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员工集资借款是否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
公司向公司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的集资,目的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系合法的借贷关系。
案情简介
一、范全成和郑志云系夫妻关系,范全成为太阳石公司股东。2011年至2013年之间,因公司经营需要,太阳石公司针对职工以及部分职工亲属进行集资,范全成、郑志云参加了该集资活动,向太阳石公司先后支付人民币共计511.7万元。
二、2014年9月,范全成、郑志云分别与郎光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太阳石公司享有的债权即本金511.7万元及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共计13个月的利息转让给郎光春,并于2014年9月15日通过特快专递向太阳石公司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三、郎光春向新乡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太阳石公司给付本金511.7万元及利息99.7815万元。太阳石公司称因该款系集资款,故该债权不合法。新乡市中院认为,根据当前证据无法证明本案集资款属于非法集资,该款属于名为集资实为借贷性质,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判决太阳石公司向郎光春偿还借款本金510.7万元、利息99.7665万元。
四、太阳石公司不服新乡市中院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太阳石公司不服河南省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本案太阳石公司的败诉原因在于公司向员工及家属筹集资金形成的关系是合法的借贷关系,该集资行为既未面向社会公众,亦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不构成非法集资。太阳石公司主张涉案款项属于非法集资,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债权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公司向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司不能以该行为构成非法集资为由赖账。
二、虽然法律允许公司向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但也要警惕该等行为向非法集资犯罪转化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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