗时间极有可能等来司法强拆或违法强拆,这时再维权就会陷入被动,大家要避免“不签字干耗着”和“被强拆了才找律师维权”这两大误区。

2、拆迁过程中房屋被认定成“违建”,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一些被征收人由于没有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在征地拆迁中,一旦征收双方无法就补偿问题达成,被征收人可能就会收到相关部门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这种做法其实是“以拆违促拆迁”,这是不合法的。

缺少证件或手续不齐全等的房屋,联系历史事实、法律适用等因素,并不说明它们就一定是违建。而房屋是否属于违建,也并非由征收方说了算,而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因此,如果拆迁中被认定为“违建”,收到了有关部门作出的书面通知,大家一定不要轻易放弃维权,被征收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切勿任由强拆的到来,更不要自认理亏自行拆除。如果房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建,那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撤销之前的决定,而即便房屋真的涉嫌违建,法律程序的提起也能够为提高补偿而争取更多的谈判时间,扭转不利局面。

3、遭遇断水断电等逼拆不可轻易妥协,维权要有证据意识。

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方案,拒不签字的,又或者是商铺、门面等经营性用房,很有可能会遭遇征收方断水断电或其他非法方式的逼迁。

被征收人要知道任何非法方式逼迫搬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国务院令第590号等27条对于“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明确提出了禁止。对于这种情况,一味忍让只会让对方更为嚣张,因此遭遇断水断电等逼拆绝不可轻易妥协。

建议一旦遭遇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及签字的,应到主管部门检举。同时,被拆迁人应该要用证据意识,要有对重要电话进行录音的习惯,比如在找供电供水的民政公司电话报修时录音;保存好物业服务合同,供水、供电合同,水电交费记录等书证;对断水断电等逼迫行为进行摄影摄像等等,收集各种有利于维权的证据。在保存好证据的同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进行维权,往往能对违法拆迁起到显著的效果。

4、房屋被非法强拆前、后,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做?

一旦遭遇非法强拆,对方都已经敢明目张胆的违法强拆了,此时再想和他们谈判解决问题,其实是不太可能的。损害已经造成了,维权最好的方式就是依据现行法律,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方式主张自身的权利。

非法强拆很可能出现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因此在谈判无果或拒签协议之后,被征收人就该意识到违法强拆会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做好一些应对工作,比如家中不离人以免遭偷拆,转移家中的贵重物品、重要证据等,在合适的位置安装摄像头,为取证做准备。

而一旦遭遇了暴力违法强拆,在发生的当时,被征收人应该力所能及地做好三件事:一是第一时间报警,多次报警,防止权益遭到进一步的侵害。二是理性应对不蛮干,谨记人身安全第一位。暴力与极端的做法解决不了实质问题,还可能使自己触碰法律底线,给征收方留下把柄,进而陷入更被动的维权困境,而只有保全自己,才有可能开展后期真正的维权行动。三是注意对强拆现场的取证,这是很重要的,被征收人应该尽可能地摄影摄像。如果担心手机被抢,可以请邻居、亲友帮忙,多人多角度保留证据。

取证过程最好要有重点、有内容,不能随意无逻辑,要抓取现场组织、指挥的关键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员。

而在强拆之后,被征收人需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进而确认强拆违法并且申请国家赔偿。须知,非法强拆之下的维权并不难,因为有充分的法律规定来证明对方行为的违法性,暴力违法强拆是再明显不过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的主张必然得到支持。但是被征收人需要注意法律时效,需要在强拆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程序,到期后法院将不再受理这个案件。

强拆律师不让报警怎么处理


强拆维权律师费、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和奖励费用及利息的赔偿


【裁判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20)桂01行赔初49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被告江南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案涉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故原告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一是被告是否存在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的情形,也即被告主张赔偿决定处理程序的中止情形是否成立;二是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请求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如何赔偿。

一、关于被告是否存在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再审审查程序并不发生阻却生效裁判执行力的法律效果;只有在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案件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原则上才发生中止原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执行的法定事由,且该中止执行决定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江南区政府在受理原告的赔偿申请后,以向最高人民法院就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为由,中止行政赔偿程序。但在江南区政府作出《行政赔偿中止通知书》时,未有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该案并作出中止该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裁定,且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2173号行政裁定亦驳回了江南区政府的再审申请。故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江南区政府以此为由中止行政赔偿程序,不属于正当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至2020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赔偿诉讼时,仍未作出赔偿决定,属于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前述规定,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依法有据。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请求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如何赔偿的问题

本案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对被征收房屋违法实施强拆引发的纠纷,江南区政府对该拆除行为造成原告的财产权益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案涉商铺被征收本应获得相应补偿,但因江南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导致案涉商铺损毁,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损失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依法获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同时要兼顾案涉项目内其他已签约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考虑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秉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包括:案涉商铺价值损失、装饰装修损失、租金损失、律师费、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和奖励费以及利息损失等七项。

(一)关于案涉商铺的价值损失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原告在提起本案赔偿诉讼时明确提出货币赔偿请求,且经本院释明,其在庭审时亦明确要求货币赔偿,不考虑产权调换方式,故本院确定江南区政府对案涉商铺的房屋价值损失,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

案涉商铺价值损失的赔偿问题,主要涉及案涉商铺价值时点的确定。如前所述,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被强制拆除引发的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具体到本案中,案涉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于2013年11月22日公告,江南区政府在取得南宁市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分期分批实施征收,符合客观实际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案涉商铺的补偿安置问题,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被拆除时的2018年8月,历时约5年未能解决。由于时间拖延所致的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变动,其不利后果应当根据过错来归责。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作为征收人的行政机关有权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在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时,解决补偿安置问题的主动权在征收人,征收人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征收人未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应当就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案涉商铺被列入征收范围,本应以征收公告之日即2013年11月22日为商铺价值的确定时点;但直至2015年8月25日,江南区征拆办才委托评估,此时应以2015年8月25日为评估时点的估价为赔偿金额;但又由于江南区政府没有在估价结果出来后合理期间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江南区政府未能举证证实时间拖延归责于原告的情况下,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江南区政府承担,即江南区政府应当按照较高的价格来赔偿原告。

为此,本院参考与被拆除时间最为接近的案涉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2018年11月22日,根据该征收范围内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中信和公司出具的出让土地、商业二级、一层钢混结构商铺的分类评估单价32107元/平方米,作为案涉商铺价值损失的赔偿基点。确定这一时点的房屋评估价值作为本案商铺价值赔偿基点,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案涉商铺于2018年8月3日被强制拆除,本应以该时点作为价值评估时点,对案涉商铺的价值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进而确定赔偿数额,但在已有与该时点极为接近的同一项目、同一类型房屋的分类评估报告,且未有有效证据表明这两个时点的类似房屋价值有显著区别的情况下,适用《二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点的房屋价值分类评估结果作为赔偿基点,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不仅具有法律依据,也符合诉讼效率原则;二是《二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涉征收范围中,亭洪路商业街2、4、6号与被拆除商铺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新旧程度、建筑结构、周边环境等对房屋价值有直接影响的环境因素极为接近,其分类评估报告具有适用的事实基础;三是中信和公司系经法定程序选定的案涉项目二期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机构,其作出的分类评估报告已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适用该分类评估报告具有合法性基础。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房屋价值的分类评估结果体现的是同类房屋的平均交易单价,房屋作为特定物,具体价值与其所在区位、楼层、新旧程度等具有密切联系,因此对于案涉商铺赔偿金额的确定,还需进一步结合相应参数进行修正。参照南房〔2015〕967号《关于公布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相关配套系数表的通告》附件二《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参考公式》第一条第一项国有出让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单价的计算公式,以及附件三《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修正系数体系》,本院在上述赔偿基点32107元/平方米的基础上,结合案涉商铺的区位、楼层、成新修正系数,酌定拆除时案涉商铺价值为31868元/平方米。案涉房屋面积为43.78平方米,各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无异议,故江南区政府应赔偿利柳霞案涉商铺价值损失31868元/平方米×43.78平方米=1395181.04元,并计付相应利息。

(二)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装修装饰损失的问题。案涉商铺的装修装饰亦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的强拆行为造成原告该项损失亦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主张该项赔偿的依据为华源公司出具的案涉商铺《装修评估报告》所涉项目和评估价款。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将案涉商铺交付承租人之前,确实对案涉商铺作了一定程度的装修,在庭审中,原告主张这些装修即案涉商铺《装修评估报告》中槽钢基樑上面铺复合木地板、左右和大门口上面墙纸、卫生间瓷砖、厨房瓷砖、卫生间塑料门。被告主张含上述项目在内的《装修评估报告》所列全部装修项目的补偿款已经支付给承租人。本院认为,首先,对于原告主张的槽钢基樑上面铺复合木地板、左右和大门口上面墙纸、卫生间瓷砖、厨房瓷砖、卫生间塑料门等项目,原、被告均提交了案涉商铺的租赁合同,该合同第二条载明案涉商铺交付承租人前的基本设施和装修项目有墙纸、阁楼等,可以印证原告主张的上述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实际存在,系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将该部分装修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错误,对于该部分损失,被告应当赔偿给原告。但租赁合同中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项目未有记载,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他项目的存在。结合《装修评估报告》中相应项目的评估价格,本院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装饰装修损失10000元。其次,对于除上述项目外《装修评估报告》中的其余装修项目,结合原告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内容来看,双方约定“遇有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双方经协商一致约定,乙方承租部分的所有装修补偿归乙方所有”,现原告主张其余装修项目的损失赔偿,但其既不是该部分装修添附的出资建设人,亦未有证据证明其基于租赁合同依约取得该部分添附的实际权利,故对于原告这部分装修部分损失的赔偿请求,因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因强制拆除案涉商铺造成的装饰装修损失共计10000元。

(三)关于租金损失的问题。原告主张该项损失系案涉商铺被强拆无法继续出租造成的损失,故该项损失应视为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国家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被征收人,因不动产被征收拆迁导致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给予的相应补偿。本案中,原告将案涉商铺出租给承租人吴智玲,也即以收取租金的方式,将生产经营的权利让渡给承租人。而至案涉房屋被拆除前,承租人尚在经营。在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取得停产停业补偿费,并无不当。原告提出该项损失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如认为该部分损失应归其所有,可另行向承租人主张。

(四)关于律师费用问题。我国实行国家赔偿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虽是基于江南区政府因违法强拆引起国家赔偿诉讼而导致,但该项损失实质是原告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寻求适当的法律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故其该项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五)关于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和奖励费用的赔偿问题。根据原告所列赔偿清单和计算方式,原告主张安置过渡费的赔偿标准和金额参考《二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五条:非住宅搬迁补助费43.78平方米×20元/平方米/次×1次加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43.78平方米×160元/平方米/月×9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和奖励费用按《南宁糖业亭洪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二条第一项10000元加上第十一条第十项6个月×100元/平方米×43.78平方米计算。首先,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针对的安置补偿情形并不同,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般适用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安置补偿方式,而停产停业补偿费适用于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补偿方式。根据《二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五条第四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不能同时取得。经法庭调查,原告坚持要求货币赔偿,即不同意产权调换方式,现其主张临时安置补助费,无法律依据。其次,原告主张的安置过渡费包含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两项内容。但如前所述,案涉商铺被拆除前的实际经营者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取得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并无不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承租人已经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并领取了上述补偿款,原告如认为该部分损失应归其所有,可另行向承租人主张。至于原告主张的奖励费用,根据《南宁糖业亭洪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二条的规定,系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但本案原告并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该项搬迁奖励的取得条件。综上,原告提的上述损失赔偿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利息损失问题。原告主张应当自2018年8月3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违法损害赔偿金应当计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江南区政府应当赔偿原告案涉商铺损失1395181.04元及装饰装修损失10000元,合计1405181.04元,并以1405181.04元为基点,以强制拆除行为发生时点2018年8月3日为起始时间计算银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不计算复利。原告主张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七、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原告利柳霞人民币1405181.0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3日强制拆除行为发生时起至实际支付时止,不计算复利);

二、驳回原告利柳霞的其他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影颖

审 判 员 韦影年

审 判 员 晏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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