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聚众斗殴的辩护词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姜佳子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王XX亲属的委托,并经上诉人王xx的同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聚众斗殴罪的二审辩护人,经庭前阅卷、会见当事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案发系因上诉人王x,上诉人王xx无过错,应予从轻量刑。

  首先,王x与上诉人王xx间无“情感纠葛”,王x与女友分手后,才与王xx开始交往;其次,案发前王x无理阻截王xx、祖xx,王xx并未与王x有任何冲突,且一直努力劝阻王x等殴打祖xx;再次,王xx、祖xx被打离开现场后,王x等继续追击时,王xx报了警,警察将王x等劝开后,王x等又再次追击,被巡警驱散后,王xx、祖xx才得以回家;最后,祖xx为回应王x,在王xx不知情下联系了王x,王xx起初并不知道是要打架。

  故,本案的发生,主要系因王x等,上诉人王xx并无过错,一审对此认定错误,请二审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上诉人王xx经传唤到案,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2019年4月9日,上诉人王xx在学校,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故,其已构成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而一审判决量刑时未予考虑。

  三、上诉人王xx不构成持械斗殴。

  案发混战过程中,上诉人王xx为避免遭受对方的多人伤害,情急之下随手捡起了地上的一小段已断裂的木棍,向对方进行了回击。但因天黑、人多,姚xx、赵xx的伤是否系王xx造成的,尚无直接有效证据。

  四、上诉人至今仍未成年,在本案中是年龄最小的被告人,学业尚未完成,且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也很小。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案发系因上诉人王xx,一审判决亦未客观考虑上诉人的坦白、非持械斗殴、至今未成年等从轻处罚情节。故,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王xx的处罚。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王向阳 律师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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