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与留置的区别简答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不同。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成立条件不同。质押需要当事人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留置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3. 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质押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而交付的。留置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是基于自身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法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二、质物留置物区别
质物和留置物存在以下区别:
1. 定义方面。质物是在质押法律关系中,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或者权利凭证。而留置物是在留置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产生依据不同。质物基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质押合同而产生,双方需达成质押的合意。留置物是基于法定的留置权产生,是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定情形下产生的。
3. 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质权的行使主体是质权人,当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就质物优先受偿。留置权的行使主体是留置权人,在满足法定条件下,留置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4. 适用范围不同。质物在质押担保中广泛适用于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留置物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质权及留置的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质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设定的,需要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定事由产生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可留置保管物。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双方的质押约定,是一种意定占有。留置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事先已经存在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是法定的占有。
3. 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实现的方式通常是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实现时,若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直接对留置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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