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对债权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仲裁的复杂环节,能更好保护债权人利益。银行贷款类合同、信托贷款类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债权人对债权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较多,如果合同条款上有瑕疵,可能给申请强制执行带来很大的障碍。
一、合同中可否约定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
有些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如“双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但同时双方对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约定“一旦借款人不履行义务,贷款人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后,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是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吗?答案是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因此,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只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有地有管辖权法院。
律师建议:在制作借款合同时,可以在管辖法院中明确:“借款人的住所地是…及财产所在地是…,贷款人有权向上述有管辖权的法院中任一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双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这样约定即避免约定管辖法院无效,还有助于申请强制执行立案顺利审查通过。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可否起诉
双方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贷款人可否就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呢?答案是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只能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另行起诉。但有两种情况可以另行起诉,一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争议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情况,债权人向公证申请执行证书,但公证处审查后认为不应当出具执行证书,做出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债权文书提起民事诉讼。
三、没有强制执行公证的从合同可否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可见即使主合同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如果从合同未进行公证,也只能对主合同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没有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担保合同,贷款人可以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
申请执行人需先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然后持原公证书及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规定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提交:
①申请执行书
②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若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向法院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证明该组织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职务证明
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提交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提交原公证书及公证机关出具的赋予该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
④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线索的确认材料
⑤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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