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成功缓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公司委托其他公司进口无纺布、包装机、等货物过程中,由被告人李某、周某某、宏某共谋后,决定低报价格申报进口,先后12次偷逃税款。经核定,偷逃税款共计102万余元。案发后,宏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涛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接受宏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宏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的辩护律师。张涛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以及与公检法的沟通,确定了本案的轻罪辩护方向。本案中的关键辩护点是,单位犯罪的认定,从犯的认定以及自首情节的认定。虽然本案中,法庭并没有认可从犯的辩护意见,但是采纳了单位犯罪和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对宏某适用了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货物,偷逃关税102万余元,宏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法庭予以认可。判处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偷逃应缴税额之多少承担刑事责任: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