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邓某报警,称其被以投资股指期货为幌子诈骗6.8万元。邓某陈述,2019年3月上旬,她被朋友拉进一个炒股资讯群,该群成员一直在群内免费推荐一些股票信息,并且推荐的这些股票都涨得还可以。一个月后,群内有人添加她的微信,让其买卖期货,并要其下载了一个“APP。邓某信以为真,在该APP上面注册了账号,并陆续向账号内转账6.8万元用于炒期货指数。4月12日,邓某发现APP内的股票指数与实际不相符,账户内亏损60000余元,且余额不能提现,这才意识到已上当受骗,于是赶紧报警。
【张涛律师评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就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宛里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蛩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最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亊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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