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保管店改变保管场所致使行李损坏谁赔偿2025,因行李保管店改变保管场所致使行李损坏的由谁赔偿行李所有人的损失

行政与行诉 编辑:任黛思

一、行李保管店改变保管场所致使行李损坏谁赔偿2025,行李保管店改变保管场所致使行李损坏谁赔偿

法律分析:

行李保管店改变保管场所致使行李损坏应当由行李保管店赔偿。法律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行李保管店改变保管场所致使行李损坏的由谁赔偿行李所有人的损失

法律分析:行李保管店赔偿行李所有人的损失。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飞机托运行李损毁的赔偿问题

飞机托运行李丢失的赔偿方式及相关法律责任。旅客应先向机场行李查询处了解情况,如无结果则申报丢失并与航空公司商讨赔偿。对于行李损坏,航空公司需根据折旧和损坏程度酌情赔偿。相关法律规定,托运人需对货物说明和声明的准确性负责,不符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随身携带物品毁损或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飞机托运行李丢失如何赔偿

1、飞抵目的地后,若发现托运行李不见踪影,先去机场的行李查询处询问。

2、如果无法查询到行李的下落,应立即持机票(电子客票)、登机牌、行李牌和身份证件到机场行李查询处申报,协同工作人员填写“行李运输事故登记单”,等弄清楚情况后再与航空公司商讨后续赔偿事宜。

3、托运过程中,行李箱或行李中的物品遭到损坏,如查明是由于航空公司的疏忽或野蛮搬运所致,航空公司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旅客可以提出以下四种赔偿要求:以旧换新、退旧买新、修理报销或现金赔偿。航空公司会根据行李的折旧情况和破损情况,酌情赔偿。

二、托运行李丢失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结语

合理维权,保障权益。飞机托运行李丢失时,应及时向机场行李查询处报告,并准备好相关证件和登记单。对于行李损坏,航空公司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可要求以旧换新、退旧买新、修理报销或现金赔偿。相关法律规定中,托运人应对货物说明的正确性负责,承运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保护旅客权益,遵循货物运输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影响托运人同收货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任何与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不同的合同条款,应当在航空货运单上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除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外,本节规定不影响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没有对前款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四、行李保管店改变保管场所致使行李损坏怎么办

法律分析:

行李保管店改变保管场所致使行李损坏的行李保管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行李保管店致行李损坏,行李所有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吗?

我们经常在火车站旁边看到很多保管行李的小店。假如我们将行李交给行李店并支付了保管费,对方就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可是有的小店并不负责,经常发生丢行李或者行李损坏的情况,并且很多时候都是由于行李店保管时不注意或者将行李放置在阳光下或者雨中才导致损坏的,此时我们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行李店赔偿损失。

对此,《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否则造成损失后应当赔偿。如果双方约定保管场所的,除非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不得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否则行李所有人可以请求保管行李一方赔偿损失。

六、行李箱行李托运损坏赔偿标准

在行李托运的过程中,行李箱发生破损,所有人有权请求赔偿,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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