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融资与融资租赁的区别,设备租赁融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尹芮

租赁融资与融资租赁的区别,设备租赁融资

大家好,由投稿人尹芮来为大家解答租赁融资与融资租赁的区别,设备租赁融资这个热门资讯。租赁融资与融资租赁的区别,设备租赁融资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租赁融资是什么意思

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下,一个披着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外衣、作案手段隐蔽、责任分工明确的诈骗团伙现出了原形——

有人盯上了汽车融资租赁

近年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车成为较为流行的汽车消费方式,与之相关的各类汽车金融服务活动也日趋活跃,并受到越来越多汽车行业从业者与广大客户的青睐。然而,随着汽车融资租赁的高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钻了空子。

3月10日,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于某、李某向淄川区法院提起公诉。而在此之前,经该院提起公诉,淄川区法院已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蔡某、孙某等6名涉案人员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

1个举报电话和30笔蹊跷业务

2015年,一家总部位于一线城市、业务范围遍布全国的某融资租赁公司在山东设立分公司,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客户有购车需求时,该公司按照客户需求出资购买车辆并出租给客户使用,客户按照累计3年共计36期的方式向该公司支付分期租金,租期届满后,客户取得车辆所有权,该公司则通过收取客户分期付租金的方式实现营利。伴随汽车消费市场的火爆,该公司业绩大幅增长,发展势头良好。

然而,2022年下半年的一个举报电话,引起了该公司负责人的注意。举报人称在该公司办理一笔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时被骗:相关经办人在办理业务时告知其既可以通过“零首付”融资租赁方式购车,又可以得到一笔“好处费”,还告知其可以不按合同偿还购车租金。可其不但没有得到经办人承诺的好处费,实际购买的车辆与合同约定的车辆也不一致,最终车辆也不知去向。

接到举报后,该公司负责人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发现举报人反映的这笔业务从表面上看不出异常,但举报人实际购买车辆的信息与该公司系统中显示的车辆信息确实不符,举报人也确实没有得到自己购买的车辆。更蹊跷的是,在公司内部调查期间,该笔业务涉及的10余万元租金被提前归还,涉及的合同也在公司系统中被提前操作结束。该公司负责人意识到,事情肯定不会这么简单。

果然,该公司又查出有29笔业务出现客户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况,核实后发现与之前被举报的那笔业务情况类似,涉及的29辆汽车全部不知去向,涉及的客户也大多失联。

一家运营良好、前景广阔的公司瞬间陷入困境,不但盈利无从谈起,在业务开展期间提前支出的近300万元购车融资款也面临难以收回的风险,公司负责人随即向淄博市公安机关报案。

查证“黑户”锁定“灰中介”

2022年9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业务的30名客户情况较为复杂。有的客户是基于为朋友或者亲属帮忙的原因配合办理了相关业务、签订了相关合同,其背后的朋友或者亲属才是业务的真正办理者,其对业务涉及的车辆、资金情况毫不知情;有的客户虽然知道自己办理过这样的业务,但其并无买车或租车使用的打算,只是因经济拮据急需借贷资金才在他人介绍下办理了上述业务,事后仅得到少量报酬,购买的车辆也不知去向,之前向涉案公司举报的客户就属于这种情况;还有的客户不但通过办理业务直接获取了资金,还在购买车辆后第一时间将车辆倒卖并从中获利。

公安机关还发现,客户既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但大多都曾因借款严重逾期或长期未偿还而被银行或金融机构标记为不良信用记录,也被称为“黑户”。有的客户在办理业务之前经过层层中介介绍,涉案资金往来流水较为杂乱。部分涉案人员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极不配合,或是坚称自己参与的是正常的购车信贷活动,租金逾期、车辆处分均系正常的市场风险和交易习惯,或是辩解自己只是发挥中间介绍作用,对具体情况并不十分了解。

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引导侦查。

基于上述案情的复杂性和案件定性方面的不确定性,公安机关及时邀请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依法介入。

“我们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梳理分析30名客户特别是其中‘黑户’的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时间锁定了杨某、蔡某等违法介绍‘黑户’办理业务的所谓‘灰中介’。”淄川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王沛说,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公安机关对被害公司交易审批系统内与所有涉案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交易合同、购车发票、车辆保单、经办人等提报材料进行完整的信息数据提取,与从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调取的相关信息数据进行碰撞对比分析,及时筛查出被害公司员工于某、李某这两名具有重大嫌疑的“内鬼”,进一步查实了涉案业务办理中存在的虚构购车假象、虚开购车发票金额等一系列关键作案情节。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涉案“黑户”“灰中介”“内鬼”等相关人员名下所有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交易流水数据进行穿透式审查,查明了所有涉案融资款历经审批发放、接收截留、层层瓜分等多个环节之后的完整流向。

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研讨案情。

至此,一条打着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旗号,实则侵占、瓜分被害公司汽车租赁融资款的犯罪链条在司法机关的审查工作面前得到清晰呈现,一个披着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外衣、作案手段隐蔽、责任分工明确,以于某、李某为首的诈骗团伙现出了原形。

经查发现,于某、李某自2021年入职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公司业务流程中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为获取不法利益,他们开始勾结杨某、蔡某从社会上招揽“黑户”,利用这些人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借贷但又急于用钱的心理,以“黑户”名义向被害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套取资金。

为防止被公司察觉,于某、李某先是利用套取的部分融资款购买一些低价汽车,并勾结经销商开具高出实际价格一倍多的购车发票,再利用高价发票、虚假购车合同制造“黑户”购买高价汽车的假象,欺骗被害公司发放高额的购车融资款并予以非法控制。高于实际购车价格部分的融资款,被于某、李某以及杨某、蔡某、“黑户”等相关涉案人员层层瓜分,其余融资款虽被用于购买了低价汽车并为被害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购买提取的车辆大多被相关涉案人员非法转卖渔利,涉案车辆经层层转卖后已流向全国各地。

于某、李某伙同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时间长达半年,因作案手段隐蔽一直未被公司察觉。其间,也遇到个别客户向公司举报反映他们的不法行为,他们则从违法所得中抽取部分资金偿还相应融资款予以应付、掩盖,或是冒用客户名义偿还少量分期租金,制造客户正常还款的假象。但随着办理融资租赁购车业务的“黑户”陆续失联并拒绝按期偿还租金,资金缺口不断扩大,相关业务全部出现逾期违约情况,绝大部分融资款无法追回。

高质效审查不枉不纵整治行业乱象

于某、李某到案后,很快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另有杨某、蔡某等多名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先后立案调查。2023年6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杨某、蔡某等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3月,将于某和李某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导致犯罪后果发生的各种介入因素众多,如何做到既严格依法审查案件事实、精准指控追究犯罪,又严守罪与非罪的边界、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是我们高质效审查办案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办案检察官王沛向记者介绍说。

在案件办理阶段,检察官紧紧围绕证实作案期间各环节涉案参与人员主观意图、客观作用的证据进行全面系统审查,综合考虑证据标准、犯罪构成要件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对相关涉案参与人员进行分层、分类处置。

对于以自己名义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但主观不明确、获利较少且能主动归还涉案资金的“黑户”,检察机关不作为犯罪处理;对犯罪结果有清晰认知且主动作为“工具人”配合他人实施诈骗并参与资金瓜分的“黑户”,作为诈骗犯罪共犯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结合相关证据,认为为他人招募、介绍“黑户”参与诈骗活动并非法获利的“灰中介”,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对于他人以购车为名实施诈骗的情况在主观上属于“心知肚明”,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然介绍他人参与、配合实施诈骗活动,已与他人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决定对其中层级较高、参与程度较深的作为诈骗犯罪的共犯追加起诉。

2023年11月2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杨某、蔡某提起公诉;2024年5月、6月,分别对孙某、王某等人提出公诉。

检察官在办案中还发现,因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黑户”并无占有、使用涉案车辆的实际需求,为最大限度攫取不法利益,相关涉案人员还勾结不法收车人将涉案车辆予以转卖变现,取得变现款之后以“介绍费”等名义进行瓜分。不法收车人往往利用机动车的特殊属性、打着“质押借款”的旗号收购来源不明车辆,严重影响机动车交易秩序,给司法机关查处犯罪带来一定难度。

为此,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完善证明体系,督促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周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对非法转卖的车辆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维护被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共计为被害公司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

发放金融风险提示函。

组织从业人员接受以案释法警示教育。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被害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的监管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针对该案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该院会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会商、风险提示等一系列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涉机动车信贷消费和相关金融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有力整治各类行业乱象,助力铲除违法犯罪滋生蔓延的环境土壤。

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郭树合、司宁宁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租赁融资是直接融资吗

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下,一个披着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外衣、作案手段隐蔽、责任分工明确的诈骗团伙现出了原形——

有人盯上了汽车融资租赁

近年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车成为较为流行的汽车消费方式,与之相关的各类汽车金融服务活动也日趋活跃,并受到越来越多汽车行业从业者与广大客户的青睐。然而,随着汽车融资租赁的高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钻了空子。

3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于某、李某向淄川区法院提起公诉。而在此之前,经该院提起公诉,淄川区法院已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蔡某、孙某等6名涉案人员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

1个举报电话和30笔蹊跷业务

2015年,一家总部位于一线城市、业务范围遍布全国的某融资租赁公司在山东设立分公司,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客户有购车需求时,该公司按照客户需求出资购买车辆并出租给客户使用,客户按照累计3年共计36期的方式向该公司支付分期租金,租期届满后,客户取得车辆所有权,该公司则通过收取客户分期付租金的方式实现营利。伴随汽车消费市场的火爆,该公司业绩大幅增长,发展势头良好。

然而,2022年下半年的一个举报电话,引起了该公司负责人的注意。举报人称在该公司办理一笔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时被骗:相关经办人在办理业务时告知其既可以通过“零首付”融资租赁方式购车,又可以得到一笔“好处费”,还告知其可以不按合同偿还购车租金。可其不但没有得到经办人承诺的好处费,实际购买的车辆与合同约定的车辆也不一致,最终车辆也不知去向。

接到举报后,该公司负责人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发现举报人反映的这笔业务从表面上看不出异常,但举报人实际购买车辆的信息与该公司系统中显示的车辆信息确实不符,举报人也确实没有得到自己购买的车辆。更蹊跷的是,在公司内部调查期间,该笔业务涉及的10余万元租金被提前归还,涉及的合同也在公司系统中被提前操作结束。该公司负责人意识到,事情肯定不会这么简单。

果然,该公司又查出有29笔业务出现客户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况,核实后发现与之前被举报的那笔业务情况类似,涉及的29辆汽车全部不知去向,涉及的客户也大多失联。

一家运营良好、前景广阔的公司瞬间陷入困境,不但盈利无从谈起,在业务开展期间提前支出的近300万元购车融资款也面临难以收回的风险,公司负责人随即向淄博市公安机关报案。

查证“黑户”锁定“灰中介”

2022年9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业务的30名客户情况较为复杂。有的客户是基于为朋友或者亲属帮忙的原因配合办理了相关业务、签订了相关合同,其背后的朋友或者亲属才是业务的真正办理者,其对业务涉及的车辆、资金情况毫不知情;有的客户虽然知道自己办理过这样的业务,但其并无买车或租车使用的打算,只是因经济拮据急需借贷资金才在他人介绍下办理了上述业务,事后仅得到少量报酬,购买的车辆也不知去向,之前向涉案公司举报的客户就属于这种情况;还有的客户不但通过办理业务直接获取了资金,还在购买车辆后第一时间将车辆倒卖并从中获利。

公安机关还发现,客户既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但大多都曾因借款严重逾期或长期未偿还而被银行或金融机构标记为不良信用记录,也被称为“黑户”。有的客户在办理业务之前经过层层中介介绍,涉案资金往来流水较为杂乱。部分涉案人员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极不配合,或是坚称自己参与的是正常的购车信贷活动,租金逾期、车辆处分均系正常的市场风险和交易习惯,或是辩解自己只是发挥中间介绍作用,对具体情况并不十分了解。

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引导侦查。

基于上述案情的复杂性和案件定性方面的不确定性,公安机关及时邀请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依法介入。

“我们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梳理分析30名客户特别是其中‘黑户’的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时间锁定了杨某、蔡某等违法介绍‘黑户’办理业务的所谓‘灰中介’。”淄川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王沛说,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公安机关对被害公司交易审批系统内与所有涉案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交易合同、购车发票、车辆保单、经办人等提报材料进行完整的信息数据提取,与从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调取的相关信息数据进行碰撞对比分析,及时筛查出被害公司员工于某、李某这两名具有重大嫌疑的“内鬼”,进一步查实了涉案业务办理中存在的虚构购车假象、虚开购车发票金额等一系列关键作案情节。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涉案“黑户”“灰中介”“内鬼”等相关人员名下所有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交易流水数据进行穿透式审查,查明了所有涉案融资款历经审批发放、接收截留、层层瓜分等多个环节之后的完整流向。

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研讨案情。

至此,一条打着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旗号,实则侵占、瓜分被害公司汽车租赁融资款的犯罪链条在司法机关的审查工作面前得到清晰呈现,一个披着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外衣、作案手段隐蔽、责任分工明确,以于某、李某为首的诈骗团伙现出了原形。

经查发现,于某、李某自2021年入职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公司业务流程中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为获取不法利益,他们开始勾结杨某、蔡某从社会上招揽“黑户”,利用这些人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借贷但又急于用钱的心理,以“黑户”名义向被害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套取资金。

为防止被公司察觉,于某、李某先是利用套取的部分融资款购买一些低价汽车,并勾结经销商开具高出实际价格一倍多的购车发票,再利用高价发票、虚假购车合同制造“黑户”购买高价汽车的假象,欺骗被害公司发放高额的购车融资款并予以非法控制。高于实际购车价格部分的融资款,被于某、李某以及杨某、蔡某、“黑户”等相关涉案人员层层瓜分,其余融资款虽被用于购买了低价汽车并为被害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购买提取的车辆大多被相关涉案人员非法转卖渔利,涉案车辆经层层转卖后已流向全国各地。

于某、李某伙同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时间长达半年,因作案手段隐蔽一直未被公司察觉。其间,也遇到个别客户向公司举报反映他们的不法行为,他们则从违法所得中抽取部分资金偿还相应融资款予以应付、掩盖,或是冒用客户名义偿还少量分期租金,制造客户正常还款的假象。但随着办理融资租赁购车业务的“黑户”陆续失联并拒绝按期偿还租金,资金缺口不断扩大,相关业务全部出现逾期违约情况,绝大部分融资款无法追回。

高质效审查不枉不纵整治行业乱象

于某、李某到案后,很快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另有杨某、蔡某等多名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先后立案调查。2023年6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杨某、蔡某等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3月,将于某和李某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导致犯罪后果发生的各种介入因素众多,如何做到既严格依法审查案件事实、精准指控追究犯罪,又严守罪与非罪的边界、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是我们高质效审查办案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办案检察官王沛向记者介绍说。

在案件办理阶段,检察官紧紧围绕证实作案期间各环节涉案参与人员主观意图、客观作用的证据进行全面系统审查,综合考虑证据标准、犯罪构成要件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对相关涉案参与人员进行分层、分类处置。

对于以自己名义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但主观不明确、获利较少且能主动归还涉案资金的“黑户”,检察机关不作为犯罪处理;对犯罪结果有清晰认知且主动作为“工具人”配合他人实施诈骗并参与资金瓜分的“黑户”,作为诈骗犯罪共犯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结合相关证据,认为为他人招募、介绍“黑户”参与诈骗活动并非法获利的“灰中介”,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对于他人以购车为名实施诈骗的情况在主观上属于“心知肚明”,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然介绍他人参与、配合实施诈骗活动,已与他人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决定对其中层级较高、参与程度较深的作为诈骗犯罪的共犯追加起诉。

2023年11月2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杨某、蔡某提起公诉;2024年5月、6月,分别对孙某、王某等人提出公诉。

检察官在办案中还发现,因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黑户”并无占有、使用涉案车辆的实际需求,为最大限度攫取不法利益,相关涉案人员还勾结不法收车人将涉案车辆予以转卖变现,取得变现款之后以“介绍费”等名义进行瓜分。不法收车人往往利用机动车的特殊属性、打着“质押借款”的旗号收购来源不明车辆,严重影响机动车交易秩序,给司法机关查处犯罪带来一定难度。

为此,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完善证明体系,督促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周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对非法转卖的车辆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维护被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共计为被害公司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

发放金融风险提示函。

组织从业人员接受以案释法警示教育。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被害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的监管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针对该案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该院会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会商、风险提示等一系列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涉机动车信贷消费和相关金融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有力整治各类行业乱象,助力铲除违法犯罪滋生蔓延的环境土壤。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郭树合 司宁宁)

汽车租赁融资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下,一个披着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外衣、作案手段隐蔽、责任分工明确的诈骗团伙现出了原形——

有人盯上了汽车融资租赁

近年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车成为较为流行的汽车消费方式,与之相关的各类汽车金融服务活动也日趋活跃,并受到越来越多汽车行业从业者与广大客户的青睐。然而,随着汽车融资租赁的高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钻了空子。

3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于某、李某向淄川区法院提起公诉。而在此之前,经该院提起公诉,淄川区法院已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蔡某、孙某等6名涉案人员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

1个举报电话和30笔蹊跷业务

2015年,一家总部位于一线城市、业务范围遍布全国的某融资租赁公司在山东设立分公司,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客户有购车需求时,该公司按照客户需求出资购买车辆并出租给客户使用,客户按照累计3年共计36期的方式向该公司支付分期租金,租期届满后,客户取得车辆所有权,该公司则通过收取客户分期付租金的方式实现营利。伴随汽车消费市场的火爆,该公司业绩大幅增长,发展势头良好。

然而,2022年下半年的一个举报电话,引起了该公司负责人的注意。举报人称在该公司办理一笔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时被骗:相关经办人在办理业务时告知其既可以通过“零首付”融资租赁方式购车,又可以得到一笔“好处费”,还告知其可以不按合同偿还购车租金。可其不但没有得到经办人承诺的好处费,实际购买的车辆与合同约定的车辆也不一致,最终车辆也不知去向。

接到举报后,该公司负责人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发现举报人反映的这笔业务从表面上看不出异常,但举报人实际购买车辆的信息与该公司系统中显示的车辆信息确实不符,举报人也确实没有得到自己购买的车辆。更蹊跷的是,在公司内部调查期间,该笔业务涉及的10余万元租金被提前归还,涉及的合同也在公司系统中被提前操作结束。该公司负责人意识到,事情肯定不会这么简单。

果然,该公司又查出有29笔业务出现客户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况,核实后发现与之前被举报的那笔业务情况类似,涉及的29辆汽车全部不知去向,涉及的客户也大多失联。

一家运营良好、前景广阔的公司瞬间陷入困境,不但盈利无从谈起,在业务开展期间提前支出的近300万元购车融资款也面临难以收回的风险,公司负责人随即向淄博市公安机关报案。

查证“黑户”锁定“灰中介”

2022年9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业务的30名客户情况较为复杂。有的客户是基于为朋友或者亲属帮忙的原因配合办理了相关业务、签订了相关合同,其背后的朋友或者亲属才是业务的真正办理者,其对业务涉及的车辆、资金情况毫不知情;有的客户虽然知道自己办理过这样的业务,但其并无买车或租车使用的打算,只是因经济拮据急需借贷资金才在他人介绍下办理了上述业务,事后仅得到少量报酬,购买的车辆也不知去向,之前向涉案公司举报的客户就属于这种情况;还有的客户不但通过办理业务直接获取了资金,还在购买车辆后第一时间将车辆倒卖并从中获利。

公安机关还发现,客户既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但大多都曾因借款严重逾期或长期未偿还而被银行或金融机构标记为不良信用记录,也被称为“黑户”。有的客户在办理业务之前经过层层中介介绍,涉案资金往来流水较为杂乱。部分涉案人员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极不配合,或是坚称自己参与的是正常的购车信贷活动,租金逾期、车辆处分均系正常的市场风险和交易习惯,或是辩解自己只是发挥中间介绍作用,对具体情况并不十分了解。

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引导侦查。

基于上述案情的复杂性和案件定性方面的不确定性,公安机关及时邀请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依法介入。

“我们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梳理分析30名客户特别是其中‘黑户’的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时间锁定了杨某、蔡某等违法介绍‘黑户’办理业务的所谓‘灰中介’。”淄川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王沛说,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公安机关对被害公司交易审批系统内与所有涉案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交易合同、购车发票、车辆保单、经办人等提报材料进行完整的信息数据提取,与从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调取的相关信息数据进行碰撞对比分析,及时筛查出被害公司员工于某、李某这两名具有重大嫌疑的“内鬼”,进一步查实了涉案业务办理中存在的虚构购车假象、虚开购车发票金额等一系列关键作案情节。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涉案“黑户”“灰中介”“内鬼”等相关人员名下所有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交易流水数据进行穿透式审查,查明了所有涉案融资款历经审批发放、接收截留、层层瓜分等多个环节之后的完整流向。

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研讨案情。

至此,一条打着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旗号,实则侵占、瓜分被害公司汽车租赁融资款的犯罪链条在司法机关的审查工作面前得到清晰呈现,一个披着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外衣、作案手段隐蔽、责任分工明确,以于某、李某为首的诈骗团伙现出了原形。

经查发现,于某、李某自2021年入职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公司业务流程中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为获取不法利益,他们开始勾结杨某、蔡某从社会上招揽“黑户”,利用这些人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借贷但又急于用钱的心理,以“黑户”名义向被害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套取资金。

为防止被公司察觉,于某、李某先是利用套取的部分融资款购买一些低价汽车,并勾结经销商开具高出实际价格一倍多的购车发票,再利用高价发票、虚假购车合同制造“黑户”购买高价汽车的假象,欺骗被害公司发放高额的购车融资款并予以非法控制。高于实际购车价格部分的融资款,被于某、李某以及杨某、蔡某、“黑户”等相关涉案人员层层瓜分,其余融资款虽被用于购买了低价汽车并为被害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购买提取的车辆大多被相关涉案人员非法转卖渔利,涉案车辆经层层转卖后已流向全国各地。

于某、李某伙同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时间长达半年,因作案手段隐蔽一直未被公司察觉。其间,也遇到个别客户向公司举报反映他们的不法行为,他们则从违法所得中抽取部分资金偿还相应融资款予以应付、掩盖,或是冒用客户名义偿还少量分期租金,制造客户正常还款的假象。但随着办理融资租赁购车业务的“黑户”陆续失联并拒绝按期偿还租金,资金缺口不断扩大,相关业务全部出现逾期违约情况,绝大部分融资款无法追回。

高质效审查不枉不纵整治行业乱象

于某、李某到案后,很快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另有杨某、蔡某等多名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先后立案调查。2023年6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杨某、蔡某等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3月,将于某和李某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导致犯罪后果发生的各种介入因素众多,如何做到既严格依法审查案件事实、精准指控追究犯罪,又严守罪与非罪的边界、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是我们高质效审查办案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办案检察官王沛向记者介绍说。

在案件办理阶段,检察官紧紧围绕证实作案期间各环节涉案参与人员主观意图、客观作用的证据进行全面系统审查,综合考虑证据标准、犯罪构成要件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对相关涉案参与人员进行分层、分类处置。

对于以自己名义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但主观不明确、获利较少且能主动归还涉案资金的“黑户”,检察机关不作为犯罪处理;对犯罪结果有清晰认知且主动作为“工具人”配合他人实施诈骗并参与资金瓜分的“黑户”,作为诈骗犯罪共犯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结合相关证据,认为为他人招募、介绍“黑户”参与诈骗活动并非法获利的“灰中介”,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对于他人以购车为名实施诈骗的情况在主观上属于“心知肚明”,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然介绍他人参与、配合实施诈骗活动,已与他人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决定对其中层级较高、参与程度较深的作为诈骗犯罪的共犯追加起诉。

2023年11月2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杨某、蔡某提起公诉;2024年5月、6月,分别对孙某、王某等人提出公诉。

检察官在办案中还发现,因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黑户”并无占有、使用涉案车辆的实际需求,为最大限度攫取不法利益,相关涉案人员还勾结不法收车人将涉案车辆予以转卖变现,取得变现款之后以“介绍费”等名义进行瓜分。不法收车人往往利用机动车的特殊属性、打着“质押借款”的旗号收购来源不明车辆,严重影响机动车交易秩序,给司法机关查处犯罪带来一定难度。

为此,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完善证明体系,督促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周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对非法转卖的车辆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维护被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共计为被害公司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

发放金融风险提示函。

组织从业人员接受以案释法警示教育。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被害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的监管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针对该案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该院会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会商、风险提示等一系列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涉机动车信贷消费和相关金融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有力整治各类行业乱象,助力铲除违法犯罪滋生蔓延的环境土壤。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郭树合 司宁宁

中大元通租赁融资

(图源网络 侵删)

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贸易与信贷、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交易模式,在我国已有三十余年发展历史。该模式下,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及租赁物的选择购买标的物,并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按期支付租金。这一模式具有双重优势,既帮助资金短缺的承租人获得关键设备的使用权,又为出租人提供了收益稳定的投资渠道。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融资租赁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广泛应用于航空、船舶、医疗设备等领域。然而,市场扩张也伴随着纠纷增加,其中承租人违约成为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拖欠租金和擅自处置租赁物。拖欠租金会直接阻碍出租人的资金回笼,扰乱其财务规划;擅自处置租赁物则可能侵害出租人的所有权,增加资产风险。这些违约行为不仅损害出租人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影响融资租赁市场的稳健发展。

一、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救济方式

1.请求支付全部租金。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主张全部租金债权是救济途径之一。当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时,出租人即享有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全部未付租金的权利。具体操作中,租金计算通常采取剩余租赁期限内应付租金累加的方式,实现途径则包括协商、调解及诉讼等多元渠道。而实践中,承租人通常会提出履约困难或租金计算争议等抗辩事由。为有效防范此类风险,出租人应当在合同订立阶段就明确租金计算方式及违约责任条款,在履约过程中妥善保存催告证据,并为以后可能的诉讼准备包括付款记录、合同文本在内的完整证据链,以充分证明违约事实及租金计算依据。这种全流程的风险防控机制,既能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融资租赁市场的交易秩序。

2.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是出租人应对承租人违约的核心救济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当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租金支付义务,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出租人可通过向承租人送达解除通知的方式终止合同关系,通知到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则依法享有取回权。值得注意的是,若租赁物残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总额,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超额部分的返还请求权。在实践中,出租人可通过协商自行取回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承租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当损害,以维护交易秩序的公平性。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出租人的物权利益,又平衡了承租人的财产权益,体现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3.以租赁物价值优先受偿。

在融资租赁法律实践中,出租人的优先受偿权制度是保障其债权实现的重要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租人有权主张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支付租金,而且既可以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案”的特别程序来实现。

融资租赁出租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通常涵盖承租人欠付的租金本息、违约金及其他合同约定的费用,但其行使需遵循以下规范:首先,租赁物价值必须经过合理评估程序确定;其次,在权利实现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常常出现租赁物价值评估标准争议、承租人提出权利抗辩等情况。针对价值认定问题,法律设置了递进式的解决方案:优先依据合同约定确定;若无明确约定则参照约定的折旧条款及合同期满残值计算;若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则需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为确保优先受偿权的有效实现,出租人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债权金额的支付凭证、证明优先受偿权合法性的合同条款等,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这一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对出租人债权保护与租赁物担保功能的平衡,也反映了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的特殊法律构造。

二、特殊情形下的出租人救济策略

1.非租金逾期违约。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除租金逾期外,擅自处分、违规使用租赁物等非租金违约亦常见。此类违约虽不直接影响现金流,但会威胁租赁物安全及合同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七百五十二条,当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时,出租人可选择主张租金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考察违约行为是否实质影响合同目的。比如,在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租人擅自转租设备不仅违反了合同禁止条款,同时也危害了设备管理秩序,应当认定为根本违约。对此,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细化违约层级约定,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审慎评估违约程度后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2.租赁物强制执行问题。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当承租人涉及其他债务纠纷时,租赁物可能面临被第三方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这种情况下,出租人能否排除对租赁物的强制执行,主要取决于是否办理了登记。如果出租人已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等办理登记,由于登记的公示和对抗效力,通常可以支持出租人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对于未办理登记的情况,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主要审查出租人是否能够提供充分的所有权证明,以及第三方债权人在交易时是否知晓租赁物的实际权属状况。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尽管出租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但通过提交完整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租赁物交付单据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对租赁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出租人有权排除对租赁物的强制执行。因此,为有效防范此类风险,出租人应当及时办理租赁物的登记手续,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其在涉及重大债务纠纷时及时通知出租人。此外,在租赁物上设置明显的权属标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等,也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措施。

三、融资租赁承租人违约的审判思路

笔者认为,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可以围绕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和《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五条构建审理逻辑。首先,需要审查出租人主张的救济路径是否符合“择一行使”原则,若出租人同时主张租金加速到期与解除合同,应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避免双重受偿导致利益失衡。

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可依非诉程序或普通诉讼程序准用担保物权实现规则,重点核查租赁物登记状态以确认优先受偿权范围:已登记的出租人可就变价款优先受偿,未登记则仅对抗普通债权人;若租赁物存在其他担保权竞合,应参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一十五条确定清偿顺位,并审查是否满足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超级优先权”条件(如交付后十日内登记)。对于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引发的纠纷,可结合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判断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若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或提供替代担保,则可以认定合同目的尚未落空,不支持解除合同请求。

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则应强化清算义务的实质审查。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所有权回归完整物权属性,但基于不当得利原则,法院应依职权对租赁物价值与未付租金差额进行清算。在实践中,应当优先采用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无约定时结合租赁物折旧残值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核定,且评估时点以实际返还日为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需要严格区分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的适用场景:若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则允许参照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变价租赁物,但解除合同后租赁物处置不得适用担保规则,所有权应回归传统物权逻辑,以凸显民法典对融资租赁交易“担保功能”与“所有权绝对性”的双轨保护模式。

【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重庆市公民法治素养提升的价值理念及其基本内涵研究》(立项批准号:2024WT2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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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南政法大学 周陆涵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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