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务立案与留置的区别
政务立案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性质不同。政务立案是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进行调查的一种启动程序,表明开始对公职人员的相关行为进行正式调查。而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2. 目的有所差异。政务立案目的在于查明公职人员是否存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留置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调查工作顺利进行,防止被调查人逃跑、自杀、串供、伪造证据等妨碍调查的行为发生。
3. 适用条件不同。政务立案适用于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等需要调查处理的情形。留置则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且已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等特定条件的被调查人。
二、留置权能否部分转让
留置权不能部分转让。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对于特定动产的优先受偿权益。留置权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
如果允许部分转让留置权,会破坏留置权的完整性,也会使得权利义务关系变得复杂且难以确定。例如,在涉及留置物的处置和优先受偿等问题上,难以确定部分转让后的权利范围和责任承担。同时,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留置权可以部分转让的情形,从法定性角度出发,留置权也不应进行部分转让。
三、留置和纪律审查的区别
留置和纪律审查存在以下区别:
(一)性质方面
1. 留置是一种监察措施。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这是为了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以便深入调查案件事实。
2. 纪律审查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进行审查的党内措施,重点在于审查党员是否遵守党的纪律规定,主要是党内的自我监督和纪律维护。
(二)适用对象
1. 留置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2. 纪律审查的对象是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1. 留置依据的是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监察体制框架下依法进行操作。
2. 纪律审查依据党内纪律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来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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