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的情形有哪些,败诉对方的律师费是谁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董若

  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我国的诉讼费用的制度并没有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费用负担作为调整对象,而仅关注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成本负担。因此若协议中未明确律师费,法院判决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是不作处理的。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一、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二、法律援助案件

  三、著作权侵权案件

  四、商标侵权案件

  五、专利侵权案件

  六、不正当竞争案件

  七、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八、担保权诉讼案件

  九、仲裁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根据现在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让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让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能够有效制止原告滥诉、被告缠诉,节约诉讼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应当制定让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的法规,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的制度健康有效地运行,才能使败诉方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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