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模板,刑事辩护词范文最新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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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格式范文

《技术辩护三十六讲》过审时,删去了不少案例与“金句”,我不忍自删而是交给徒弟小周律师。小周律师也觉得可惜,我说那就把敏感内容写入纪实小说《小城律师》吧,小说过审容易。不少句子在2016年以来的网络讲座中使用过,干脆整理出“常人名言警句”供大家参考,我不属于“名人”而是“常人”,而且常人的句子最多是“警句”而不是“金句”。

1、被告人是否有罪,不取决于他是否认罪,也不取决于律师是否辩护他无罪,而是取决于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让法院判决他有罪。如果被告人认罪他就有罪,那还要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在这里开庭干什么?如果被告人确实有罪,则使他不认罪,律师辩护他无罪,法院也能判决他有罪。如果被告人确实无罪,则即使他认罪,律师辩护他有罪,法院也应该判决他无罪。

(办理张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时说,最后“实报实销”判决一年)

2、律师对检察院狠一点,检察院就对侦查机关紧一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就会认真一点,法院判决就会公平公正一点,中国法治就会进步一点。

(办理叶某生产销售“死猪肉”案时说,最后“实报实销”判决一年)

3、即使办案机关内心确信被告人构成犯罪,也应该通过合法的方式收集证据通过合理的方式来论证其构成犯罪,而不能通过律师“放水”来直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如果旦本案的有罪判决是建立在律师“放水”的基础上,而不是法院有理有据有效判决的基础上,一旦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断通过各种方式来投诉主审法官徇私枉法,想想后果是什么?

(办理袁某等巨额敲诈勒索案时说,最后“实报实销”判决一年多)

4、律师对检察院的苛求,本身是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任的表现。有了律师这种吹毛求疵对证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方法是否规范的苛求,才有侦查机关对每个证据来源合法性、合理性的追求,这才能把冤假错案消灭在萌芽状态。有了我们这次苛求,以后侦查机关看到重量必然称重,看到数量必然清点,看到价格必然物价鉴定,我们客观上在帮助他们提高办案质量,负责任的律师才是办案机关的“诤友”。

(办理谢某组织卖淫案时说,最后判决一年多)

5、我们律师与检察官、法官都不在案发现场,事实是什么只有被告人与现场目击证人知道,只有现场视频资料知道。本案只有被告人自认为有罪,没有现场目击证人你能证明他有罪,也没有现场视频资料能证明他有罪,这样的案件如何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请判决我的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无罪。

(办理毛某杀人案时说,最后判决十五年)

6、辩护人的职责就是“不冤枉一个好人”,公诉人的职责是“不放过一个坏人”,只有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才能有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院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如果总是限制辩护人质疑,一旦出现冤假错案怎么办?要知道冤假错案处罚的责任主体是你们法官、检察官,我们据理力争客观上是在帮你们。

(办理王某制造贩卖半吨毒品时说,后来死刑改判死缓)

7、律师、法官、检察官眼中应该只有证据没有其他因素,一个因为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的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必然比强行判决有罪的案件要好。法律效果都没有,程序正义都不能彰显,实体正义必然建立在空中楼阁上。

(办理马某破坏军事通信案时说,后来“实报实销”七个月)

8、有完整视频监控的案件,事实已经不存在疑问,存在疑问的是如何对事实进行合理解释。检察官与律师都结合言词证据给法官讲了一个故事,究竟哪个故事更与视频资料的记录更吻合,究竟哪个故事最符合常理符合人性,这才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

(办理欧某等聚众斗殴案时说,后来检察院主动撤诉)

9、被告人逃避公安机关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足以证明被告人明知实施了犯罪,被告人认为他担心自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而逃避,因此被告人逃避检察的行为有两种可能,不能排除被告人是逃避行政处罚的合理怀疑。

(办理洪某等运输巨额毒品案时说,后来改判无罪)

10、我们都不是神仙,不知道过去和未来,不知道现场究竟发生了什么,因此我们都不能先入为主先验式推定被告人有罪。律师没有义务证明被告人有罪,检察官有义务但需要拿出证据,任何在生效判决之前“剧透”本案有罪,都是对法院审判权的僭越。

(办理邱某等贪污案时说,后来免于刑事处罚)

刑事辩护词无罪辩护范文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职责不仅在于阅卷、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更在于如何在庭审中以口头辩论为被告争取最大权益,以及如何撰写辩护词为案件提供静态且长久的法律依据。庭审辩护是一种即时的、动态的交流,考验律师的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而辩护词则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文字结晶,是对案件全局把握、对法律逻辑及事实分析能力的集中体现。法官在庭后往往依赖辩护词的文字表述来重构案件思路,无论是参考律师的见解还是对照检察机关的指控,都必须对辩护词中所包含的核心观点、证据链和法律依据进行详尽审查。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不仅要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力的辩护,更要在辩护词中体现出对案件事实、法律条文及司法实务的深刻理解。本文旨在探讨如何撰写一篇既有理论深度又兼具实务操作性的辩护词,力求在观点明确、论证有力、条理清晰的基础上,兼顾表达艺术与逻辑严密,确保辩护词在卷宗中长久保存时依旧闪耀其专业光芒。

一、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要求

1.1 辩护职责与法律精神

《刑事诉讼法》第3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对辩护律师的基本要求,也是对辩护思想和法律职业精神的集中体现。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应本着质疑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从全案全局出发,既要敢于对控方的指控提出疑问,也要在必要时提出独到的法律解释与论证,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辩护词的双重功能

辩护词作为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有“现时性”也具有“永久性”。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口头辩论虽然具有即时效果,但在庭审结束后,文字记录的辩护词往往成为法官、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重新审视案件的依据。正因为其长久保存的性质,一篇优秀的辩护词应做到论点鲜明、证据确凿、逻辑严密,既能在庭审时起到现场辩护的作用,也能在事后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重要材料。

二、辩护词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意义

2.1 辩护思想的形成与核心观点

在接手案件、深入阅卷、反复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之后,辩护律师必然会形成一个关于案件整体走向的辩护思路。这个思路的核心在于确定一个明确、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观点。正所谓“一篇文章必须有一个核心论点”,辩护词同样需要有一个主线来贯穿全文。无论是无罪辩护、罪轻辩护,还是程序辩护,这个核心观点必须直指案件争议焦点,使法官能够迅速抓住辩护要旨,并在随后的审判中给予应有的重视。

2.2 理论与实务的有机结合

辩护词不仅仅是纯粹的理论文章,而是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产物。律师在撰写辩护词时,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参考法学观点和司法判例,从而形成一套符合实际情况的、系统性的论证体系。正因如此,辩护词的撰写既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又离不开对案件事实的深入研究与对司法实践的敏锐洞察。

2.3 辩护词的战略意义

在疑难复杂案件中,辩护词常常是促使法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视的重要材料。即便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存在激烈对抗,但法官在最后裁判时往往会重新审视辩护词中的论证和证据链。因此,辩护词不仅代表着律师的专业水平,更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份保障。正因如此,撰写一篇有灵魂的辩护词,不仅需要具备严谨的法律思维,还要求律师在文字表述上具有高度的艺术感染力和逻辑表达力。

三、辩护词的基本构成要素

一篇完整的辩护词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部分,每一部分都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共同构成了整个辩护意见的逻辑体系:

3.1 开篇部分:明确辩护思路与核心观点

在辩护词的开头,律师应当直接提出自己的辩护主张。例如,对于涉嫌犯罪的被告人,首先明确是主张无罪、罪轻,或是兼有程序辩护意见;同时应简要概述提出该主张的基本理由。开篇部分应做到观点明确、一针见血,确保法官在最短时间内能抓住辩护的精髓。

3.2 事实认定部分:证据链的展示与辩证

事实认定是辩护词中的重中之重。律师需要对控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从中找出疑点和漏洞。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展开:

• 排除作案嫌疑的证据分析:通过详尽的证据比对、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的交叉核实,指出控方关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从而排除被告人参与犯罪的可能性。

• 证据不足的法律标准论证: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实、充分”要求,论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从而主张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3.3 法律适用部分:逻辑推理与法律解释

在法律适用上,辩护词应采用严密的逻辑推理方法,将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以及判例紧密结合。律师应当分析控方主张的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适用关系,阐明在何种法律意义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或仅构成较轻犯罪。论证过程中,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 大前提与小前提的逻辑推演:用逻辑三段论的方式,先明确法律规范(大前提),再陈述案件事实(小前提),最后推导出控方主张有罪的结论存在问题。

• 分歧焦点的逐一论证:针对控辩双方在法律解释或事实认定上存在的分歧,逐项进行反驳,尤其是对法律条文含义的不同理解或证据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要力求论据充分,逻辑严谨。

3.4 量刑建议部分:罪轻辩护的具体诉求

对于认定被告人有罪但情节较轻的案件,辩护词应在事实和法律论证基础上,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此部分既要求律师对案件情节、被告人主观恶性及客观危害进行全面考量,也需要在论证中突出从宽处罚的情节,并给出具体的刑期建议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量刑建议应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对于减刑、缓刑政策的适用情况,并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加以论证。

3.5 程序辩护部分:程序违法与裁判错误的论述

在部分案件中,程序问题可能成为影响公正审判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存在回避、管辖或取证程序方面的违法问题,律师应在辩护词中单独提出程序性辩护意见。在二审中,程序问题往往能够独立审查,因此,辩护词在这一部分需要:

• 明确列举一审中存在的具体程序违法事项;

• 论述这些程序违法如何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事实认定和实体裁判;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及相关规定,主张因程序问题导致的裁判错误,从而争取发回重审或改判。

四、如何构建清晰明了的核心辩护观点

4.1 核心观点的重要性

辩护观点不仅仅是辩护词的“灵魂”,更是整个辩护思路的出发点。无论是在庭审中临场辩论,还是在书面辩护中静态论证,律师必须在最初就将核心观点明晰无误地传达给法官。一个明确的核心观点,既能为后续的事实论证和法律适用提供统一的出发点,也使法官在阅读辩护词时能够迅速把握案件争议的焦点。

4.2 从全案把握到观点提炼

律师在构思辩护词时,应在反复阅读案卷、会见当事人及了解案件背景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案件所有争议点,从中提炼出一个或几个关键性问题。对于涉及多罪名的复杂案件,更需要在诸多细节中归纳出主次分明的核心观点。此时,可考虑采用“主旨—论证—结论”的结构,即在开篇部分直接陈述主旨,再依次通过事实和法律论证展开分析,最后在结尾部分进行总结提升,形成首尾呼应、逻辑贯通的整体论述。

4.3 案例对比与反驳策略

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往往需要对控方所举证据和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进行针对性反驳。此时,将核心辩护观点作为论证的基石,通过具体案例、司法判例以及法律条文的比对,论证控方主张与客观事实、法律精神之间的偏差。对于同类案件中法官认定的标准,律师应积极查找相关判例作为佐证,说明控方论证存在局限,从而为核心观点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五、基于事实认定的无罪辩护策略

5.1 无罪辩护的理论基础

对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无罪始终是当事人最优的诉求。在开展无罪辩护时,律师首先需要从事实层面出发,审查控方指控的每一项事实是否成立。无罪辩护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事实不成立,二是法律适用不当。前者侧重于证明被告人根本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后者则是在事实基本成立的前提下,论证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犯罪。

5.2 事实不成立的辩护论证

在实际案件中,针对事实不成立的无罪辩护,律师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 排除作案嫌疑:律师需要通过详实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根本没有参与控方所指控的犯罪活动。此处要求举证不仅要详尽,还要对照控方证据中存在的矛盾和漏洞,找出新的、反驳控方指控的证据。

• 证据不足的论证:根据“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当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被告人应被认定为无罪。律师在辩护词中应明确指出控方证据存在的不足之处,论证其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从而主张被告人应被宣告无罪。

5.3 法律适用上的无罪主张

在某些案件中,即便控方证据能够证明某些事实存在,但律师仍可从法律适用角度提出无罪辩护。例如,当被告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其他法定免责事由时,律师必须利用法律解释的多元性,结合司法实践,论证该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此时,辩护词中的法律适用部分需要运用严谨的逻辑推理,指出控方将事实与法律规范直接对应的局限性,从而使法官认识到即便事实成立,法律也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

六、罪轻辩护中的量刑论证方法

6.1 罪轻辩护的适用范围

现实中,许多案件因证据或事实上的争议,未能完全达到无罪的标准,此时辩护律师便需要从量刑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更为宽大处理。罪轻辩护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控方事实与罪名认定基本无异议,律师仅从量刑情节上提出从宽建议;另一种则是在部分事实或罪名认定上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既主张案件应定性为较轻罪,又提出具体的减刑意见。

6.2 量刑建议的论证逻辑

在罪轻辩护中,律师首先需要对案件所有情节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从宽情节等因素。结合事实和法律,律师应在辩护词中详细论证:

• 被告人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轻罪的理由;

• 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具体法理依据;

• 依据司法实践及相关判例,提出具体量刑建议(如建议刑期、缓刑条件或免予处罚的可能性)。

这种论证不仅要求证据链的严密衔接,还需要结合量刑量表、量刑指导意见等权威资料,从而使法官在参考辩方意见时能够明确理清量刑的各项因素。

6.3 案例剖析与经验总结

结合近年来部分典型案例,律师应在辩护词中引用相关判例、司法解释及法学理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作出详细剖析。譬如,对于涉及经济犯罪、轻微暴力犯罪或初犯情节明显的案件,律师可通过案例对比,指出类似案件中法院从宽处理的标准,并论证当事人符合该标准,从而最大程度地争取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裁判结果。

七、程序辩护在二审中的应用

7.1 程序问题的重要性

在刑事诉讼中,程序问题往往与实体问题同等重要。特别是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存在回避、管辖、证据收集等程序上的违法或瑕疵,即使事实成立,也可能导致裁判错误。因此,在遇到程序问题时,辩护律师应当迅速查明并在辩护词中提出,争取在二审阶段获得重新审理或裁判撤销的机会。

7.2 二审程序辩护的策略

《刑事诉讼法》第238条对程序性违法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二审案件,律师可以独立提出程序辩护意见,具体包括:

• 公开审判及回避制度的违反:指出一审中是否存在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律师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其他回避情形,从而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问题。

• 诉讼权利限制或取证程序瑕疵:详细列举一审中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剥夺或限制,包括证据收集程序中的不规范行为,并论证这些问题对最终裁判结果的实质性影响。

• 审判组织不合法:在审判组织存在问题时,详细说明该违法行为对案件审判的负面影响,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7.3 程序与实体辩护的有机结合

在实际操作中,程序辩护往往与实体辩护密不可分。律师在辩护词中提出程序问题时,既要针对程序违法进行详细说明,又应当将其与案件实体部分联系起来,论证程序违法导致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例如,在某案件中,律师可以指出由于取证程序的不规范,导致控方关键证据存在争议,从而使得事实认定存在不确定性,这不仅削弱了控方的有罪证明,更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应否定罪以及量刑的正确判断。

八、论证方法与逻辑构建

8.1 严谨的论证结构

一篇优秀的辩护词,必须具备严密的论证结构。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应遵循以下基本逻辑:

1. 陈述核心观点:直接明示律师的主要诉求;

2. 事实论证:依托证据详细描述案件事实及存在的疑点;

3. 法律适用分析:通过引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及判例,阐明控辩双方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

4. 结论与诉求:在论证完毕后,总结归纳,并明确提出具体诉求。

采用递进式或并列式的论证结构,各有千秋。递进式能够使论证层层推进,逻辑清晰;而并列式则能从多个角度切入核心问题,确保每一论点都有独立支撑。对于多罪名或复杂案件,可以在一级标题中归纳主要观点,再通过二级标题详细展开,增强整体的层次感和可读性。

8.2 运用案例和数据支持

在论证过程中,引用具体案例和数据支持可以大大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律师应结合既往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权威研究及司法统计数据,客观展示案件中存在的规律和问题。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论证核心观点,也能使法官更直观地了解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趋势,从而促使裁判结果更趋合理。

8.3 语言表达的艺术

作为法律文书,辩护词既要求语言准确无误,又应追求条理分明和文采适度。律师在撰写时,应避免冗长、重复的论述,而要以简练、逻辑清晰的语言表达观点。同时,适当的修辞手法可以增强文字感染力,使得辩护词在严谨的法律逻辑之外,亦能打动审判者的内心。譬如,在总结部分,既可对前文论证进行提炼归纳,又可通过抒情式的语言呼唤司法正义,从而引发法官的共鸣。

九、辩护词撰写中的常见问题与改进措施

9.1 常见问题

在实际撰写辩护词过程中,许多律师容易陷入以下几个误区:

• 观点模糊不清:未能在开篇部分明确提出核心辩护思想,导致全文论证缺乏统一的逻辑线索。

• 论证不够严谨:在事实分析或法律适用上,存在主观臆断或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的问题,使得论据不够扎实。

• 结构杂乱无章:由于涉及多个罪名或复杂的案件情节,辩护词结构松散、层次不分,导致整体说服力不足。

• 表达平淡无力:部分辩护词在语言表达上缺乏艺术性,既不能准确传达法律思想,又难以激发法官对案件的深入思考。

9.2 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律师在撰写辩护词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 事前充分调研与构思:在案件接手初期,律师应充分研读案卷资料、会见当事人、调取现场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案件认知,从中提炼出明确的核心观点。

• 注重论据的充分性和权威性:在引用证据和法律条文时,要力求详实准确,必要时可引用相关司法判例和权威研究报告,确保论证有理有据。

• 构建合理的逻辑框架:采用层次分明的标题体系,既可采用递进式结构,也可根据案件特点进行并列式论述,使每个论点都有独立支撑,并在整体上形成逻辑闭环。

• 提升语言表达能力:辩护词的语言既要严谨又不失灵活,适当运用比喻、排比等修辞手法,使文字既符合法律文书的规范,又具备感染力,激发法官对案件公平正义的追求。

写在最后

一篇有灵魂的辩护词,既是律师职业能力的集中体现,也是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本文从辩护词的定位、理论基础、基本构成、核心观点的形成、无罪与罪轻辩护策略、程序辩护的实务运用、论证逻辑构建以及表达艺术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剖析,旨在为各位刑事辩护同仁提供一份详实、专业的撰写指导。

在实践中,辩护词的撰写既需要律师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又需要对案件事实有敏锐的洞察,只有将这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写出既符合法律规范又具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通过不断地学习与总结,在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始终坚持“求真、务实、创新”的辩护精神,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希望本文能为广大刑事辩护律师在撰写辩护词过程中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使每一份辩护词都能成为一部既有法律逻辑又具情感温度的作品,真正做到用文字维护正义、用法律捍卫人权。

刑事辩护词范本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无罪辩护的技巧有哪些?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一)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最后,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另外,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就要敢于坚持。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

无罪辩护词的辩护理由是比较难写的,因为无罪辩护的难度本身就很大,对于律师本人来说,其最终的结果是通过自己的辩护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了无罪的判定结果。整份辩护词的开头和结尾就是按照格式填写就行了,可是辩护理由的这一部分,没有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辩护理由没办法去参考其他的刑事案件来写。

刑事辩护词精选10篇

职务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李某涉嫌贪污罪一案,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在本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本案被告人,辩护人现根据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同时也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李某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更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体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李某作为某乡政府民政办助理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李某根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我们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李某在某乡政府的职务是民政办助理员,或者叫民政办主任。通过字面意思的理解,被告人李某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判断被告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并不能仅仅从字面上理解,还应该调查被告人担任职务是否属于公务员编制,是否具有行政级别,以及担任职务的具体职责。而庭审调查阶段,辩护人已经提交了某乡政府的《证明》,显示被告人李某根本不是国家公务员,没有任何行政级别。被告人在乡政府担任的职务实际上就是个“临时工”。因此,李某并不在《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不能作为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二、李某获得4万元补偿款,经过了乡长郝某、纪检书记程某的同意的,并且在乡政府77号记账凭证中有体现,根本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任何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贪污罪的一个必要特征。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上述主体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其主管、经营或者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里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不包括利用其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其创造条件,使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形。从被告人李某在某乡政府的具体职务来看,作为民政办助理员,根本没有权力,从乡政府账上直接提出钱款。事实上,李某获得38万余元,是由于程某书记不熟悉补偿工作造成的;李某在获得38万余元后,第一时间将钱交给了程某书记;之后李某4万元补偿款,有具体的补偿依据,并经过程某书记和郝某乡长同意。

三、李某获得4万元,是石粉厂建筑材料的补偿款。

(一)被告人李某获得4万元补偿款,有事实上的补偿依据。根据李某的讯问笔录,乡长郝某在和他谈石粉厂、石膏矿的拆迁补偿的时候,最后乡政府同意补偿20万元,石粉厂由李某自行拆除。但是在某某公司在进场拆迁过程中,迅速拆除石粉厂,在拆除即将完成的时候,李某进行了阻拦,之后某某公司的负责人和卢某某取得了联系,卢某某将情况汇报给了乡长,郝某告诉李某别拦了,给你补偿了,随后协商确定补偿4万元。郝某的调查笔录也印证了李某的供述内容。

(二)辩护人对于卢某某《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均存在异议,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当作为定案根据。

四、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严重不足

(一)检察机关对于本案定罪量刑存在重大影响的四组证据,没有随案移送。

(二)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4万元”。

五、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根据李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的内容,侦查机关在讯问笔录中并未注明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有理由怀疑,侦查机关没有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20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时,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主体身份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获得的4万元是补偿款,且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作出指控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

尉某某 律 师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危害社会,国家对此打击力度一直很大,作为被告,即使有违法犯罪行为,也应该享受辩护权。没有辩护人的,法院会指派律师辩护。律师起草辩护词,应该从被告的主体资格、犯罪情节、职务犯罪程度、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入手,最大限度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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