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需要特别清算
特别清算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 企业法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相关清算主体未及时进行清算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特别清算,以确保清算程序的公正、合法和有序进行。
2. 企业法人因违法经营等原因被责令关闭,而未进行清算的。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的违法性可能导致清算过程中存在诸多复杂问题,需要通过特别清算程序来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保障各方利益。
3. 企业法人虽然自行组织清算,但在清算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如清算程序违法、清算资产处置不当等,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也需要转入特别清算程序。通过特别清算,对清算过程进行监督和纠正,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
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的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 公司股东:股东对公司事务较为熟悉,有参与公司清算的意愿和能力,可担任清算组成员。
2.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这些机构具备专业的财务、法律知识和技能,能确保清算工作的专业、公正进行。
3. 依法设立的清算服务机构:这类机构专门从事清算事务,拥有丰富的清算经验和专业团队,能高效地完成清算工作。
4. 公司的董事、监事:他们对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有一定了解,能够参与清算过程,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5. 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员: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司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三、哪些人构成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 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的人,无论债权的性质、金额大小等,只要是依法申报并得到确认的债权人均可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2.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其担保物在破产程序中可能会被处置以清偿债务,他们在债权人会议中也有相应的权利和地位,以保障自身利益。
3. 职工债权人,职工对债务人享有劳动债权,如工资、社保费用等,他们也是债权人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利益需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妥善考虑。
总之,凡是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依法申报的主体,都构成债权人会议,共同参与破产程序中的相关决策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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