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抵押和留置的区别
抵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方面。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抵押物与留置物的占有状态不同。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而留置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 适用范围有所不同。抵押适用于多种财产类型的担保,如不动产、动产等;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4. 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的实现一般需要通过协商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留置权在宽限期届满后,可直接对留置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区别
抵押、质押与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例如房屋等,也包括部分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和权利,比如存单、债券等权利凭证可用于质押;留置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2. 占有状态不同。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等;质押需要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人负责保管质物;留置是基于合法占有,例如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合法占有保管物,当委托人未支付保管费等相关费用时,保管人可留置该保管物。
3. 成立要件不同。抵押一般通过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部分抵押物登记为对抗要件)成立;质押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且转移质物占有而成立;留置权基于法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即取得留置权,无需签订合同。
三、动产抵押与留置的区别
动产抵押与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不同。动产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留置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占有状态不同。动产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留置则是以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即动产已在债权人的控制之下。
3. 设立条件不同。动产抵押一般通过书面合同设立,有些动产抵押需办理登记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留置权是基于法定条件产生,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留置合法占有的动产,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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