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据王某本人交代,他办理了自己的第一张信用卡,因为平时花钱大手大脚,这张信用卡的额度很快就被刷爆,于是开始用自己的名义以及前妻的名义办理多张信用卡,额度最高的有9万元。一直到2014年,王某都是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以卡养卡。后来,王某自己申请信用卡失败之后,就找人代办信用卡,哪怕要加收15%的手续费。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开始兴起,为了弥补信用卡的亏空,王某就开始到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贷款,先后向1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17年下半年又开始接触高利贷,最终债台高筑。王某卖掉自己的房子也未能偿还巨额利息和本金,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他起了邪念,开始从虚构帮忙办理收养小孩的诈骗方法入手,在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谎称自己可以帮忙为他人办理收养小孩手续的业务,前后共计诈骗26人134万余元。
【张涛律师评析】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诈骗百万以上是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法律对其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这种情形造成的危害也是很大的,其他诈骗数额小的诈骗案是完全不能和它相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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