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立案标准,非法采砂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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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罪量刑标准最新
来源:海南广播电视总台
日前,记者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两团伙为牟利,在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周边非法取土采砂,形成开采、装卸、运输、销售为一体的犯罪团伙,共非法采砂1.4万余立方米。
吴某、羊某田、文某等13人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1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文某团伙非法采砂7241立方米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文某伙同杨某海、羊某田、冯某、李某任、李某强、莫某等人先后在昌江县石碌镇、十月田镇等地非法采砂,由莫某收购后对外销售牟利。期间,文某负责组织人员、对接买家做账、统筹资金分配;杨某海负责打点关系、通风报信,为规避打击提供帮助;羊某田负责找挖沙点及现场装车、登记车辆数;冯某负责提供货车运输、调运货车、疏通关系;李某任负责提供挖机挖沙及帮助冯某开货车。每次挖沙后运输至白沙黎族自治县某搅拌站交由莫某收购,文某凭票据与莫某结算后,获利由文某、杨某海及羊某田三人平分。
十月田镇的挖沙点由李某强负责寻找,并负责现场管理、登记车辆及放风、带路,该挖沙点的利润由文某、杨某海、李某强平分。文某、莫某、冯某、李某任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46.7万余元;杨某海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41.06万余元;羊某田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32.39万余元;李某强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11.4万元。
该团伙犯罪事实多达14起,非法采砂共计7241立方米。经鉴定,上述采砂点开采对象为建设用砂,属于矿产资源。在上述非法采砂活动中,文某等人获利6千元至6万元不等。2023年4月24日,文某、羊某田、冯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莫某、李某任、李某强、杨某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文某等7人分别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审理过程中,文某等5人各预缴罚金2万元,李某强预缴罚金1万元。
吴某团伙非法采砂6794立方米
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吴某伙同汤某、羊某田、文某强、李某、黄某、林某等人先后在昌江县石碌镇、十月田镇等地非法采砂出售。吴某、汤某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58.98万余元;文某强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48.04万余元;羊某田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27.18万余元;李某、林某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31.79万余元;黄某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26.99万余元。
该团伙犯罪事实多达6起,非法采砂共计6794立方米。经鉴定,上述采砂点开采对象为建设用砂,属于矿产资源。在上述非法采砂活动中,吴某等人获利1800元至4万元不等。2023年4-7月,羊某田、李某、吴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5日,汤某、文某强、黄某、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吴某等5人分别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预缴罚金15万元,林某预缴罚金3万元,黄某预缴罚金2.3万元。
13人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文某、羊某田、杨某海、李某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砂土后出售,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莫某明知文某非法采砂,在砂土采挖前与文某查看砂土含砂量并通谋进行收购,且收购砂土价值合计46.7万余元,情节严重,应在该犯罪数额范围内与文某等人以共同犯罪论处,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冯某、李某任明知文某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仍受雇为其挖砂、运砂,为领取高额报酬参与非法采砂,与文某系共同犯罪,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吴某、羊某田、汤某、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砂土后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文某强、林某、黄某明知吴某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仍受雇为其挖砂、运砂,为领取高额报酬参与非法采砂,与吴某系共同犯罪,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某、羊某田、文某等1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非法采砂是怎样定罪
日前
记者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两团伙为牟利
在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周边
非法取土采砂
形成开采、装卸、运输、销售
为一体的犯罪团伙
共非法采砂1.4万余立方米
吴某、羊某田、文某
等13人犯非法采矿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
10个月至3年不等
并处1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文某团伙非法采砂7241立方米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文某伙同杨某海、羊某田、冯某、李某任、李某强、莫某等人先后在昌江县石碌镇、十月田镇等地非法采砂,由莫某收购后对外销售牟利。期间,文某负责组织人员、对接买家做账、统筹资金分配;杨某海负责打点关系、通风报信,为规避打击提供帮助;羊某田负责找挖沙点及现场装车、登记车辆数;冯某负责提供货车运输、调运货车、疏通关系;李某任负责提供挖机挖沙及帮助冯某开货车。每次挖沙后运输至白沙黎族自治县某搅拌站交由莫某收购,文某凭票据与莫某结算后,获利由文某、杨某海及羊某田三人平分。
十月田镇的挖沙点由李某强负责寻找,并负责现场管理、登记车辆及放风、带路,该挖沙点的利润由文某、杨某海、李某强平分。文某、莫某、冯某、李某任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46.7万余元;杨某海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41.06万余元;羊某田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32.39万余元;李某强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11.4万元。
该团伙犯罪事实多达14起,非法采砂共计7241立方米。经鉴定,上述采砂点开采对象为建设用砂,属于矿产资源。在上述非法采砂活动中,文某等人获利6千元至6万元不等。2023年4月24日,文某、羊某田、冯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莫某、李某任、李某强、杨某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文某等7人分别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审理过程中,文某等5人各预缴罚金2万元,李某强预缴罚金1万元。
吴某团伙非法采砂6794立方米
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吴某伙同汤某、羊某田、文某强、李某、黄某、林某等人先后在昌江县石碌镇、十月田镇等地非法采砂出售。吴某、汤某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58.98万余元;文某强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48.04万余元;羊某田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27.18万余元;李某、林某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31.79万余元;黄某参与非法采砂销售数额共计26.99万余元。
该团伙犯罪事实多达6起,非法采砂共计6794立方米。经鉴定,上述采砂点开采对象为建设用砂,属于矿产资源。在上述非法采砂活动中,吴某等人获利1800元至4万元不等。2023年4-7月,羊某田、李某、吴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5日,汤某、文某强、黄某、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吴某等5人分别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预缴罚金15万元,林某预缴罚金3万元,黄某预缴罚金2.3万元。
13人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文某、羊某田、杨某海、李某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砂土后出售,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莫某明知文某非法采砂,在砂土采挖前与文某查看砂土含砂量并通谋进行收购,且收购砂土价值合计46.7万余元,情节严重,应在该犯罪数额范围内与文某等人以共同犯罪论处,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冯某、李某任明知文某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仍受雇为其挖砂、运砂,为领取高额报酬参与非法采砂,与文某系共同犯罪,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吴某、羊某田、汤某、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砂土后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文某强、林某、黄某明知吴某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仍受雇为其挖砂、运砂,为领取高额报酬参与非法采砂,与吴某系共同犯罪,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某、羊某田、文某等1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综合: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林文泉 实习生:黄叶
来源: 南国都市报
非法采砂属于哪个部门监管
来源:阜康公安
情况通报
近日,阜康市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采矿案,相关涉案人员已被抓获,涉案矿产资源已被依法查扣,现将有关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2024年11月8日,阜康市公安局接阜康市自然资源局移交线索称,马某某等人在阜康市南部山区私挖盗采。阜康市公安局于当日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王某某、陆某某、袁某某、马某某等人利用机械设备、运输车辆,于2024年10月底在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金龙煤矿西侧非法采矿,涉案金额达70余万元。
目前上述涉案人员已被阜康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安机关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各类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相关线索,对于查实的线索举报我局将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0994-3297500。
阜康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1日
非法采砂处罚金额标准
近期,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温州市公安局、温州瓯江海事处等部门,查获一起河道非法采砂案,以实际行动守护良好生态环境。
2025年2月4日,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二中队接收到温州市公安局、温州瓯江海事处查扣在瓯江流域的非法运砂船,船上满载河砂,当事人不能提供任何采砂运砂手续。
2月5日起,根据有关线索,机动二中队配合温州市公安局、温州瓯江海事处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追查到青田县温溪镇。经过多日努力,截至2月19日,执法人员在温溪镇查获非法河砂四千余吨。
调查发现,这些赃物是犯罪分子春节期间在瓯江江心屿附近私自开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违法行为。由于本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已经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将本案移交至公安机关。截至发稿,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开采。非法采砂会导致河床形态改变,对堤防等水利防洪设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破坏生态环境,危及航行安全,增加水上事故的风险。
接下来,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嘉县公安局、温州瓯江海事处等单位将继续开展联合执法,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同时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瓯江流域、楠溪江流域非法采运砂行为,筑牢生态保护防线。
责编 | 刘钗 · 校对 | 翟文静 · 审核 | 张朋
来源: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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