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制商和委托商的区别2025,食品监制商和委托商的区别?

行政与行诉 编辑:方涵

一、食品监制商和委托商的区别2025,食品监制商和委托商的区别

法律分析:委托商即委托生产商品,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生产的商品。“监制”就是监督制造,委托加工关系中的委托方在定制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将自己标识为“监制”(人)(监制人是与生产商相对的概念,如没有生产商,自然也不存在监制人。所以出现监制人的标识时,产品或其包装上必然会同时出现实际生产商的信息),由于相关产品是根据委托方的定制要求为委托方专门生产的,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基于此,监制人当然应对其定制并由其销售之产品质量承担完全的产品责任,也即,其不但要与实际生产商(受托方)共同承担商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还应承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瑕疵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委托生产的,须标示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的名称,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严格来说,如果是委托生产,标签上写“生产商”、“监制商”等这些名称都是不符合法规标准的。在责任上,委托商与被委托商的责任是不一样的,产品出问题,第一追究的是委托商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二、食品监制商和委托商的区别?

法律分析:

委托商即委托生产商品,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生产的商品。“监制”就是监督制造,委托加工关系中的委托方在定制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将自己标识为“监制”(人)(监制人是与生产商相对的概念,如没有生产商,自然也不存在监制人。所以出现监制人的标识时,产品或其包装上必然会同时出现实际生产商的信息),由于相关产品是根据委托方的定制要求为委托方专门生产的,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基于此,监制人当然应对其定制并由其销售之产品质量承担完全的产品责任,也即,其不但要与实际生产商(受托方)共同承担商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还应承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瑕疵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委托生产的,须标示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的名称,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严格来说,如果是委托生产,标签上写“生产商”、“监制商”等这些名称都是不符合法规标准的。在责任上,委托商与被委托商的责任是不一样的,产品出问题,第一追究的是委托商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三、食品监制商和委托商的分别是什么?

委托商即委托生产商品,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生产的商品。“监制”就是监督制造,委托加工关系中的委托方在定制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将自己标识为“监制”(人)(监制人是与生产商相对的概念,如没有生产商,自然也不存在监制人。所以出现监制人的标识时,产品或其包装上必然会同时出现实际生产商的信息),由于相关产品是根据委托方的定制要求为委托方专门生产的,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基于此,监制人当然应对其定制并由其销售之产品质量承担完全的产品责任,也即,其不但要与实际生产商(受托方)共同承担商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还应承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瑕疵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委托生产的,须标示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的名称,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严格来说,如果是委托生产,标签上写“生产商”、“监制商”等这些名称都是不符合法规标准的。在责任上,委托商与被委托商的责任是不一样的,产品出问题,第一追究的是委托商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四、委托商与监制商有什么不同?

法律分析:委托商即委托代销商品亦称“托售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的对称。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先签订协议,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监制”就是监督制造,委托加工关系中的委托方在定制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将自己标识为“监制”(人)(监制人是与生产商相对的概念,如没有生产商,自然也不存在监制人。所以出现监制人的标识时,产品或其包装上必然会同时出现实际生产商的信息),由于相关产品是根据委托方的定制要求为委托方专门生产的,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基于此,监制人当然应对其定制并由其销售之产品质量承担完全的产品责任,也即,其不但要与实际生产商(受托方)共同承担商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还应承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瑕疵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五、委托商与监制商有什么不同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委托商即委托代销商品亦称“托售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的对称。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先签订协议,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监制”就是监督制造,委托加工关系中的委托方在定制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将自己标识为“监制”(人)(监制人是与生产商相对的概念,如没有生产商,自然也不存在监制人。所以出现监制人的标识时,产品或其包装上必然会同时出现实际生产商的信息),由于相关产品是根据委托方的定制要求为委托方专门生产的,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基于此,监制人当然应对其定制并由其销售之产品质量承担完全的产品责任,也即,其不但要与实际生产商(受托方)共同承担商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还应承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瑕疵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六、食品监制商和委托商的不同是什么?

委托商即委托生产商品,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生产的商品。“监制”就是监督制造,委托加工关系中的委托方在定制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将自己标识为“监制”(人)(监制人是与生产商相对的概念,如没有生产商,自然也不存在监制人。所以出现监制人的标识时,产品或其包装上必然会同时出现实际生产商的信息),由于相关产品是根据委托方的定制要求为委托方专门生产的,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基于此,监制人当然应对其定制并由其销售之产品质量承担完全的产品责任,也即,其不但要与实际生产商(受托方)共同承担商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还应承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瑕疵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委托生产的,须标示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的名称,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严格来说,如果是委托生产,标签上写“生产商”、“监制商”等这些名称都是不符合法规标准的。在责任上,委托商与被委托商的责任是不一样的,产品出问题,第一追究的是委托商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本站点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食品监制商和委托商的区别是什么

食品监制商和委托商的区别在哪

监制商与委托商

食品监制商是什么意思

食品监制商法律责任

食品委托商和被委托商

食品委托商需要什么条件

食品委托商和受委托商有什么区别

食品监制方需要有什么资质

食品生产委托商怎么标明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食品监制商和委托商的区别在哪,食品委托商和被委托商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