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蒋某既往患肝炎病史10余年。2016年9月28日,原告自述一周前出现肝区胀痛、乏力、纳差,自觉低热,在被告某中医院治疗门诊就诊,并以“病毒性肝炎”收住入院。当日,被告对原告血型检验为A型。原告在被告内科住院期间,内科分别七次向原告体内以A型血浆共1250ml。原告在住院30天后觉症状无缓解、病情加重,遂于2016年10月28日出院,并于当日转院至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血型检验为O型,经住院治疗55天好转出院。
原告认为被告错误输血等医疗行为,导致其患肝病、肾脏、脾脏损害及胆结石、肾结石等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本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者观点
被告某中医院七次向原告体内错误输入A型血浆达1250毫升,引起原告一系列脏器功能衰减恶化,不得已转入某大学附属医院治疗。经该医院配血检测,原告的血型为O型而非A型,造成原告在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55天并开支巨大医疗费用,并至肝、脾、肾等器官造成严重损害,精神带来沉重打击,严重影响原告的生存质量。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所有损失。
医方观点
根据全国高等学校输血教材检验规定,对于输入血浆不需做检验,输入不同血型的血浆不会产生不良后果。本案中我院将原告的O型血错误认定为A型血,但输入A型血浆并未对原告身体造成不良后果,与原告所诉损害无因果关系,原告所诉损害是自身疾病演变而至。原告的诉请依法不能成立。我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某司法鉴定中心意见:1、被告某中医院对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虽输A型血浆对O型血受体患者无明确损害结果,但蒋某住院时间延长,产生了额外的医疗费用,被告错误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2、蒋某不宜评定伤残及误工、护理时间;3、蒋某因患有重型乙型+戊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等疾病,需长期治疗。
法院观点
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具有明确的损害后果,住院时间延长、医疗费用增加也属损害后果。本案中,被告某中医院在原告蒋某住院治疗肝病期间存在输血错误的事实,结合鉴定机构意见,认定被告某中医院对原告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病程延长、增加住院治疗时间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
判决结果
被告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血型检验出错,属于医疗责任差错。原告蒋某虽没有出现急性溶血反应,但这只是此次被告中医院医疗责任差错未带给患者严重后果的一次侥幸。本院结合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书,被告中医院应赔偿原告蒋某述经济损失的50%。2019年11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某经济损失75216.47元。
笔者提醒
1.本案被告诊疗行为延长了住院时间吗?
根据病毒性肝炎的病理机理,给O型血患者输入A型血血浆一般不会带来危害,其治疗作用也等同于输同型血浆,本案鉴定机构认定被告诊疗行为造成原告病程延长、住院时间延长可能是一个中庸的结论——“错了总要承担责任”,笔者在这里保留意见,患者住院时间应为自身疾病所致。
2.无损害即无赔偿?
本案中,如鉴定机构认定输注A型血浆未引起损害,被告将无需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损害与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确定因果关系是侵权纠纷案件最关键的地方,并非有错就要赔偿。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悲剧发生?
严格医疗核心制度是医院避免医疗过错发生的关键,输血管理是需要严格执行的制度之一,本案所幸输注的是血浆而非血细胞,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医院应当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输血核对、交叉配血制度,避免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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