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银行信用证样本,信用证样本高清图
大家好,由投稿人湛灵依来为大家解答汇丰银行信用证样本,信用证样本高清图这个热门资讯。汇丰银行信用证样本,信用证样本高清图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信用证样本图片
@真知新坐标
[经典回眸]浅谈信用证及信用证诈骗的犯罪特征 ──上海首例丁某某信用证诈骗案摄影:施蕾
浅谈信用证及信用证诈骗的犯罪特征
──上海首例丁某某信用证诈骗案
[案情]
丁某某,女,1955年8月出生,上海吉贝丝服饰制衣有限公司董事长。
丁某某仅以人民币5千元手续费注册登记资金100万元私人性质的上海吉贝丝服饰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贝丝公司”),丁为偿还债务等,遂萌生利用信用证诈骗的歹念。1995年10月初,丁某某经人介绍至“斯迈克公司”,谎称其有一笔服装出口业务,但因“吉贝丝公司”无外贸经营权,需该公司代理。“斯迈克公司”信以为真,遂与丁签订了代理协议书及出口产品购销合同,丁即支付人民币19万元开证费,由香港誉隆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隆公司”。)代开了一张开证行、付款行为香港海外信托银行,通知行、议付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信用证形式为不可撤销,以香港“广国公司”为开证申请人,上海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为受益人,货物描述为牛仔装及风衣,1996年2月15日到期的金额为39.1万美元的信用证并交给“斯迈克公司”,要求以此证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期间,“斯迈克公司”与“誉隆公司”签订售货确认书。“斯迈克公司”发现该信用证上附有客检条款以及开证申请人与订货人不一致等问题,提出要“广国公司”修改客检条款或预先出具客检证明才能给付贷款。丁在“广国公司”不同意上述要求的情况下,遂伪造“广国公司”信用证附随客检证明交予“斯迈克公司”,从而骗得该公司付给其人民币190万元的贷款。嗣后,丁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丁某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丁某某对上述指控提出异议,认为其系经营失误而无法偿还贷款,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辩护人提出,认定丁某某伪造信用证附随单据进行诈骗依据不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丁某某伪造跟单信用证附随的客检证明,骗取外贸代理出口企业的贷款人民币190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及挥霍,其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丁某某犯信用证诈骗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丁某某信用证诈骗不仅有被骗单位有关人员指控以及多名证人指证,而且有经鉴定系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客检证明等书证证实。丁某某在上述信用证通知行及代理出口企业对信用证客检条款提出异议,且开证方不愿预先提供客检证明的情况下,伪造跟单信用证附随的客检证明骗取贷款,应以信用证诈骗罪予以处罚。故对丁某某当庭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伪造信用证附随客检证明进行诈骗依据不足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丁某某在羁押期间有制止他人违反监规的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后,丁某某提出上诉,仍称其未伪造客检证明,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丁某某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丁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从轻处罚,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摄影:刁孝林
[评析]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作为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是出口商)的一种在其具备了约定的条件以后,即可得到由开证银行或者支付银行支付的约定金额的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的确立为基础和前提,同时又不依附于买卖合同而独立其外的一种凭证。理论界对信用证的法律属性众说纷纭,尚无确定的法律概念,但从银行在信用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义务后,保证付款和承担一旦进口商信用不佳或者破产倒闭所带来的风险这一事实看,信用证实际上具有银行担保的性质,正是由于信用证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增加了银行信用,从而使交易更为安全可靠,因而成为当今国际贸易诸多支付方式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支付方式。
信用证被各国银行和绝大多数商户在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是与其具有的特殊功能及其在国际贸易中所起的作用分不开的。
首先,信用证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可靠的信用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彼此之间可能对对方的信用状况不甚清楚,以致在贸易中彼此存有顾虑,而信用证的使用可解除这一矛盾心理,为买卖双方的贸易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卖方只要交运了货物并提示信用证所规定的提单给开证行就保证获得货款,而买方则有权在卖方未提供完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单据前不予付款。
其次,信用证的使用还可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加快资金周转以获得更大的利润。买方使用信用证购买货物,不必预先支付货款,而是将信用证购买的货物作为担保,在买方按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偿付货款前由开证行控制这批货物。同时银行保证只要卖方提供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的单据而不是在买方实际收到货物即可获得货款,使双方买卖取得融通。
因此,信用证也是国际贸易中取得资金融通的主要方式。在经济交往中,卖方为保证履行合同,在筹集货物时就需要取得融通资金,有信用证作为担保,卖方可以较为容易地取得货物,这就是通常所说得“打包贷款”。
信用证一经开证后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信用证业务中的一切关系人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中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它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关于该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不受其约束”。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通常劝阻开证申请人加注过多细节的企图,同时还规定,“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它行为。”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货物的实际情况均不负责。出口人必须做到: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才能保证收汇安全。由于信用证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银行信用,交易更为安全可靠,因而成为国际贸易诸多支付方式中适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日趋频繁,进出口贸易总额不断上升,信用证在我国对外经贸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将欺诈目标对准信用证,诈骗手法多种多样。其中就有信用证“软条款”及利用这类信用证骗取银行的打包贷款。附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虽然都符合跟单信用证的各种形式要件,但其所附的付款条件对受益人来说,隐含“杀机”,富于欺骗性。“软条款”信用证所附付款条件主要有:(1)信用证开证后暂不生效,需待开证行发出生效通知;(2)货运公司的船名、起运港、目的港或者验货人,必须经开证申请人通知或同意;(3)产品质量书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经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样本相一致;(4)验货人或收货人签名必须与预留开证行之签名一致;(5)收货收据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其最根本的特征:赋予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主动权,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随时可以用自己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信用证变成永远不会支付的承诺。受益人根本没有理由要求银行付款,得到的只是一张废纸。
随手拍:张华
本案丁某某正是利用信用证的这一作用,伪造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骗取了被害单位“外贸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打包贷款”人民币190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或者骗取信用证的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刑法规定,本案丁某某不仅具有信用证诈骗的犯罪故意,而且实施了信用证诈骗的犯罪活动,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丁某某以无实际注册资金的私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由于缺乏必要的经营资金,无法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且丁某某欠有巨额债务无法偿还,遂起意利用信用证骗取“打包贷款”,其实施信用证诈骗的犯罪故意是明显的。
第二,丁某某实施了伪造信用证附随单据和文件的犯罪行为。丁某某使用的跟单信用证虽为真实、有效,但该信用证由于隐有“软条款”,即客检条款,当被害单位“外贸公司”发现本案信用证上存在客检条款及开证申请人与订货人不一致等问题时,即要求丁某某修改信用证且提供信用证担保,否则不能拨付贷款,并向丁提供了由开证申请人出具的客检证书的英文格式。丁某某在“实业公司”不同意修改客检条款或预先出具客检证明的情况下,指令本公司工作人员按“外贸公司”提供的客检证书格式另行打印,并在打印好的客检报告上代签外文名字。随后,丁在该客检报告上加盖了伪造的香港“实业公司”的印鉴并传真给“外贸公司”,从而骗取该公司的“打包贷款”人民币190万元。
第三,丁某某以伪造信用证附随客检证明骗取被害单位“外贸公司”的“打包贷款”后,不仅没有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还将骗得的贷款用以偿还债务或挥霍。当被害单位催付该款项时,丁某某又多次以空头支票加以搪塞,足以反映出丁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信用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涉案单位及有关人员处追缴赃款赃物人民币145万元,丁的诈骗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约为人民币45万余元。因此,丁某某所犯的信用证诈骗罪的数额虽达到特别巨大,但尚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故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
——文章刊登于《刑事案例精选》(判案论法丛书)一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
信用证样本大全及中英文对照
来源:云上资讯大分享 2023-03-17
1.合同(CONTRACT)
CONTRACT是统称,买卖双方均可出具。如系卖方制作,可称为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买方出具则可称为采购确认(PURCHASED CONFIRMATION)。
除了与国内销售合同相同的要素如买卖双方名址,签订时间、地点、交易货物品名、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外,还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附加条款。此外,正式的外贸合同,往往还有更详细的约定,比如信用证条件下的信用证开证要求,对各种不可抗力的规定等细则。
对于容易在装卸和储运过程中发生短缺的散货如矿产、粮农副产品等,合同中往往还会附加“溢短装”条款,即允许在合同总数量和金额的基础上,有若干幅度的差异,最后按照实际交货量来结算。比如“5%MOREORLESSALLOWED”,即允许多交或少交5%。
理论上,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章的正本为凭”,可在外贸实务中不大苛求照搬执行,一般的传真件也就行了,作为备忘录。更多的还是依靠商业信用,以及预付款、信用证等实质的把控手段。
合同本身反倒显得不重要了。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的客户
甚至制作固定合同,并留下“信用证开出后生效”等条款,进一步淡化合同的约束力,到处散发作为询价工具。碰到这样的合同,不必当真,预留时间,等到信用证收到再有所行动不迟。
2.发票(INVOICE)
或称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外贸的“发票”概念和国内的财务发票完全不同。外贸发票是出口商自己制作、出具的文件,用于说明此票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总值等,以及其他一些说明货物情况的内容。发票格式不拘,但必须包括上述要素,并全名落款。
发票必须注明一个发票号码(自己拟定),出票时间。可以按照需要一式几份,由若干正本和副本组成的,应注明“ORIGINAL”、“COPY”字样。
发票的末端通常有E.&O.E.字样,意为“有错当查”,即此份发票如有错漏允许更改。
3.形式发票(PROFORMAINVOICE)
样式近似商业发票,几乎可以直接把商业发票过来,标题改为“PROFORMAINVOICE”即可。形式发票的用处,一是类似于单方面合同,作为报价和确定交易的工具。一些国家的客户喜欢“确认形式发票”的形式作为合同。
因此,除了和商业发票相同的内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空白处以“REMARK”加注的形式增加条款,比如交货期等等,以进一步落实交易。此外,对于那些需要进口许可或外汇使用额度的交易,客户也需要形式发票来做前期申请。
在采用国际快递寄送货物的时候,也需要附上形式发票,作为快递公司统一报关计用。
4.装箱单(PACKINGLIST)
与外贸发票对应,性质一样,主要用于说明货物的包装情况,如品名、数量、包装方式、毛重、体积。视产品类别的需要还可以加上其他详细说明,如净重等。
样式与发票相仿,只是不需要注明货物价值。
通常也需要若干正本和副本。
5.提单(BILLOFLOADING)
提单就是货物交付货运公司以后,由货运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代表物权,以及在目的地提货。每个船公司都有自己式样的提单,但内容则大同小异。提单是最核心单证,某种意义上就是货物的代表,货款的价值。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空运提单(AIRWAYBILL,简称AWB)和海运提单(OCEANBILLOFLOADING,简称B/L)及其他。
但实务中以海运提单最为常见,空运提单次之。提单由货运公司根据发货人提供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名址、目的地、货物描述等相关数据来填制,经发货人确认无误后签章出具。
一般三正三副,任何一份正本均可提货。一经提货,其余两份即告失效。
为防止提单在传递过程中遗失,如果客户没有指明要求的话,可以只给客户一份或两份正本。
除了提单上的固定栏目外,海运提单在签发的时候还必须加注“上船时间”(ONBOARDDATE)字样,这是计算实际交货期的标准。
6.装船通知(SHIPPINGADVICE)
船开前或不迟于船开当日,由发货人出具给收货人的装船情况通知。格式不限,但应包括下列内容:收货人(Consignee)、发货人
7.保险单(INSURANCEPOLICY)
为防范国际货物运输中可能发生的毁损,对一些价值较高的货物,贸易商通常会办理保险。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的险种开具保险单,作为货物单据之一。
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水渍险(WithAverageorWithParticularAverage-W.Aor.P.A)和一切险(AllRisk-A.R.)三种。
①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有: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费用。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②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③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加险。
加险:
一般加险: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T.P.N.D)
淡水雨淋险(FreshWaterand/orRainDamage)
短量险(RiskofShortageinWeight)
渗漏险(RiskofLeakage)
混杂、沾污险(RiskofIntermixtureandContamination)
碰损、破碎险(RiskofIntermixtureandContamination)
串味险(RiskofOdour)
受潮受热险(SweatingandHeating)
钩损险(HookDamageRisk)
包装破裂险(BreakageofPackingRisk)
锈损险(RiskofRust)
特殊附加险包括:
交货不到险(FailuretoDeliverRisk)
进口关税险(ImportDutyRisk)
舱面险(OnDeckRisk)
拒收险(RejectionRisk)
黄曲霉素险(AflatoxinRisk)
卖方利益险(Seller’sContingentRisk)
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FireRiskExtentionClauseforStorageofCargoofDestinationHongkongIncludingKowloon,orMacao)
海运战争险(OceanMarineCargoWarRisk) 等。
投保的时候,投保金额一般是CIF价格加上10%的加成。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
不必先算保险费,可以直接根根据据已知的CNF价格换算CIF即是:
CIF=CFR/[1-保险费率×(1+加成率)]
实际操作中,如果货值不大,比如在2000美金以下的,一般做简易处理,统一收取100元人民币左右作为保险费
8.商检证、质量证、重量证、卫生证等(INSPECTIONCERTIFICATEOFQUANTITY,WEIGHT,HEALGH···)
根据产品的不同,根据国家规定或按照客户需求、行业习惯,部分商品出口必须经过国家检验检疫局强制并出具检验证书。根据检验项目的不同分为质量证、重量证、卫生证等。
出口必须检验的商品,厂商须先经过商检局备案登记。出口前,填制商品检验申请单(在商检局那里取得),将该商品的样品送至商检局检验。检验合格后,商检机关出具商品检验放行单,凭放行单方可报关出口。除了国家商检局以外,也常见有客户委托第三方民间检验机构检验的。
比如最著名的SGS检验公司(SocieteGeneraledeSurveillanceS.A.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部在日内瓦),不少非洲和中南关注国家的贸易商因为本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能力有限等各种原因而认可SGS检验。
SGS在我国广东、上海、青岛等地都有分支机构,可应客户要求办理检验,同时SGS现已与我国政府官方机构----国家商检局合作,由国家商检局指定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LS)代为办理装船前检验,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湖北、海、广东等地的CCLS有代理权签发SGS的检验报告。
实际上,很多商品的常规检验都包含了质量、重量、卫生、重金属等等检测项目,至于检验证书的名称是什么,则可根据客户的要求选择。即证书内容一样,标题不同罢了。
9.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包括一般原产地证(CERTIFICATIONOFORIGINA)和普惠制原产地证(GSPFORMA)。原产地证是证明我出口货物生产和制造地的证明文件,是出口产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身份证”。
货物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和决定限制与否。中国的原产地证有固定印刷格式,一般由商检局出具。出口企业申请办理此证,首先要在当地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然后才有资格申请签证。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普惠制产地证是依据给惠国要求而出具的能证明出口货物原产自受惠国的证明文件,并能使货物在给惠国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遇。同样一般由商检局出具,出口企业在商检局办理此证必须向当地商检局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依据,首先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其次才能申请签证。
原产地证和普惠制证,也可以由各地的贸易促进会和商会(很多地方这两个组织是两块招牌同一个班子)出具,格式一样,只是盖章不同。
10.受益人声明(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
受益人声明只出现在信用证下(受益人本身就是信用证操作方式中的术语,一般指出口商)。如果不是信用证操作的话,一般叫做厂商声明(SUPPLIER DECLARATION)或类似表述。
受益人声明主要用于不便或无法用官方文件证明的,客户要求做到的事宜,或其他一些类似于保函(保证承担某些责任或某些可能产生的责任的声明)的内容。书写上无规定格式,只需要列标题为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行文上有“WE HEREBY CERTIFICATE THAT…”后面加上客户所需声明的内容,再落款盖章即可。
范例如下:
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
DATE: 08. OCT. 2005
WE HEREBY CERTIFICATE THAT COPY OF ALL SHIPPING DOCUMENTS HAVE BEEN FAXED DIRECTLY TO XXXXX WITHIN 5 DAYS AFTER FROM
B/L DATE.
FUDA IMP&EXP CO., LTD.
11.船公司/货运人声明(FORWARDER CERTIFICATION)
性质和格式类似于受益人声明的文件,由船公司或货运公司出具。多用于证明货运公司在承运操作中符合客户要求。常见的类型有声明船龄符合要求(比如15年内),声明不悬挂以色列旗帜(常见于中东客户要求)等。
12.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分配的外汇收入申报管理单据。在出口前,先向外管局领取,按格式填好后作为出口报关单据之一交给海关,海关清关后盖章退回。在收到国外付款后,连同银行收汇水单一并交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然后才能办理退税。
13.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报关时填制并提交海关。不过目前除大型外贸公司或出口企业外,众多出口商一般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一并代理报关事宜。出口报关单一式六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联、出口退税联。清关后,退回收汇联和退税联。
14.信用证
以信用证为结算式的,在信用证开出并抵达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银行后,银行会做通知,并交信用证连同通知转交出口商。
此外,在实务中偶然还会有见到其他的单据,例如: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海关发票是出口商应进口商海关要求出具的一种单据,基本内容同普通的商业发票类似,其格式一般由进口国海关统一制定并提代,主要是用于进口国海关统计、核实原产地、查核进口商品价格的构成等。其格式可在各国海关的官方网站上下载。
例如加拿大海关发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由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出具的一种特别印就的发票。这种发票证明出口货物的详细情况,为进口国用于防止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同时可用作进口税计算的依据,有助于货物顺利通过进口国海关。出具领事发票时,领事馆一般要根据进口货物价值收取一定费用。这种发票主要为拉美国家所采用。
汇票(Draft)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即期或远期)对指定的受款人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一般出现在信用证操作中,由银行提供空白票据,出口商填写,付款人签字以确认付款。
了解这些单证知识以后,我们对外贸就有个清晰的流程概念了:
流程
1.外贸洽谈前期,制作形式发票用于报价、交易参考或客户申请进口许可等。
2.交易确认以后,制作外贸合同。
3.准备交货的时候,制作商业发票、装箱单、核销单、报关单,申请商检放行单等报关出口。
4.报关后海关退返核销单、报关单的收汇联与核销联等。
5.交货付运后,得到三证三副提单。
6.制作、申办、整理客户所需的全套单据,如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产地证、受益人证明等等以收取货款。
7.凭收汇银行水单、核销单、报关单核销联等办理核销与退税。
无论是否操作信用证,单据都比较重要。外贸单证通常是成套的,即根据客户的要求,相关的单证作为一套,用于交付、转卖和货款收付。单证制作的基本原则,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单证制作符合信用证要求(在信用证操作时),同一套的单据间,在相同栏目的内容一致。
此外,每份单据都会标明出具日期,而外贸操作中对各种单据的日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一般地,作为收款用的全套单据,日期以提单上的ON BOARD DATE为基准,来确定各单据的日期:
发票(INVOICE)日期一般早于所有单证;
装箱单(PACKING LIST)一般与发票同日,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提单日(ON BOARD DATE)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
保单(INSURANCE POLICY)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不能早于发票;
产地证(C/O、FORMA)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商检证(INSPECTION CERTIFICATION)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早于提单日;
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 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船公司证明(FORWARDER CERTIFICATION):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汇票(DRAFT)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
单据制作应从一开始就养成良好习惯。按照老外贸业务员的做法,交易确定以后,及时为交易归档,预先按照单据栏目整理出填制内容,如客户名址、货物品名描述等。具体制单的时候,直接调用即可,避免了临时打字的拼写错误可能。根据这个原理,市面上也出现了各种外贸制单软件,可预先输入资料,按照单证类别自动生成。
除了制单人为错误外,因为外贸过程中环节甚多,不同部门的操作中难免会有疏漏误差,或因情况改变而导致的错误。比如,原定出货100箱,也按照这个数量制作了商检和报关,可实际装运的时候发现仓库记录错误,实际发货量只有98箱,或者是在装卸过程中损坏了2箱等。对于这样的情形,可以视情况灵活处理。
信用证项下操作的,完全依靠信用证制单;非信用证的,根据单证交付的对象不同见机行事。因此可分为“将错就错”和“分套处理”两类方式。所谓将错就错,就是虽然与实际不符,仍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制单,因此赞成的影响另外与客户协商解决。比如,在货物短少的情况下,仍按照全数缮制单证。
所谓分套处理,就是根据单证交付对象的不同,分别制作内容不同的单证。比如在报关数量和金额与实际有误差的情形下,给海关的单证按照原报关资料,给客户的单证则按照实际的数量和金额缮制。如果提单上的数量与报关数量一致,则可略微调整单价,在总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减少总金额,使之符合实际收取的货款。
此外,因为报关等数据失误,导致实际收汇和报关金额不一致,会影响核销。一般的做法,在数额差别不大,比如2000美金以内,仍可以核销。亦可截长补智囊,把多收的钱弥补其他少收的钱,把帐目做平。最后,还有一个可能会犯的低级错误,单证遗失。
单证遗失事故的处理
单证遗失,可能是由于出口商制作和保管单证不善赞成的,也可能是单据在交付邮政或快递公司转递过程中遗失的。而目前,我国对邮政及快递公司遗失文件的赔偿制度尚不完善,一般以邮资的若干倍来计算。而外贸单证的特殊性使得这个赔偿数额无论如何也不济事。因此,发生类似事情的时候,追究责任意义不大,关键还要靠自己去尽力补救。
首先要防患于未然,企业内部建立起比较清晰的单证制作和传递堆积。业务员自己缮制保管单证的,要注意归档管理。老业务员喜欢在交易确立以后就制作客户档案,列明所需单证、办理时间和单证收取记录,这是个很好的经验。公司有专门的单证员的,不但单证员自己要有记录册,还要与业务员建立起单证交接登记本,避免转交过程中的“真空”缺漏。
所有的单据,都复印一份,以备万一出纰漏时可以对照原单处理。
单证遗失后,要第一时间处理。属于自己缮制的发票装箱单等,即刻补制,属于国家机构或第三方出具的,及时通知出具人,办理补单手续。详细如下:
1.报关单据的遗失
发票等单据在报关前遗失的,尽量自己补发并快递给报关代理人。如果是长期合作的报关代理人,不妨预先留几份签章空白发票箱单等,以便急需时由报关代理人帮忙填写。这在外贸操作中比较常见。
但这样做的风险很大,存在着报关代理人私用于伪造单据的可能。随付报关的核销单遗失,必须将所遗失的核销单立即报告外汇管理局,登报声明作废,再另外出具一份核销单。
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遗失,可以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补签,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2.提单的遗失
提单遗失后,可以通过货代补发提单,或电放(收货人无需正本提单,凭货代电报指示放货)形式解决。但办理起来较为棘手,各个船公司规定不同,通常根据与出口商的关系而定。因为补发提单对货代而言风险很大,如果因此出现冒领或其他纠纷----比如出口商恶意欺诈,将原提单交付客户或银行以后,谎称遗失,借以扣留货物----货代难脱干系。
特别地,如果是“记名提单”(即提单上限定具体的提货人)比较好办,只要提货人证明自己身份即可电放,但如果是“指示提单”(即提单上暂未指定收货人,这一点在本书后面的货运章节中将详细解释)就麻烦了。
如果货代信任发货人,那么通常发货人一封保函(担保因此出现的所有责任由发货人自己承担)即可解决;而如果彼此不熟悉,则货代通常会要求在出具保函的同时提供相当于货值或双倍的担保金,担保金期限甚至长达一年。这对于货主而言将是个沉重的负担。
实例
一份指示提单在交付快递公司后遗失,发货人请求电放,船公司求发货人首先提供遗失声明,再到公安局报案,取得报案登记后,在船公司指定的刊物上声明提单作废,最后再交纳200%的货值担保金。
最后在买卖双方的配合下,因提货人信誉不错,船公司才最终许可免交了担保金,但此过程也耗时耗力。提单一般三正三副,因此,除非客户要求“全套提单”,否则尽量争取保留一份正本提单,避免遗失风险。
3.原产地证的遗失或修改
如果因实际交货与申报的不符,或有其他错漏,需要修改补充原产地证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收回原发原产地证,换发新证。如已签发的原产地证遗失或损毁,从签发之日起半处内,申请单位必须向签证机构申明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签证机构在新签证书上注明“XX年XX月XX日原发XX号原产地证作废”。
这里说的签证机构,可以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也可以是各地的贸易促进会。单证缮制正确完整,就为收取货款奠定了基础。然而,如何在交付货物单证后顺利收回货款,仍是我们特别需要重视的。货款不能及时、安全收回,所有业务都是一场空。
前面我们曾说过,为保障出口商收回货款,理论上通行的做法是信用证。实际上除了信用证外,还有几种结算方式。不过信用证始终算最安全、最有保障的----当然,也是手续费最贵的。
信用证样本图片中文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一般来说,信用证软条款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1. 规定信用证暂不生效
按照正常情况,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应当是已生效的信用证。但是某些信用证却规定暂不生效,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信用证必须在满足开证申请人提出的某些条件后才生效,这样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通知行完全掌握了信用证生效的主动权。
2. 要求所载事项须征得特定人同意
某些软条款会规定信用证所载的事项须需征得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的书面同意,并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此种约定将使得开证申请人掌握对信用证所载事项有效性的决定权,对受益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不符合信用证开立的基本要求。
3. 设立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件
某些信用证规定当开证银行未满足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条件时,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此种软条款间接赋予了开证银行撤销信用证的权利,不利于保护受益人的权利。
4. 要求提交开证行出具的单据
某些信用证规定开证行担负第一付款人的角色,卖方最终是否能顺利收回货款,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开证行的信用。如果信用证上有要求提交开证行出具单据,如果开证行拒绝出具单据,卖方同样会因为无法提交“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单据而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5. 要求除发票外的其他单据上不得显示发票号码
在信用证的整套单据里,大多数的单据一般都显示本票业务的发票号码。因为,发票是基础核心单据。尤其是官方的单据,如报关单、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书等,监管部门强制性要求在这些单据上必须显示发票的号码,如果信用证要求除发票外的其他单据上不得显示发票号码,这是与贸易的监管相矛盾的,也是卖方无法办到的条款。
6. 要求单据由进口国的大使馆人员签名
要求进口国的大使馆人员在单据上签名的风险在于,如果相关人员拒绝在相关单据上签名,卖方就无法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继而开证行就有足够的理由拒绝付款。即便大使馆的相关人员予以配合签署了相关单据,由于受益人手里并没有制定专家签字的样本,因此无法判断提交的单据或是检验证书会不会被开证行以签名不符而拒付。
7. 要求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时间比提单签发日晚
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时间是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自然检验检疫证书的时间也会早于提单的签发时间。信用证上要求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时间要比提单的签发日晚,是违背业务的实际操作步骤的。提单前发后,在实施货物的检验检疫是不现实的,也是卖方无法办到的。
8. 规定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在第三国或进口国
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一般是在出口国所在地。如果信用证规定信用证的有效地是在进口国或者是第三国,很可能因为卖方无法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无法按时完成交单,导致最终的开证行拒付。
信用证样本翻译
关注贸易金融,及时收取贸易金融、跨境金融及财资的行业资讯,了解行业发展动态与趋势。
在跟单信用证实务中,信用证常常带有汇票的要求。追溯信用证国际惯例发展的起源,我们发现在20世纪20年代,成立不久的国际商会(ICC)下属汇票和本票委员会为了在国际层面统一信用证领域实务界的做法,专门成立了一个委员会起草了“Uniform Regulations on Export Commercial Credits”,该草案便是目前信用证国际惯例UCP的雏形。看来,延续近百年的信用证下要求汇票的习惯,与信用证国际惯例的最初组织和推动者的出身不无关系。
那么,汇票在信用证业务中到底起了什么作用呢?探究起来,我想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作为有形的付款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讲到: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英国票据法》第三条汇票之定义:汇票为一次书面之无条件支付之命令,由一人开致另一人,并由发出命令者签名,要求受票人见票或定期或在某一可预定之日期,将一定金额之款项付与规定之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日内瓦统一票据公约》第二条规定汇票的要素中也包含:汇票是支付一定金额给某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可见,汇票是一种结算工具,是持票人用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金融凭证。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项契约,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提交单据,同时将该次交单索汇的基本付款要素以汇票的形式加以集中体现,起到了简洁明了的付款提示作用。
二、正当持票人可以受到票据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公约》对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也有类似规定。
由于汇票得到了票据法的明确又良好的保护,使得汇票可以顺利流通转让,增强结算工具功能的同时,也自然添加了融资功能。而单纯从信用证看,UCP是惯例而不是法律。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没有成熟的信用证相关法律。所以,信用证引入汇票这一流通票据使得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甚至信用证关系以外的融资行,因存在票据关系而受到票据法的保护,这使得汇票在福费廷市场上贴现和转卖非常方便。
另外,各国票据法基本一致认为,正当持票人在开证行拒付时,可以根据票据法行使对受益人的追索权(除非背书了“无追索权”字样,但对于无追索权背书的有效性,英美法系与一些大陆法国家的规定不一致)。所以汇票在信用证业务中的运用非常广泛。
看起来,汇票是有恩于信用证的,它增强了信用证的结算和融资功能。但是,汇票所遵从的票据关系与信用证关系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这也导致信用证实务界对汇票的争论难以平息:
1各国票据法规定不尽相同票据法一般为国内法,主要是规范制定国票据行为,调整制定国票据法律关系。世界上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各国票据法规定的不一致必然导致适用不同国家票据法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比如前面所说的汇票如果背书了“无追索权”字样,英美票据法认为有效,而丹麦、日本等大陆法国家的票据法则认为无效。
再如,在票据金额方面,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都规定如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而我国票据法规定,如票据的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票据无效。如此等等。
又如有些国家的信用证会明确要求不得提交汇票,也许除了印花税因素外,就是因为其国内票据法对汇票的相关规定非常严格,撇开汇票可以使信用证业务操作更通畅吧。信用证既要遵循国际统一的UCP规则,却又要带上汇票周游票据法律不尽相同的列国,那统一的UCP和个性的票据法,难免会擦出爱与恨的火花。
2ICC对汇票关系采取了回避态度如同在夫妻俩闹矛盾时,老人很难出面说谁对谁错,ICC 对信用证下汇票带来的UCP和票据法的矛盾,心知肚明却也不敢超越各国法律,一贯采取了回避态度。
比如,汇票到期前开证行以欺诈拒付,已经承兑汇票的指定银行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到期付款责任?ICC认为这是法律问题,不由UCP管辖。
又如,在汇票追索权问题上,ICC认为这涉及各国票据法的问题以及议付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问题,不由ICC来裁定。假如保兑行对汇票进行了无追索的议付,汇票未注明“无追索权”,那么在票据法下,保兑行成了正当持票人,拥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但在UCP规定下,却不能享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反之,如果议付行议付了加注“无追索权”字样的汇票,是否享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ICC在R8号咨询意见中回答,尽管一家银行在“无追索权”汇票下丧失了追索权,但是在跟单信用证下仍享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还有,对于汇票审核问题,UCP没做规定,ISBP规定银行仅在第B2段至第B17段所述范围内审核汇票。但这几款规定并不适合所有国家的票据法规定。
比如汇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票据有效性的认定问题,汇票上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要素是否允许更改的问题,汇票承兑的要式问题。
再有,汇票是不是单据?汇票的不符点能否拒付?等等。
这些问题像一团浓雾萦绕在银行审单人员的脑中,一直未能得到澄清和明确。ICC的暧昧是为了避免UCP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但是回避并不代表冲突的消失。
说到这里,信用证和汇票倒真像一对恩怨夫妻了,相互帮衬却又吵闹不止,只是这婚姻是由汇票和本票委员会包办的。信用证和汇票已经一起过了将近100年了,难道还要吵吵闹闹再过100年吗?有没有可能索性分道扬镳呢?
还是可能的。我们看到,在UCP600框架下,汇票的作用已经不如之前这么重要了。
先来看看汇票作为付款提示的功能。在信用证操作中,交单会带有交单面函,面函中可注明索偿金额、付款期限、付款到期日等具体信息,与汇票所不同的只是出具实体,交单面函可以代替汇票履行付款提示的功能。
再来看看汇票的流通转让功能。在著名的Banco Santander SA v. Banque Paribas (England)判例影响下,UCP600中新增了第12条b款:“开证行指定一银行承兑汇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诺,即为授权该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其已承兑的汇票或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
有了这一规定,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即使因没有汇票而得不到票据法的保障,受指定银行只要善意地按指定行事,即使受益人被证明存在欺诈,受指定银行也能得到“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保护,从而保障了信用证下无汇票交单的债权流通转让功能。可以说,这一条款已为信用证抛弃汇票树立了一个样板。
没有了汇票的信用证,会不会“猝死”呢?看看风光的国内证吧。我们的国内证是与银行承兑汇票完全独立的一种结算方式。国内证名义上依托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实务上复制国际信用证相关银行实务惯例执行至今并没有发生因为不要求汇票导致的生存问题,近些年反而发展得风起云涌。这是不是该给国际信用证抛弃汇票带来一点信心呢。
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UCP的影响越来越大,已得到包括司法界在内的广泛国际认可和尊重,各国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一般都会首先寻求和尊重UCP的相关规定,我国也专门出台了符合UCP精神的信用证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各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
在此广泛认可和遵循基础上,脱胎于票据的信用证抛弃汇票,剪断延续近百年的脐带独立生存发展,需要UCP这一统一大法增加与信用证交单后相关债权流通转让相关的规则,并进一步努力推动各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遵循UCP规则。
那时候,法官案头的法律就是UCP,UCP未做规定的,才需要去援引合同法、民法等相关国内法,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动则需要拿票据法来判案,搅乱信用证的国际统一实务。
当然,脱离了汇票的信用证,其类型也需要重新划分和定义。这将是另一个可以探讨的话题了。
贸易金融微信平台开通读者群啦!!一起聊天、一起说事,一起说感兴趣的话题,可添加微信tradefinance(添加时请备注:姓名+来自贸易金融微信)。
精品微信号推荐
| 交易金融 |ID:TransactionFinance
分享交易银行最新资讯,把握交易金融发展趋势!
温馨提示:可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 跨境人民币 |ID:Cross-border-RMB
助你精准捕捉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商业机会。
温馨提示:可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汇丰银行信用证样本,信用证样本高清图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