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各大公司、企业女职工的数量日益增多,在她们怀孕生子这段时间里,女职工更容易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导致固有的权益被侵害。
我国目前对女职工生育方面的保护措施
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对女职工的产假做出了详细规定,由原来的90天增加为98天,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产假的假期又分为几种具体的情形:
1、女职工在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若出现难产的情况,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川省对女职工产假的规定
根据2016年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除了国务院规定的98天产假之外,女方另享有60天假期,合计158天。除此之外,为了方便照顾刚生完孩子的妻子,丈夫还享有20天的护理假。
实际案件中出现较多的争议点
由女职工怀孕生子而导致的众多劳动纠纷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都集中在:1、应当休假的天数;2、休假起止时间;3、假期的工资待遇标准;4、生育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
为了避免争议发生后,女职工拿不出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遭受损害,建议女职工在休产假前保留好请假条、记录下完整的申请休假过程。此外,在生育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发票等一定要妥善保管,作为以后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报销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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