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催收贷款牵出“套路贷”案件如何处罚,套路贷催收会爆多久通讯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孟艺

  【案情】

  公安局接到居民李某报警:其先后在网贷平台借款,并用“借新款偿还旧款”,债务从开始的1360元逐步累高至1.5万元。随后的日子里,李某及其家人受到了对方疯狂威胁和骚扰。“你都无法想象,他们使出了什么损招。”报案时,李某想起受到的侮辱、威胁和骚扰露出一丝恐惧。警方侦查时发现,在实施疯狂骚扰中,李某家人的身份证头像被PS成不堪入目的淫秽照片,并发送给李某的堂姐等家人逼迫其就范。而这一切,是早在李某借贷时,犯罪分子就想好的“后手”。李某说,在欠款后,其亲朋好友被催收公司打爆电话,其才回想起来原来在App上操作贷款允许App获得通讯录权限的时候,其全部通讯录就被App获取了。不仅李某本人遭了罪,还殃及亲友。

  【张涛律师评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

  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利息”“砍头息”,虽然表现形式是利息,但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所产生的违法犯罪所得,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虚高债务”和以“利息”“砍头息”“保证金”“中介费”“家访费”“调查费”“服务费”“安装费”“违约金”等名目约定的费用,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已经被行为人实际占有的,以相关犯罪既遂论处;尚未实际占有的,可按相关犯罪未遂论处。

  行为人实际给付的“本金”,应视为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或追缴,但不计入犯罪数额。

  如果被害人从行为人处收到的“本金”数额大于其后来实际交给行为人“利息”“费用”等累计的金额,则差额部分可以从被害人处追缴。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注重追缴差额部分。

  如果行为人采用掩盖被害人已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以借贷合同上借款金额提起诉讼、仲裁的,被害人已归还的部分借款金额应视为诈骗犯罪既遂的数额。借贷合同上借款金额不计入犯罪数额,但超过借贷合同金额的“利息”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如果行为人已经非法占有相应“利息”,则利息计入诈骗犯罪既遂数额;如果尚未非法占有相应“利息”,则“利息”计入诈骗未遂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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