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信用证诈骗案,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韦思梦

孔某信用证诈骗案

案情: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孔某系兴贸公司和中腾公司的股东和实际负责人。为套取资金,孔某利用广发银行广州分行为兴贸公司提供的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虚构进口贸易,在没有实际货物进口的情况下,以提单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以兴贸公司需向中腾公司进口电解铜为由,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资料向广发银行江南西支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在骗取信用证后,孔某通过中腾公司提交虚假的海运提单等单据给广发银行广州分行,经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承兑并垫付信用证款项至中腾公司的指定账户,归孔某实际控制并使用。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孔某通过上述方式,以兴贸公司名义向广发银行江南西支行申请循环开出九笔证用证,并在2014年1月继续申请开出金额为342万美元的第十笔信用证(编号:GDBGZJNLC1400001)。该笔信用证经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承兑并垫付款项至中腾公司在该行的NRA账户后转入中腾公司的离岸账户,并通过该离岸账户汇到富景国际公司(RICHVISIONINTERNATIONALCORP.)在香港渣打银行的账户,致使信用证款项2424521美元(折合人民币14926563.53元)逾期无法归还。后经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多次催款,孔某仅在2014年7月14日偿还欠款50万元人民币,尚欠款人民币14426563.53元。在明知上述资金不能归还的情况下,孔某将兴贸公司的账目资料全部销毁,以逃避返还资金。

孔某于2016年8月24日被抓获归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信用证诈骗罪一案,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孔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孔某退赔被害单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人民币14426563.53元。

评析: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孔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信用证的行为,符合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孔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没有提供虚假合同、虚假提货单及虚构贸易,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应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孔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虚假资料骗取信用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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