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民族仇恨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多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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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13日,台湾地区领导人赖清德再次抛出两岸“互不隶属”的分裂谬论,并将大陆界定为“境外敌对势力”,此举如同在平静的台海投下了一颗震撼弹,瞬间引发了岛内各界的强烈反响和严厉批评。赖清德的言论不仅将台海局势推向了危险的边缘,更在岛内制造了“绿色恐怖”,严重损害了民众的利益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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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由赖清德言论引发的“地震”中,岛内舆论的抨击之声此起彼伏,犹如狂风骤雨般猛烈。各界人士纷纷指出,赖清德的做法无异于将台湾推向“准戒严”状态,严重阻碍了两岸的交流与合作,让台湾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首先,赖清德提出的“17项策略”被岛内舆论普遍认为是对两岸交流的重大打击。这些措施不仅可能让台湾走向“准戒严”,更可能导致两岸交流的全面倒退。在这样的背景下,两岸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都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台湾的发展空间也将被进一步限缩。
其次,赖清德意欲恢复军事审判制度的举动更是引发了广泛的质疑和担忧。这不仅是对人权的严重倒退,更是对台湾民主制度的严重破坏。军事审判制度的恢复无疑会让人们联想到军法统治的阴影,这无疑会给台湾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更令人担忧的是,赖清德的这些言论和举动不仅损害了台湾的利益,更在岛内制造了严重的对立和撕裂。他的做法无疑是在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对立,让台湾社会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动荡之中。这样的局面不仅不利于台湾的稳定和发展,更会让台湾在国际上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然而,在这场“地震”中,我们也不乏看到理性的声音和力量。许多岛内人士纷纷呼吁当局应该冷静思考,以台湾的整体利益为重,不要为了政治操弄而牺牲台湾的未来。他们指出,台湾需要的是和平稳定的发展环境,而不是无尽的纷争和动荡。
对于赖清德的言论和举动,我们不禁要问:台湾的未来究竟何去何从?是继续沿着“台独”的绝路走下去,还是回归和平稳定的发展轨道?答案无疑是后者。因为只有这样,台湾才能真正实现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
在这个关键时刻,我们需要更多的理性和智慧来引导台湾走向正确的道路。我们需要摒弃狭隘的民族主义和意识形态偏见,以开放包容的心态来面对两岸关系的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创造一个和平稳定、繁荣发展的美好未来。
最后,呼吁岛内各界人士能够共同行动起来,抵制“台独”分裂势力,维护台海和平稳定。宝岛早日回到祖国的怀包!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治安管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阐明本条是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处刑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 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四 条规定:“应宣告凡传播以种族优越或仇恨为根据之思想,煽动种族歧视,以及对任何种族或属于另一肤色或民族本源之人群实施强暴行为或 煽动此种行为者……概为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根据本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煽动”,是指以激起民族之间的仇恨、歧视为目的 ,公然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诱惑、鼓动群众的行为。“民族仇恨”,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民族间的相互敌对、 仇视的状况。“民族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民族间的相互排斥、限制、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状况。“情节 严重的”,具体是指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手段等;多次进行煽动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等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是指煽动手段特别恶劣;长期进行煽动的;引起民族纠纷、冲突或者民族地区骚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罪的刑罚,依照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一、概念及其构成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平等是宪法平等原则在民族政策方面的体现,有两个层次上的含义:一是各民族权利平等,即各个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这是较浅层次上的民族平等;二是各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即各个民族在经济、文化等发展水平上的一致,这是深层次的民族平等。现阶段,我们说各个民族平等即是第一层次上的,具体指各个民族在我国都是祖国统一大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具他合法权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所侵犯的民族平等权利也就是这个意义上的平等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传。所谓民族仇恨,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原因而产生的强烈憎恨。所谓民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理由而对人们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意图损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有:散发、公开陈列、张贴、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获得文书,鼓吹暴力或种族仇恨的行为。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情形:(1)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2)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方式的;(3)多次进行煽动的;(4)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5)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认定要义一、罪与非罪的划分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的,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不明真相的其他参与者,一般到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第四卷)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必要时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的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本罪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破坏我国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的犯罪,其主观特征都为故意犯罪,但两罪的区别表现在:
1.主体要件不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此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侵犯少数比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不构成此罪。当然,倘其行为符合其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构成要件的,应以他罪定罪处罚,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所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本罪。
2.客体要件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有时,本罪的客体还可能是复杂客体,即行为人实施的煽动行为不仅构成对其一民族平等权利的侵犯,有时还可能直接侵害有关民族公民的人身、名誉、人格等权利;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客体则是我国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3.客观要件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客观特征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煽动,就是蛊惑人心,以鼓动、劝诱或者其他方法,促使某一民族群众对其它民族产生仇恨、歧视等情绪或心理,或者采取一定的敌视行动。其危害性就在于可能使被煽动者产生某种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的意图和行动。行为人进行煽动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书写、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印刷、散发非法刊物;录制、播放录音、录像;发表演讲、呼喊口号等,从而制造民族矛盾,使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为敌或相互歧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客观特征则表现为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所谓非法侵犯,是指违反宪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强制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犯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例如,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饮食禁忌,禁止少数民族公民身着民族服饰等;其二,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活动,例如扰乱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阻挠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仪式等;其三,阻止少数民族对自己风俗习惯的改变等。
三、本罪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既包括信仰某种宗教的权利,也包括不信仰某种宗教的权利;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则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即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全国各民族之间团结、平等、互助的关系。
2.客观要件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剥夺公民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非法剥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禁止和干涉他人的宗教信仰。如阻挠公民或教徒参加正当的宗教活动,捣毁或封闭宗教活动场所及必要设备,强迫公民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以鼓动、劝诱或者其他方法对某一或某些民族进行蛊惑,以期在不同民族之间制造相互仇恨、相互歧视的状态或心理,甚至引起民族之间的直接纠纷和冲突。其煽动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书写、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印刷、散发非法刊物;录制、播放录音、录像;发表演讲、呼喊口号等。至于被煽动者是否受煽动而从事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则对它罪没有影响,只是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3.主体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本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4.主观不同。虽然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但两罪行为人的具体认识则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行为人明知他人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自己的剥夺行为是非法的而故意实施;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煽动行为可能导致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为敌或相互歧视而积极为之。
四、偏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进行宣传偏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煽动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与后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都采用了煽动的方法,但有重要区别。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各民族的团结,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的安全。二是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前者具有破坏民族团结的目的,后者则具有分裂国家或者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三是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这三种犯罪都属一般主体,但后两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窃据党政军大权的野心家、阴谋家或者是反动的民族分裂主义者以及敌对政治势力的代表人物。
五、本罪与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区分
如果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不是目的,而是实施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如通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教唆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应以目的行为吸收手段行为,从一重处罚,通常是按照目的行为定罪,如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等等。
量刑标准依照《刑法》第249条规定,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一般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煽动手段特别恶劣,长期进行煽动,引起民族纠纷、冲突或者民族地区骚乱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等等。
4.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最高司法机关尚未总结出一套成熟的量刑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 对应情节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煽动民族仇恨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钟雨欣 北京报道
江苏苏州“6·24”持刀伤人事件近期在国内外舆论场引发广泛关注。据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方面消息,挺身而出阻止犯罪嫌疑人袭击妇女儿童的伤者胡友平26日因伤重离世,苏州市已认定其见义勇为行为,正按程序追授其苏州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6月24日16时许,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新地中心公交站台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造成3人受伤,其中1人为中国籍,2人为日本籍,犯罪嫌疑人被迅速制服。中国籍伤者胡友平在阻止嫌疑人犯罪过程中受伤严重,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6日不幸离世。两名日籍人员中,1人在院治疗,无生命危险;另1人当日已出院。
外交部发言人毛宁28日下午在例行记者会上应询表示,中方对胡友平女士的不幸离世表示哀悼,向她的亲属表示慰问。同日,日本驻华大使馆降半旗致敬胡友平女士。日本驻华大使馆官方微博账号发文称:惊闻胡友平女士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我馆深感痛惜。胡友平女士以一己之力从歹徒手中保护了无辜的妇幼,相信她的勇气与善良也代表了广大中国民众。我们在此向胡女士的大义之举致敬,愿胡女士安息。
在社交平台上,大量网友纷纷表达对胡友平女士的敬意和缅怀之情,但其中也出现了一些极端言论。微博、抖音、今日头条、豆瓣、网易、腾讯等平台近期均发布相关公告,打击“煽动中日对立、挑动极端民族主义”相关违规信息。
6月26日晚间,“微博管理员”官方账号发布公告称,站方在巡查中发现,有个别用户偏离理性讨论方向过度解读本次事件,发布挑动民族情绪、宣扬群体仇恨的极端言论,甚至以爱国主义为名义为犯罪行为叫好。对此,站方予以严肃处置。依据《微博社区公约》等相关规定,站方对排查到的759条煽动仇恨、美化犯罪的违规内容予以清理,并对@安兵科技 、@番薯貓bot 、@如皋老猫 、@一正经胡说道 等36个违规用户,视程度予以阶段性禁言直至关闭账号处置。
同时,微博呼吁广大用户,偶发事件不应被过度关联和解读,以爱国之名宣扬暴力、美化犯罪更是对真正爱国主义的亵渎,尊重法律、惩恶扬善、宣传正能量才是我们应坚守的方向。
豆瓣、网易、腾讯、百度、凤凰网、今日头条均在6月29日发布相关治理公告。
豆瓣社区氛围管理账号“豆嬷嬷”发布公告称,豆瓣在巡查中发现,有个别用户偏离理性讨论方向过度解读本次事件,发布挑动民族情绪、宣扬群体仇恨的极端言论,甚至以爱国主义为名义为犯罪行为叫好。豆瓣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开展核查管控,对恶意发布及参与传播违规不良信息的内容予以处置。针对以上存在问题,豆瓣共删苏州高新区持刀伤人事件评论104条。
“网易号官方平台”账号发布公告称,近日,有个别用户利用近期的一些事件借机煽动极端民族主义情绪,歪曲、夸大事实甚至编造内容发表不当言论。例如,宣扬“抗日锄奸”,鼓噪成立“当代义和团”;散布质疑苏州救人牺牲的校车司乘人员“是日本特务”等诋毁言论;炮制“最好全日本沉岛,早日种族灭绝”等极端民粹主义言论。
网易表示,平台立即展开专项巡查,对相关事件内容中有过度解读,发布宣扬群体仇恨、挑动民族情绪的极端言论等现象的用户进行处置。对于上述乱象,平台将通过审核拦截、页面筛查等方式进行集中治理,并采取删除警示、阶段禁言或封禁账号等处置措施,将定期对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公示。
腾讯表示,近日,苏州高新区持刀伤人事件在网上传播并引起舆论关注,有个别网民在网上煽动中日对立、挑动极端民族主义,炮制各类极端言论。平台坚决打击此类违规内容和账号,共处置相关违规内容836条,处置相关违规账号61个,视违规情况与平台规则,采取包括禁言、封号等处置。
百度方面称,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百度高度重视,密切关注相关网上异动和营销炒作乱象,增派人手开展仔细核查,严处相关有害信息和恶劣账号。截至目前,平台累计处置相关有害信息338条。
凤凰网通报称,针对相关不当言论,平台立即展开专项巡查,对于发布相关事件内容中有过度解读,发布宣扬群体仇恨、挑动民族情绪的极端言论等现象的账号及时处置。
今日头条“头条安全中心”账号表示,25日以来,平台已累计处置美化行凶者、煽动民族情绪与群体对立等不当内容、评论138486条,对“心***意”“蓝***Z”等15个问题账号进行封禁、禁言、禁止发评等处罚。
“抖音黑板报”账号6月30日凌晨发文称,相关极端和错误的言论破坏了风清气正、平和友善的平台氛围,甚至宣扬极端情绪为不法行为“喝彩”。对此,平台已严厉处置。目前,平台已关闭“锄*队”、“简*是福”、“生性*淡”、“丰砣洛夫*寄”、“极目*眺”等多个严重违规账号。后续,平台将继续加大对相关不良信息的排查处置力度。
多个互联网平台在公告中提到贯彻落实中央网信办关于整治“自媒体”无底线博流量的工作要求。据了解,该专项行动于4月开展,“在话题设置上预设狭隘立场,散布偏激言论,挑动群体对立,破坏社会共识”,正是整治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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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煽动民族仇恨
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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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贵达律师事务所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徐某强编造的“顶流明星在澳门输了10亿”的谣言,触犯哪些法律?会受到哪些处罚?
陆顶盘律师:1、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徐某强通过AI工具捏造“顶流明星在澳门输10亿”的谣言,并在网络平台传播,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已构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若情节较轻,可能仅处以罚款,但本案因谣言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故适用较重的行政拘留的处罚。
2、刑事责任(潜在风险)
若谣言进一步引发严重后果(如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编造虚假的“社会事件”信息并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若谣言被认定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徐某强目前仅被行政处罚,但若后续调查发现更严重情节(如多次造谣、牟利数额巨大),可能升级为刑事追责。
3、民事责任
被影射的明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强赔偿精神损害、公开赔礼道歉等。
如果被人造谣并对自己的名誉造成损害,受害者应如何收集有效证据,通过哪些具体法律途径追究造谣者的责任?
陆顶盘律师:1、受害者应第一时间应进行证据固定
直接证据:保存谣言原文的截图、链接、传播时间及平台记录。
传播范围证据:记录转发量、点赞数、热搜排名等数据,证明影响范围。
损害证明:如因谣言导致商业合作终止、社会评价降低的合同文件、舆论监测报告等。
2、具体的法律行动步骤
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谣言内容,封禁造谣者账号(如“某书”平台未及时处理,可追加平台责任)。
行政报案:向公安机关举报,推动对造谣者行政处罚(如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快速介入)。
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主张名誉权侵权赔偿。若需高额赔偿,需提供直接经济损失证明(如代言合同解约损失)。
刑事自诉:若达到诽谤罪立案标准(如谣言转发超500次或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可提起刑事自诉。
互联网平台在此次谣言传播中,若未尽到及时监测、阻止谣言扩散的义务,根据现行法律,平台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陆顶盘律师:1、内容审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7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平台需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主动监测,对明显谣言(如“某书”AI生成的热点谣言)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若平台未履行义务,网信部门可责令整改、罚款,甚至暂停业务。
2、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若受害者通知平台删除谣言而平台未及时处理,需对扩大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若平台明知或应知谣言存在却未干预(如热搜榜单持续推送),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
3、本案中的平台责任
目前公开信息未提及平台是否被追责,但若“某书”未对AI生成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基础审核(如添加风险提示或限制敏感词生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7条及64条之规定,平台可能面临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建议:
作为公众,应当理性对待网络信息,避免成为谣言传播链的一环;作为受害者,应第一时间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通过“民事+行政”双途径高效维权;针对传播平台,应加强AI生成内容审核机制,建立谣言关键词库和快速响应流程,以规避法律风险。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动静律师团解答,请留言告诉我们。在下一期节目里,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见解。
《动静说法》,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
说法小贴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相关条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4修订)》相关条文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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