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被他人侵占,如何要求返还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别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葛彤梦

  从法律层面来说,人们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们生活中也是通过各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来确定每个人的权利义务,但有时如果自己的权利被他人侵犯,对于如何维权,许多当事人是比较迷茫的。

  例如在婚姻家事相关的纠纷中,比较常见的就是非所有权人或共有人占有使用房屋拒不腾退的行为,这种情况不走法律途径仅凭当事人自己的力量是很难排除妨害的,因为占有人赖在房子里不走,在不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很少有当事人能直接解决这一问题。

  但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并保障其实施,对妨害当事人合理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法律上应当予以排除。本文就为大家介绍一个亲办案例,讲述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房产。(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对相关信息进行模糊处理)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1993年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1996年张某因故去世,此后这套房产由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张一居住;2018年张一因病去世,同年张一之子张三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搬到这套房产里居住。

  李某向信金国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后,办案律师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下制定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与张三多次协商不成之后,最终当事人李某决定进行诉讼,要求被告张三腾退该房屋。

  本案的案情究其根本其实是较为简单的,实际上只涉及到占有返还的问题,但是当事人涉及到祖孙三代且年代跨度较长,同时涉及到继承的问题,在开庭前律师整合了相关证据并猜测了对方可能主张的事实和答辩内容,并做了相应的准备。

  二、案件争议点

  首先,我方出示的房产登记相关材料显示该套房产系李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属于李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李某对这套房产作为共有人之一是具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的,而被告张三未经李某同意就占有并使用房屋,原告有权主张被告返还原物。

  而被告张三在明知难以主张自己的占有合法的前提下,提交了一份张某将房产出卖给张一的房产买卖协议,试图通过这种方式主张自己根据继承权取得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在现场质证的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协议和张某的死亡证明上的日期存在冲突,该协议真实性欠缺,无法发生证据效力。

  同时被告张三提出自己对该套房屋享有继承权,因此也成为共同共有人中的一份子,对这套房屋可以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但是我方主张对方虽然因为亲缘关系对房产中张一的份额享有继承权,但无论是张一还是张三都没有行使继承权,没有真正取得相应份额的所有权,因此无法在这种情况下对房产进行占有和使用。

  三、案件结果以及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未经李某同意占有使用了该房屋,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张三确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但可以另案主张权利,在本案中不对其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三腾出房屋并返还给原告李某。

  本案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因为张三的侵权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超出了一般人的法律常识范围,通常大家对物上权利的认识都停留在所有权上,而在例如本案这样的情况下,客观上来说李某拥有该房屋的事实是没有受到影响的。

  但是所有权本身不只包括在客观上拥有该物的权利,由于物权的独占性质,所有权人对物品享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张三在没有法律依据和合法原因下进行的无权占有已经影响了李某的物权行使,李某可以据此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这一案件代表了很多家庭纠纷中当事人较为苦恼的纠纷类型,即虽然事实上房屋所有权已经归属于自己,但是对方拒不搬出,仍然占有并使用。希望本文对案例的描述与分析能够帮助当事人明确相关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需要采取的措施,必要时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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