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所得税税率,合伙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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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征收所得税,只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税。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针对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所得,按所得项目属性,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合伙企业自身经营活动获得的所得,另一类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企业获得的所得。所得项目属性不同,征税方式不同。
一、合伙企业自身进行的经营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经营所得,按5%-35%税率计算缴纳)
二、合伙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企业的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计算缴纳)
合伙企业所得税怎么申报
每年的3月31日,是上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近日常有朋友问到,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到底如何计算、申报缴纳?本文就针对该问题进行详细的梳理分析。
一、自然人合伙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成本 - 费用 - 损失。
需要注意,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计入“经营所得”项目进行申报。
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的个税缴纳,通常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果是作为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则可享受行业特殊优惠政策。
上述三种情形个税的缴纳规定,详细说明如下:
1. 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
正常的经营所得,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5%-35%。
政策依据:
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 自然人合伙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单独作为自然人合伙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注: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 创投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可享受特殊优惠
如果合伙企业是创投性质,那么自然人合伙人可以享受两个特殊的行业优惠政策。
优惠一:如果合伙创投企业选择单一基金核算方式,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二:如果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对象是初创型科技企业,在满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自然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
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24号公告的原文是“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所得,当然也包括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内。
这就出现了以下结论:
(1)个人合伙人从除了创投性质之外的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不并入经营所得,单独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如果创投企业选择按照年度整体,则需要跟其他所得一并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创投合伙企业来说,不同核算方式各有优劣。建议创投基金根据投资项目的生命周期、预期投资收益以及综合考虑管理费、业绩报酬等支出的情况,就创投企业按照单一基金核算或年度整体核算下的个人投资者的税负进行评估,以此为基础选择合适的核算方法,不要让税负成为创投事业的障碍。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二条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四条
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个税的申报分为预缴和汇算两个阶段。
1. 预缴申报
自然人合伙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可选择由自然人合伙人自行申报,具体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扣缴端操作,或由合伙企业代办申报。
2. 年度汇算清缴
自然人合伙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若合伙人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需自行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申报后,根据系统提示缴纳相应税款即可。
三、具体案例举例
假设合伙企业A在2024年实现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其中自然人合伙人B占股60%,法人合伙人C占股40%。合伙企业A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利100万元。
1. 计算步骤
假设合伙企业A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已调整)。
(1)计算自然人合伙人B的应纳税所得额
自然人合伙人B的应纳税所得额 = 200万元 × 60% = 120万
(2)计算自然人合伙人B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120万元 - 6万元(起征点))× 35% - 6.55万元(速算扣除数)= 37.95万元。
(3)股息红利所得
自然人合伙人B从股息红利中分得的所得 = 100万元 × 60% = 60万元。
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 = 60万元 × 20% = 12万元。
2. 申报流程
(1)预缴申报
自然人合伙人B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申报预缴税款。
具体申报时,填写完合伙人B的基本信息后,填写如下内容: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也是类似,此处不再赘述。
(2)年度汇算清缴
次年3月31日前,自然人合伙人B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对全年的经营情况进行汇总和调整。
(3)注意事项
① 合伙人领取的“工资”不能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只能按照“经营所得”申报。
② 即使合伙企业未实际分配利润,自然人合伙人也需按“先分后税”原则计算并申报纳税。
四、总结
1.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计入“经营所得”项目进行申报。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
3.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通常是单独作为自然人合伙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创投企业需要按单一基金核算备案后,才能享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否则应按经营所得适用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如果合伙企业是创业投资企业性质,在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当年,且满足其他条件的,可以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 自然人合伙人个税的申报分为预缴和汇算两个阶段,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及、B表,若合伙人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时需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
在创业投资蓬勃发展的今天,合伙企业也越来越多地现身经济活动,比如DeepSeek的股权结构中就用了大量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有着决策机制集中、控制权和收益权分离等优势,吸引很多投资人青睐,但实务中各地税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理解不太一样,导这让很多人在面对合伙企业分红如何纳税时,常常感到迷茫无措。比如某创投企业因为多层嵌套股权架构,导致投资收益税负高达40%;今天,科企协财税专委会(今税税所)小编就来为大家梳理一下合伙企业所得计算、分配和纳税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为大家排忧解难。
先思考一个案例,下图中,X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收到了投资收益后,应该如何交税?
一、合伙企业所得征税相关法规
1.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合伙企业所得税收缴纳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规定了个人所得包括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经营所得按照5%-35%五级累进税率纳税。
3.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明确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方式。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纳税。
4. 2006年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明确了合伙企业纳税主体是合伙人。
5. 财政部国税务总局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缴纳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合伙企业所得分配和缴纳的原则
1.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遵循“先分后税”的纳税原则。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的对象不是利润,而是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按规定应采用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协商的比例,或出资的比例、又或合伙人数量平均分配,这四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分配。
3. 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而是由每一个合伙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组织,各自缴纳。
三、合伙人纳税计算及税率
合伙企业如果本身有业务经营,增值税附加税等免不了,和一般企业并无差异,这里重点讨论所得税问题:
1. 如果合伙人是企业按照,则按照25%交税企业所得税(当然小微企业减按5% / 高新技术等企业按15%等);当然这里面会涉及重复纳税,企业最终分配到个人仍需缴纳20%个税。
2. 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投资收益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则按照5%-35%缴纳;(实务中这块比较容易纠结,是20%还是35%?各个地方税局略有争议)
近期,重庆市税务局以网络答复的形式告知,如果是多层嵌套结构的合伙企业,底层合伙取得股息红利,顶层合伙自然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从20%上涨至35%。这观点给使用多层嵌套合伙架构的合伙人提个醒,具体执行标准还是需要和当地税局沟通。
三、不同类型合伙人在不同情形下取得所得的纳税计算方式
【案例】回到开头的那个案例,X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取得投资收益后,我们知道合伙企业本身不用纳税,纳税主体是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案例分析】分不同情形来讨论:
情形一:合伙企业X在 2024年度取得投资收益 1000 万元,有盈利:
根据“先分后税”原则,我们首先将这1000万元所得分给每一个合伙人。
1.有限公司A,获得收益1000 x 60%=600万,这里面公司A有两种情形:
(1)A有限公司2024年度自身是盈利的,公司净利润为2000万。A 有限公司将这 600 万与自身利润的 2000 万合并,A公司以 2600 万为基数按其适用的税率(25%或15%)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650万元或390万元)。
(2)A有限公司在2024年度自身是亏损的,净利润为 -800万。此时,A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800+600= -200万,则A有限公司2024年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B:收到来自X的投资收益=1000 x 30%=300万
由于B 是合伙企业,它还需要继续分配后由合伙人纳税:
B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张三应分配=300 x 70%=210万
B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李四应分配=300 x 30%=90万
最后,由甲和乙分别按20%投资所得税率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3、自然人C:收到X的投资分红=1000 x 10%=100万,按20%投资所得税率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合伙企业X在 2024年度经营所得 1000 万元,有盈利:
还是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先将这1000万元所得分给每一个合伙人。
1.有限公司A参考情形一获得收益1000 x 60%=600万,公司A仍然按照盈利和亏损两种情形,盈利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后有亏损则不用缴纳。
2.有限合伙企业B:收到来自X的收益=1000 x 30%=300万
由于B 是合伙企业,它还需要继续分配后由合伙人按经营所得税率5%-35%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张三持有B有限合伙企业70%份额应分配210万,个税210万x 35% -6.55万=66.95万元;
合伙人李四持有B有限合伙企业30%份额应分配90万,个税90万x 35% -6.55万=24.95万元。
3、自然人C:应分配1000 x 10%=100万,同样按5%-35%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100万x 35%-6.55=28.45万元。
(Tips)按照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税率(5%-35%),如果是收益超过40.5万元,很明显,20%税率会更划算。
情形三:假定合伙企业X 在2024年度经营所得 -1000万元,亏损了: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X不能将这1000 万元亏损分配给其合伙人。
即使有限公司A,在 2024 年自身盈利仍为2000 万。
由于合伙企业X亏损不分配,有限公司A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用 2000 - 600 = 1400 万计算,而应仍然按 2000 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来源:今言税语
安徽省科企协财税法专委会
合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期
目前很多企业或自然人都不直接持股被投资公司,而是采用持股平台的方式,持股平台一般都是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税”的,针对合伙企业是可以直接“穿透”来看,涉税主要事项主要为三个方面:①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②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公司分红所得;③合伙企业对外转让所投资公司的股权所得。
涉及主要税法规定:《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其中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19】8号是核心法规。
案例分析:A为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持有H公司5%股权,W公司3%股权,
M公司、李生、陈生、F公司持有A企业的财产份额分别为5%、40%、20%、35%。
1、A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合伙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自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合伙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征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企业合伙人正常将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适用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假设A企业201X年收入1000万元,费用200万元,涉税计算如下:
自然人合伙人李生所得:(1000-200)*40%=320万元
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税计算结果为:应缴税款1105250元;税后收入2094750元。
合伙人F公司所得为:(1000-200)*35%=280万元,应并入当期公司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略。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若A合伙企业当年是亏损的,其亏损份额不得抵减F公司和M公司的当年盈利。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采用以下顺序:①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③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④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A企业取得H公司和W公司的分红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于自然人合伙人李生、陈生,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税率)。
而对于合伙人M公司和F公司,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只有“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才符合此项规定,M公司和F公司是间接投资H公司和W公司。所以,法人合伙人F和M公司取得的分红不享受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A企业对外转让H公司和W公司的股权所得
对于法人合伙人,如M公司和F公司,取得该部分收入份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个人合伙人,要区分合伙企业是创投企业还是非创投企业,有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①情况一:A企业是非创投企业
若A企业属于非创投企业,则A企业转让H公司或W公司股权,应依据“先分后税”原则,其个人合伙人李生、陈生的分配所得,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②情况二:创投企业
若A企业属于创投企业,则可以选择: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A企业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转让H公司或W公司股权所得,个人合伙人李生、陈生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个人合伙人李生、陈生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这里对于创投基金是有要求的,必须是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如果是未经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不能享受此政策。
4、A企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收入
合伙企业合伙人财产份额虽然不是公司股权,但依然可能进行转让,而且可能取得转让溢价,这时应该按经营所得缴纳5%—35%个税,还是按照20%财产转让收入呢?
在最新发布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中,终于明确了投资份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而非经营所得收入。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转让投资份额收入,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20%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是公司合伙人,应按照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A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李生、陈生对外转让持有的A企业财产份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20%计缴个人所得税。
5、合伙企业涉及其他税种
①增值税
根据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类型,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正常缴纳,正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和其他企业并无不同。
②印花税
合伙人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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