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的正确格式范本,代理词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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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的正确格式范本,代理词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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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受承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我参加了今天上午的庭审活动,根据法庭调查,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本案时给予考虑。

执行局凭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能够注销抵押登记《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力的”,注销属于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之规定,执行局可以“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登记。其中第三条第二款又规定“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一审判决编造执行局无权注销预告登记错误。

二、被上诉人提高起异议之诉的主体资格不合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之规定,被告上诉人在一审提起执行异议的理由是在明知施工合同的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的情况下,为了因抵押权的注销,害怕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的情况下提出的,不符合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

三、XXX、承德XX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的借款、抵押合同均属于正常的付款合同,只是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不知道施工合同优先权的法律规定,造成此案件的原因是不懂法。

四、XXX、承德XX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预告登记应当注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交付给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的”,如果不注销XXX、承德XX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预告登记,执行人员涉嫌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XXX

2025年X月X日

代理词与答辩状的区别

根据赵✘等人的陈述、举证,案涉款项已经有四个版本,现已启动三个版本。1号案件是虚假诉讼案件,2号、3号案件进一步证实1号案件系虚假诉讼案件;2/3号案件是虚假诉讼案件,本案和另案4号案件进一步证实2/3号案件是虚假诉讼案件;本案和另案4号案件是虚假诉讼案,5号案件进一步证实本案和另案6号案件系虚假诉讼案件,赵✘等人总是以后一起诉讼案件佐证前一起诉讼案件是虚假诉讼,并且有专业法律人精心谋划,涉嫌共同犯罪。赵✘等人为了达到抵消赵✘欠刘✘的借款及本息的非法目的,启动一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造成严重的社会恶果,应依法严肃惩处。

贵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权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严厉打击和惩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重构社会诚信体系,让社会向好向善,公民有信仰,国家才有希望!!!


代理词一般开庭后多久交

审判长、审判员:


受公司委托,我参加了我司与被上诉你江苏省人寿保险公司代位权追偿纠纷一案的法庭调查,根据庭审调查、辩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给予采纳。

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时被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债权转让通知书,特别是在没有被保险人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无权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交的参考案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二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两个案例均将“债权转让通知书”作为主要证据。

二、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运输合同约定上诉人与运达公司均为被保险人,虽然该合同是理赔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提供,二审开庭时被上诉人否认其效力,被上诉人就应当提交证据。因保险条款与运输合同是固定的格式条款,上诉人提交了以前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我方提供的运输合同,第12条保险均是上诉人与运达公司为被保险人,被上诉人在保险单中未写上诉人是被保险人,过错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

三、保险法解释四第八条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延伸,投保人只有在“不履行如实告之义务时”,保险人不予赔偿,赔偿后有权向投保人追偿。本案不存在上诉人未如实告之,保险公司无权向投保人追偿。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代理词什么时候提交

这是一件让笔者收获颇丰的案件。虽然当时只是作为跟案助理而非主办律师跟进该案,也未能上庭,主要跟进案件的辅助性工作,但回想起来,这个案件收获成功的过程带给笔者的收获及启发是非常丰富的,不仅限于专业方面,还包括执业自信方面。

01 基本案情:投诉VS诉讼

客户的“珠江”字号经过十几年的宣传使用,在电缆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令客户非常困扰的是,行业内一些企业为了“搭便车”,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使用与“珠江”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客户积极向市场监督局投诉,要求相关企业变更名称。

然而,仅进行投诉,侵权者的侵权成本太低,无法起到警醒作用。“搭便车”的企业越来越多,有的企业甚至在接到市场监督局的责令变更通知后,仍不进行整改变更。

于是,客户开始委托律师对相关“搭便车”企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客户委托我们办理的也是这样一起字号侵权案件,被告的字号是“珠江传奇”,其完整包含了客户的“珠江”字号,且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更名,但仍大量生产含其字号名称的产品。

02 案件的三大难点基因

只是单纯的字号侵权的话,因被告在2017年成立时,客户的“珠江”字号(2009年注册成立)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花城牌”商标早于2012年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于2015年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加之被告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更名,这个案件看似没有争议。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这个案件天生有三大难点基因:

(1)客户的“珠江”字号并非是最早使用,有其他在先注册使用的企业,例如最早于1991年成立的A公司;

(2)“珠江”是一条河流的名称,本身而言显著性不高;

(3)除客户外,同样使用“珠江”字号的B公司在行业内相同时期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基于案件的以上基因,案件的办理过程并不简单,是一场硬仗。

03 字号并非最早使用,不具合法性?

在本案一审中,为主张我方不具备合法的权利基础,被告提交了大量目前已注册的含“珠江”字号的企业信息,数量高达34家,有的企业注册时间比我方注册时间早,有的企业注册时间比我方注册时间晚。其主要目的在于,一方面意在模糊原告字号的显著性,另一方面意在主张原告字号并非最早、权利不合法。

针对该点,我们对被告提交的企业进行了逐一梳理,梳理出具体的信息列表,提交法院,以证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比原告注册时间早的含“珠江”字号的企业仅有A公司一家,并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与A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在原告成立时,并无任何一家含“珠江”字号的企业产生了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禁用权,原告字号不存在任何不合法问题。

“并非最早使用”的问题得以解决。

04 关于字号的显著性

来到了第二个难点基因,原告“珠江”字号的天然显著性不高,其是一条河流的名称,加之被告提交的大量企业名称均含有该字号,为避免可能的风险,主办律师立马又补充提交了一份代理词。

通过补充代理词进一步解释原告字号虽天然显著性不强,但经过原告多年的经营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亦进一步举例,大量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字号通过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均可以产生显著性和识别性,比如“哈尔滨”啤酒、“青岛”啤酒、“长城”红酒、中华牙膏、小肥羊火锅、六个核桃饮品、五粮液白酒等等。

现有证据已足以证明原告的“珠江”字号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已在电缆行业具有较高的显著性。

05 焦点中的焦点:字号主张权利是否要求唯一性

接下来,来到本案焦点中的焦点,虽现有证据可证明原告的“珠江”字号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一定影响力。但非常巧合的是,同一时期,有着相同字号的B公司在行业内具有与原告同等的知名度,且其还同时拥有“珠江电缆”的注册商标,被告据此主张“珠江”字号权益应归B公司所有,原告没有诉权。

虽B公司成立的时间早于原告,但基于其与最早使用“珠江”字号的A公司为关联公司,且在原告成立时B公司并未具有知名度,两者通过经营形成了同时期具有同等知名度的境况,这明显是属于善意共存。“珠江”字号的权利只能属于其中一家公司?善意共存的两家企业能否单独主张权利?为充分说明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应受保护,主办律师在多份代理词中展开了论述。

首先,主办律师在代理词中正面详细论述了原告的“珠江”字号在电缆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被告成立时已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应受法律保护。

再者,为进一步清晰阐述共存情况下的权利主张,主办律师在补充代理词中从法律的构成要件出发,充分阐述保护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所需满足的条件仅包括“先于被控字号使用”和“一定影响力”,法律上并不要求该字号具有唯一性,并例举了相关的支持案例。

从这两个角度出发很好地解决了原告诉权主张的问题,权利共存必然导致不同权利的禁用权会发生重叠,侵权人的行为也很有可能同时侵害了不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共存的现实不应当影响各自权利的保护。

06 三份代理词,把权利说清

对于诉讼案件的办理,大家通常觉得最重要的阶段是庭审,法庭是双方律师的主战场,也是充分向法官展示观点的重要环节,的确非常重要。不过就本案而言,我在作为助理跟进本案的过程中,认为起到关键胜诉作用的是:主办律师在庭后提交的三份代理词。这三份代理词为这个案件的胜诉打下了非常扎实的基础。

案件的第一份代理词是庭审结束后提交的,按所里惯例,主办律师在庭后都会提交详细的代理词,代理词的内容主要是对案件中的各个焦点作全面论述,包括侵权认定部分、赔偿责任部分、各被告承担责任部分等。本案也不例外。

而针对本案,由于察觉到其中的争议性,在庭后主办律师不仅提交了一份代理词,还补充提交了第二、第三份代理词,补充的两份代理词均是针对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点,具有针对性。

正是通过庭后的这三份代理词,让法官清晰了解到我方诉求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最后,支持了我方的字号权利主张的诉求,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偿损失160万元。

后 记

如前面所提及,搭客户字号便车的企业不止一家,客户启动的打击字号侵权案件不止一件,客户在委托我们办理这个案件的同时,也另外委托了其他律所办理两个类似的打击字号侵权的案件,三个案件由三个不同法院审理。

最终,这三个案件里,只有我们代理的案件在一审中胜诉了!可见其争议之大。这个案件的胜诉异常珍贵!是客户字号维权一审胜诉的第一案,为后面维权打下坚实的基础。

而关于另两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的主要原因,其中一案认为,使用“珠江”作为企业字号的并非仅有原告一家,无法证明“珠江”与原告产生直接的对应关系;另一案则认为,难以认定原告的“珠江”字号在电缆行业内的影响力早于B公司形成。

可见其争议点仍围绕在善存共存的企业能否各自主张权利的问题上,而相应的答案我们已经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给出。于是,上述两案客户委托我们代理二审,也已成功逆转。

来源:道方图说

作者:邓晓琪 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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