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
1.1、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规定为1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1.2、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也应予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
4、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自权利能够行使之日起算。具体为:(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2)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3)经过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以调解终结之日起算;达成调解协议,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以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4)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二、人身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损害后果严重程度、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赔偿数额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幅度可确定在人民币1000元至5000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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