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相较于公司而言,我国法律对合伙企业并未赋予其法人性质,这构成了两者之间的鲜明差异。
关于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我们可以从《合伙企业法》中找到相关的详细规定。
根据这部法律的明确条款,要想建立合伙企业,必须满足如下五个基本准则:首先,必须存在符合法定要求的合伙人;其次,要有一份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书面合伙协议作为内部约定的基础;随后,所有合伙人需按照约定向企业实际缴纳相应的资金;另外,企业还需取一个具有专属意义的名称;最后,必须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且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一切必要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的第四款明确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而第九款则要求各合伙人在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时,必须提交包括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以及合伙人身份证明在内的一系列必备文件。
二、公司与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公司与合伙企业主要差别在于:
(1)公司以章程为基础,合伙企业以协议为主导;
(2)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自然人,公司无此类限制;
(3)公司具有完全独立人格,享有法人资格;
(4)合伙企业内的合伙人可自主决策管理方式,公司职责由治理结构支付,股东只能透过此获取权力;
(5)财产关系上,合伙企业只关注财产的相对独立性,无须对财产进行精确把握。
设立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
2.具备公司章程、名称、组织机构及住所;
3.股东已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额。
三、债权人向合伙人主张权利对所有合伙人是否都有效
当债权人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索求时,该项索求将会对全体合伙人产生约束力。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仅需向合伙人中的某位提出主张,即视为已向各个合伙人拥有同样的诉求权,应当被认定为诉讼时效已经开始进行重新计算。
根据相关法规,合伙人之间应对其合作经营的业务所引发的公共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排除上述条款。
若某个合伙人在偿还合伙债务方面超过了自身应承担的份额,他/她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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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债权人向合伙人主张权利对所有合伙人是否都有效,债权人可以向有限合伙人要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