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人民法院地址,来凤县人民法院法官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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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人民法院电话
近日,由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编著的《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出版发行,来凤县人民法院袁志平承办、杨静波编写的《侵权人的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侵权人的遗产在处置时应当按照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比例赔偿造成的损失——李某诉兰某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入选。
《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是由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全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选送的审结并生效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的精品案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重要的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4日上午,唐A、张A夫妇(已经死亡)雇请兰某及颜甲和李某为其伐树砍柴。根据分工,兰某自己带油锯伐树,颜甲负责搬运树木,李某负责修剪树枝。在伐树作业过程中,兰某砍伐的树木倒下打伤李某。李某受伤后被送到甲医院住院治疗22天,后因伤势好转出院后又在乙医院继续治疗。李某在甲、乙医院住院医疗费共计11820.33元。李某于2022年2月向某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申请司法鉴定。该中心鉴定意见为:1、李某某胸部损伤不构成残疾,Th3、Th4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性均达1/3)伤残程度为八级;2、李某伤后误工期为150日、伤后护理期为60日、伤后营养期为60日(均自2021年11月14日起计算)。用去鉴定费2100元。
李某诉称其与颜甲、兰某等给唐A夫妇砍树伐木,每天每人工资100元,但不能举证证明。
唐A与张A死亡后,李某因其赔偿问题不能得到解决,遂以唐A、张A的子女即唐甲等及兰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唐甲等均表示没有继承唐A、张A的遗产,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唐A、张A的遗产。2022年12月20日,李某向法院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李某撤诉。2023年9月6日,李某再次诉于法院,要求兰某、某村村委会给李某赔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95491.1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死者唐A、张A生前在距离某村村委会不远处修建一栋砖墙瓦面的房子三间,但未办理任何建房手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没有证据证明死者唐A、张A还有其他遗产,也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唐甲等已经继承了唐A、张A的任何遗产。
案件焦点
李某的损失由谁赔偿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唐A、张A雇请李某,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因没有证据证明唐A、张A给李某等支付工资,应认定李某与兰某等为义务帮工。李某在义务帮工中受伤,唐A、张A作为接受劳务者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李某系兰某所砍树倒下致伤,但兰某也系义务帮工,其责任应由接受劳务者承担。兰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在帮工中对自己的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对其受伤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接受劳务者唐A、张A已经死亡,本案第三人唐甲等系二人的子女,为其财产继承人,但唐甲等均表示放弃财产继承权,且辩称没有继承任何遗产,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唐甲等已经继承了其父母的遗产。且死者唐A、张A仅有的遗产为一栋砖墙瓦面三间房屋,唐A的子女均表示放弃该栋房屋的继承,某村村委会应为唐A、张A的遗产管理人。李某的损失共计192291.13元,由唐A、张A赔偿60%即115374.68元。该损失在某村村委会所管理的唐A、张A遗产范围内予以赔偿。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的各项损失192291.13元,由唐A、张A赔偿115374.68元,因唐A、张A死亡,该损失在某村村委会所管理的唐A、张A遗产范围内予以赔偿,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义务帮工人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到损害由谁赔偿及遗产管理人制度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因有事而找人帮忙,这种善意的帮工,尤其在农村地区非常普遍。如邻里之间相互帮忙收割稻谷、修缮房屋、本案中的帮忙砍树等。这种帮忙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义务帮工范畴。认定帮工活动一般应以不取报酬、无偿提供劳务为前提,即帮工人的出发点是基于帮助行为。被帮工人成为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相应利益。
作为一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义务帮工致害责任应当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义务帮工活动的客观存在。帮工事实行为的客观存在是义务帮工活动的基础。(2)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是构成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3)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对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只要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为完成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人身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有因果关系。(4)归责原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被帮工人原则上应当对无偿帮工人在提供帮工活动时自身遭受的损害承担法定责任,但应当考虑双方的过错,也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即当帮工人有过错时,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相应责任。判决被帮工人对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也与情理吻合,还有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本案中,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构成义务帮工,接受劳务者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义务帮工人李某某未注意自身安全,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不仅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还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的职责。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内容,该制度的设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遗产有序分配、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时,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死者唐A、张A仅有的遗产为一栋砖墙瓦面三间房屋,唐A的子女均表示放弃该栋房子的继承,法院指定某村村委会为唐A、张A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而李某的损失理应在某村村委会所管理的遗产中予以赔偿。
原标题:《喜报 ! 来凤县人民法院一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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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凤法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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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电话
“我做手艺一辈子了,第一次摊上这种事。”
“说好的要在卯时前完成,这个时间很讲究,因为你不靠谱,让我家闹了大笑话!”
“工钱你不给就算了!我把弄好的拆了,拖回去!”
“你敢拆我们就不要来往了!”
当事人双方闹到来凤县三胡法庭时,“火药味”十足。
原告李师傅是当地小有名气的匠人。被告老彭委托李师傅帮忙修缮祖坟,并约定农历二月十二的卯时(早上7点)完成全部安装。在当地老百姓的习俗里,讲究“吉日良时”,图个好意头。
当天,意外发生了。
因不熟悉当地的山路,李师傅在山里迷了路,等赶到的时候,天色已经大亮,马上就要到七点了。简单打了个招呼,李师傅就开始工作,但是修缮完成时,已经超过了7点,耽误了约定的“良时”。
老彭认为李师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缮工作,等于给自己提供了不合格的商品,不愿付款。
李师傅觉得自己虽然误了点,但最终完成了,花了时间和精力,请了工人,成本很高,现在老彭一分钱都不支付,于情于理说不过去。
还没开始调解,双方就已经吵得不可开交。
“那行,法官同志,这个官司我不打了,我是原告,申请撤诉。我把东西拆了拖回去,这个钱我不要了!”李师傅转头就对着法庭负责人蒋鹏说。
双方情绪上头,若不解决好,可能激发更大矛盾。蒋鹏把两人留下来,分别带到不同调解室,“背对背”调。
在一楼的调解室,蒋鹏给李师傅算“经济账”:“李师傅,先不要忙着撤诉,毕竟付出了这么多的劳动和辛苦,一分钱都没拿回来,太亏了,但是因为耽误时间点,确实伤害了老彭的感情……”
“老彭,修缮祖坟是好事,亲朋好友都在现场见证了,现在说拆就拆,这不是让乡里乡亲看笑话,一分钱都不付,说出去不好听……”在二楼的调解室,蒋鹏给老彭算“情感账”。
紧张的气氛降温了,蒋鹏说服李师傅为耽误时间点的事情现场向老彭道了歉,并在约定好的修缮费用上作适度补偿。
这下,老彭“里子面子”都有了,迅速就修缮款达成了协议并当庭履行。
三胡人民法庭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沉下身子,办好每一起民生“小案”,用心、用情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打造最美“枫”景线。
来源: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蒋鹏
来凤县人民法院官网
已举行婚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共同生活1个月后,女方发现男方婚前隐瞒了病史,双方分居。彩礼等账单怎么算?近日,记者从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这样一起涉彩礼的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男方)与被告花某(女方)经婚介机构介绍后,相识相恋,并于2024年11月举行婚礼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婚后1个月,花某发现王某患有癫痫病,双方产生矛盾,并自2025年1月起分居。
王某以婚约目的未达成为由,诉至来凤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相关财物。
原告王某提出,恋爱及准备结婚期间,其给花某购买了价格为3404元求婚戒指一枚,支付礼金20000元,支付彩礼108000元,另外花33099元购买“三金”(手镯、戒指、项链)。
另外,为表达和增进与花某的感情,王某多次小金额微信转账、共同开支等共计花销费用30993.95元;王某为花某父母家购买了烟、酒、饮料、肉食品等习俗性礼赠共计花销17117元;王某父母给花某支付“改口费”5600元。
花某带去的陪嫁有床上用品及其它日常生活用品,价值约20000元,现在王某家中,双方在同居期间已经部分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王某为缔结婚约支付的礼金20000元、彩礼钱108000元,求婚戒指及婚礼“三金”花销,属于彩礼范畴。而恋爱期间微信转账、共同生活开支、婚礼“改口费”及习俗性赠礼等共计5万余元,被认定为消费性支出或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
法院认为,因双方最终未达到结婚目的,花某收受王某的彩礼,应予返还。但是,王某在恋爱过程中隐瞒其病情,是导致结婚目的未成的主要原因。
考虑双方同居时间不长,未孕育,且花某所收彩礼也存在一定消耗,其嫁妆已经被部分使用,同时结合当地习俗,酌定花某返还彩礼75%,即花某给王某返还价值36503元的求婚戒指及“三金”等物品,另返还彩礼钱86874元,同时,判令王某返还花某陪嫁物品。
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消耗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来源: 浙江法治报
来凤县人民法院院长
近日,婚姻彩礼纠纷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关注。5 月 17 日,湖北恩施州来凤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刚刚审结的涉彩礼纠纷案件,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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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相恋:美好开端藏隐忧原告王某(男方)与被告花某(女方)经婚介机构牵线,开启了一段浪漫的恋情。2024 年 11 月,两人举行了热闹的婚礼仪式,然而,他们并未进行结婚登记。这本该是幸福生活的起点,却没想到婚后仅仅 1 个月,花某发现王某患有癫痫病,这一情况瞬间打破了原本美好的氛围,双方矛盾由此产生,并于 2025 年 1 月开始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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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明晰:彩礼财物引纷争王某以婚约目的未达成为由,将来凤法院告上法庭,要求花某返还彩礼及相关财物。在恋爱及准备结婚期间,王某付出颇多。他为花某购买了价值 3404 元的求婚戒指一枚,支付礼金 20000 元,彩礼 108000 元,还花费 33099 元购买了 “三金”(手镯、戒指、项链)。
此外,为了增进与花某的感情,王某多次进行小金额微信转账、承担共同开支,共计花销 30993.95 元;为花某父母家购买烟、酒、饮料、肉食品等习俗性礼赠,花费 17117 元;王某父母还给花某支付了 “改口费” 5600 元。而花某也带去了价值约 20000 元的陪嫁,包括床上用品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这些物品如今存放在王某家中,且在双方同居期间已部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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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明确范畴定责任来凤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明确认定。原告王某为缔结婚约支付的礼金 20000 元、彩礼钱 108000 元,求婚戒指及婚礼 “三金” 花销,属于彩礼范畴。而恋爱期间微信转账、共同生活开支、婚礼 “改口费” 及习俗性赠礼等共计 5 万余元,则被认定为消费性支出或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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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综合考量促公平法院认为,由于双方最终未能实现结婚目的,花某收受的王某彩礼应当返还。但同时,王某在恋爱过程中隐瞒病情,是导致结婚目的未能达成的主要原因。考虑到双方同居时间不长,没有孕育子女,花某所收彩礼存在一定消耗,其嫁妆也已被部分使用,结合当地习俗,法院酌定花某返还彩礼 75%。具体来说,花某需给王某返还价值 36503 元的求婚戒指及 “三金” 等物品,另返还彩礼钱 86874 元。同时,法院判令王某返还花某陪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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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规则指引促规范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消耗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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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审结,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也为社会大众敲响了警钟。在婚姻大事上,双方应坦诚相待,避免因隐瞒信息引发矛盾。同时,对于彩礼问题,无论是给予还是接受,都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处理。希望广大民众能够从这起案件中吸取经验教训,在面对婚姻和彩礼问题时,保持理性和冷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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