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征拆时,能得到什么补偿,自建房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晨

自建房征拆时,能得到什么补偿?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6日,B市D区建设委员会向D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核发了某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王某是该项目的被拆迁人之一,其房屋总建筑面积达344.5平方米,但拆迁人仅同意对其中的49平米给与补偿,理由是其他面积的房屋均有王某私自建设,属于违章建筑。双方进行了几次协商,但终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6月初,D区城市管理规划大队向王某送达了《拆除违章房屋公告》,认定王某自建的295.5平方米房屋违反了《B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并将公告在《法制日报》上刊登。

王某不知所措,随后来到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委托了我所律师,律师充分了解情况后向D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发出《关于王某案件城管下发拆除违章建筑房屋公告的处罚的法律意见》,指出:D区城管大队依据《B市环境卫生条例》对王某自建房进行强制拆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王某自建房建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尚不存在规划部门的审批程序,因而不构成违章建筑,并且事实存在逾20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D区城管大队依法并不享有违法建筑的认定权以及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执法权。

收到这一法律意见书以后,D区城管大队几次约王某代理律师谈话,终于做出表态----不会再次拆除王某的自建房。

2017年1月中旬,D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与王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王某最终获得了三套两居室的产权调换。

律师分析:

王某的自建房在1987年全国房屋普查登记之前已经建造完成,也是生活必需,应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此为其一,其二,参照具体行政行为的六大合法要件,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滥用职权。D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并非规划主管部门,不具有认定、处理违法建筑的职权。同时,界定、处理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只能适用《城市管理条例》或《城乡规划法》,D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适用《B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作为拆违法律依据显然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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