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的行使与期限,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马睿乐

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

流押条款或流质条款属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物保”制度)。本案中,二者的约定系保证责任(即“人保”制度)的承担方式而非流押条款或流质条款,合法有效。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可知,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即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承担多少追偿多少,不必等承担全部本金和利息责任后再行使追偿权。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营业活动,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即“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无独立的实体地位”。本案中,乙支行借给张某20万元,由李某提供保证担保,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此时,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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