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追索权是什么意思,再追索权和追索权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卞然

再追索权是什么意思,再追索权和追索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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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权是几个月

(图源网络 侵删)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不行使而消灭。实践中,作为起算点之一的“被提起诉讼之日”很容易确定,而关于“清偿日”的起算点认定则有较大分歧,该不确定性由此引发票据再追索权人的权利认定问题,有必要予以厘清。


从立法本意看清偿日的认定

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主张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即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故电子商业汇票的清偿也要按汇票系统所载清偿日为准,以此来支持其诉请。而依照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该条款规定如此短的时限,目的在于实现票据的流通价值,督促再追索权人尽快行使再追索权,减少票据权益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时间,从而保证整个票据市场的有效流通和稳定。所以,清偿日以实际款项支付日为准更符合立法本意。


从客观事实看清偿日的认定

对于清偿日的两种理解,一种是票据款项的实际支付日,即现实中被追索人将票据款项实际支付给持票人之日,此时,因电子商业汇票无法在现实中实现交付,但实际上持票人已发生变更,由被追索人成为持票人。而另一种是系统所载清偿发生日,被追索人在现实中完成了支付票据款项,又在电子汇票系统上联系持票人,要求其交出案涉电子商业汇票,当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完成持票人的变更,电子汇票发生流转。由此可见,票据款项的实际支付日与汇票系统所载清偿日可能并非同一日。实际上,被追索人向追索人清偿后,因未及时行使取回相应票据的权利,会导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记载的清偿日期比实际清偿日期晚得多。如果支持被追索人所主张的清偿时间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录的清偿时间为准,就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显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录并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客观情况,故应以客观事实作为判断依据,以票据款项的实际支付日为清偿时间。


从法律效果看清偿日的认定

根据票据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票据法律关系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行使再追索权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对其后手履行了其所负的票据债务,并依法取回票据,从而处于持票人的地位。按常理判断,只有当被追索人履行了票据债务,其后手才会在电子汇票系统上进行操作,使被追索人取回票据,成为持票人。假设以汇票系统中记载的清偿日期作为清偿日,该时间节点则取决于被追索人与后手沟通后取回票据的时间,这个时间点可以发生于任何时间,存在更多不确定性,再追索权行使期限事实上将不受任何时间限制,甚至导致票据权利人怠于行使其票据权利。而法律给予时限规定就是为了避免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但不行使的情形,促进票据的快速有效流通。因票据被追索人不积极行使票据再追索权,导致票据流转不及时,最终产生的票据权利丧失的法律后果,理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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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波中院 莫爱萍 宁波市海曙区法院王舒蒙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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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权的期限

票据纠纷中,被追索人在偿付相关款项后就可以成为票据权利人,可以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那么,“再追索权”应当如何行使,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期法官说法,一起来看槐荫法院立案庭高峰法官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4月11日,甲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收款人为乙公司,承兑人为甲公司,票据金额10万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0月7日,该汇票注明“可转让”,汇票承兑信息处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0411。”

2021年4月12日,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汇票到期后于2021年10月11日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于当月16日拒付,理由: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后丙公司向其前手乙公司行使追索权,2022年5月1日双方达成《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追索清偿协议》,当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万元。2022年7月10日,乙公司将其前手甲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及其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为:乙公司行使“再追索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否得到法院支持?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汇票到期后持票人丙公司承兑汇票时被拒绝付款,后丙公司依法对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庭审中乙公司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追索清偿协议》以及丙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可以证实乙公司已履行追索义务,通过清偿全部汇票金额成为该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乙公司按约定清偿票据后,作为合法持票人有权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因此本案中,乙公司要求其前手甲公司支付清偿的票面金额10万元及利息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交易会选择使用票据进行付款,票据支付提高了交易效率,也带来了一定风险,票据追索及再追索就是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

关于再追索权的行使,依照票据法之相关规定,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行使再追索权的实质要件,要求被追索人履行了清偿义务、已成为该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司法实践中一般需要提交清偿证明、清偿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二是行使再追索权的诉讼时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三是行使再追索的范围,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之日起至再追索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在日常交易中,务必收集并留存好各类证据,并及时在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来源:槐荫法院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行业关键词:票据市场、票据服务、票据新规、票据业务、金融服务(金融科技服务)、供应链金融、金融机构、金融科技、票据风险与合规。

产品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承兑贴现、供应链票据、融资服务票据融资、票据支付功能、承兑汇票贴现、电子票据、票据质押。


近期,业内资深律师在票据法律网发布专题文章《前诉无票据权利能否行使再追索权》。深度数科票据千问专栏进行了转载,在票据业务中,常出现前诉因原因关系瑕疵被判无票据权利,后诉涉及再追索权的复杂情况。


前诉 “交易背景” 瑕疵导致败诉,对再追索权影响重大。《九民纪要》规定 “民间贴现无效”,使许多持票人因交易背景瑕疵无法取得票据权利,只能依原因关系返还票据给前手。但需明确,票据 “实质瑕疵” 导致绝对无权,与 “原因关系瑕疵” 导致特定持票人相对无权不同。当前者情形(如票据记载违规等)出现,任何人持票均无效;而后者仅是取得票据原因存在法定抗辩事由或民间贴现问题,并不影响票据本身效力。随着票据返还前手,清偿且原始取得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可修复原因瑕疵,从而取得再追索权。不过,前诉若因经验不足或法官认知问题,在主张原因债权时未判令返还票据,可能引发后诉对再追索权行使的质疑。

电票系统中,当出现无法缴回票据的情况,应单独提起票据确认(或返还)之诉。票据电子化后,存在因系统无时效中断制度等导致票据客观无法返还的问题,包括法律意义和票据载体上的不能返还。此时,虽有《迁移指南》允许以《公证协议》《法院调解书》等方式返还,但为避免私相授受被撤销的风险,建议采用人民法院裁判方式结案。

原始持票人没有票据追索权,并不影响缴回票据前手的再追索权。再追索权的构成要件符合《票据法》相关规定,原持票人无票据权利基于原因关系瑕疵,票据本身无实质瑕疵,修复原因关系后,再追索权人的权利不应被否认。

在后诉行使再追索权时,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通过电票系统或诉讼等方式缴回票据,成为票据上记载的最后持有人;二是完成对后手的清偿,避免因未支付对价等情况给再追索权带来风险;三是在清偿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四是与前手存在真实的 “原始交易关系”,防止被推定为 “民间贴现”。

总之,持票人因交易背景瑕疵无票据权利,不影响退票至前手后的再追索权,但需妥善处理前诉票据权利确认及后诉再追索权行使的各项问题,以规避风险。深度数科集团票据千问专栏围绕科普、创新、政策等为票据市场生态建设者持续提供信息参考。未来,深度数科将持续深耕票据场景数字化应用,发挥票据服务行业带头作用,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强大的科技助力。

再追索权可以向谁追索

持票人持有的商票到期后,可以向全部前手发起追索,在追索时,前手愿意协商,把票追索回到前手的手里,给持票人结清票款,这张票就回到前手的手中,这个时候前手追索前手前面的所有前手的行为称之为再追索权。

他操作最重要的点就是一定有付款记录,就是前手得向持票人付清票款,因为前手在起诉全部前手得时候,法院需要前手提供付款证明。小编之前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持票人和前手都是一个人的,所以没有打款记录,导致法院要的打款证明没有,最终导致法院不受理。所以小编认为,商业承兑汇票起诉的这里面的步骤一步都不能少,不然会影响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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