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无效婚姻即是不满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成立实质要件而结合的男女所成立的婚姻关系,不管是事实婚姻还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备案婚姻,都存在无效婚姻,那么无效婚姻关系中因一方过错到法院请求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赔偿呢?其实这个问题对于法律人士来说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是对于其他非法律人士来说,却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最近遇到这样几起法律咨询,以此为例来说说无效婚姻关系中的是否有赔偿请求权。
案例:
A:甲和乙1990年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办理结婚喜宴,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婚后感情一直不错,但是在2010年时,甲搬出与丙同居生活,乙得知后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要求赔偿5W元,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发信其不止未办理结婚证,且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于是依法判决其婚姻关系无效。
B:甲和乙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甲染上酗酒恶习,且经常喝醉就殴打乙,乙多次报警求助,警方多次教育甲仍不改正,后乙起诉,请求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医疗费),经法院审查,法院甲乙是无效婚姻关系,遂判决其婚姻关系无效,对于其因家庭暴力遭受的损失,由其另行起诉。
解析: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但是如果婚后无效的情形消失,那么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比如未达法定婚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年龄达到,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比如不能结婚的精神病,婚后治愈的,该婚姻也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没有这些情形,那么婚姻关系一直出于无效状态,那么这样的婚姻当中出现《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等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是否也可以请求呢?
一、《婚姻法》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前提,而无效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中发现属于无效婚姻关系,则直接判决认定婚姻关系无效,对于离婚案件不再审理,同时规定,属于无效婚姻,不得撤诉,法院必须进行审查,做出判决。
二、《婚姻法》规定在满足一定情形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这里一个前提就是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关系肯定是不合法的。
三、如果因家庭暴力受有物质损害,那么可以起诉赔偿,为什么又可以了呢?这是因为这里适用的可以不同,这里适用的《侵权法》,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处理,所以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综上所诉,由于无效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法院有义务依职权对无效婚姻关系进行调查,做出判决,在这样的婚姻关系当中,如果一方起诉离婚请求另一方赔偿,与《婚姻法》规定赔偿的立法本意相违背,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才可以在离婚诉讼请求另一方赔偿。
结语:
现代社会无效婚姻越来越少,大家都有了一定的意识,但是在80年代以前,无效的婚姻关系还是比较多,经过这么多年了,可能已经孙子都有了,但是其本身还是无效的婚姻关系,特别是精神病和近亲婚姻,对于后代的伤害实在太大,爱情诚可贵,后代价更高。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家事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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